E、專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想要的人才);
2、本科學歷學歷以上學歷
3、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
4、用人單位應與引進落戶的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引進人才一般應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對于特別優秀或者特別緊缺急需的,可適當放寬年限要求。引進人才工作地點一般應在上海。
5、無違反國家及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及犯罪記錄;
單位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應正常經營、無不誠信記錄,并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3、上海重點機構。
非滬籍應屆生落戶
政策來源:
《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戶籍辦法》滬教委學30號
個人條件:
1、2021年應屆畢業生
A:清華、北大、以及上海4所985:上海交通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的本科應屆生;
B:36所A類 + 6 所B類“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應屆生碩士研究生,和95所“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建設學科的應屆生碩士研究生;
C:應屆生博士身份,無論學校背景如何,滿足基本條件,都可以落戶;
2、滿足基本條件(滿足72分,參考2020年評分機制)
3、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人事聘用關系,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最高學歷階段自主創業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并由該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4、與符合前文規定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期為一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中介機構的派遣人員不予受理。
留學生落戶
政策來源:
關于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0〕25號
關于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的政策問答
個人條件:
1.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要求。
2.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
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單位條件:
申請單位應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經營、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
(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投靠落戶上海
政策來源:
《外省市戶口遷滬落戶審批》、《關于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滬府(2009)70號。
個人條件:
1、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結婚的外省市人員一方(婚齡10年可轉滬);
2、原由本市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也就是“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可以回滬落戶上海——子女投靠類;
3、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落戶上海——夫妻投靠類;
4、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外遷人員”及其配偶,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回滬——老人投靠類。
6. 最近上海落戶政策
五類人滿足相關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戶口
第一類:創業人才
直接落戶條件:獲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大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大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且在上海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連續工作滿2年。
第二類: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直接落戶條件: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2年,且最近3年累計實現技術交易額大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