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應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征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收養登記證”和“事實收養公證書”或“撫養事實公證書”(須提供證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聯系電話);
7、收(撫)養人及其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注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包括其他子女、變動地址的情況);
8、收(撫)養人單位的出具關于收(撫)養人家庭情況的證明;
9、入戶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關于申請人是否在滬生活等情況的證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
10、收(撫)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無生育能力的應出具指定醫院的診斷意見);
11、收(撫)養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2、被收(撫)養人來歷的有效原始憑證(小孩的隨身物品及與小孩一起生活的相關憑證)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如: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記錄卡及原接種單位醫院存檔資料等)、(0-6)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
13、被收養人的就學情況證明(如:畢業證書、學籍卡、就讀證明等);
14、《事實收養(撫養)情況調查詢問筆錄》、《撿拾棄嬰情況證明》;
15、提供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時的所有資料(已提供的證明材料除外);
16、審批部門認為必需提供的其它證明。
七、非棄嬰收養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并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托書應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征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須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系的原始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注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憑證;
8、收、送養人夫婦雙方單位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干部履歷表等);
9、收、送養人夫婦雙方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況的證明;
10、入戶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關于申請人是否在滬居住生活等情況的證明;
11、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12、指定醫院對收養人不能孕育的診斷證明;
13、收、送養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收、送養人與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書;
15、送養人戶口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出具關于送養人生育子女、生活來源、身體、工作等情況的原始憑證及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養父母處居住的原始依據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如: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記錄卡及原接種單位醫院存檔資料等);
17、申請人的就學情況證明(如:畢業證書、學籍卡、目前就讀證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時的所有資料(已提供的證明材料除外);
19、收、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戶籍資料)。收、送養人原為外省來滬的還需提供來滬落戶的審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