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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43號文件作廢了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09:08:28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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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

沒有經廢止的文件,有效
您好。可以到青島市勞動保障中心辦理自費交納保險業務.交納累計滿15年就可以到60歲領取養老金了。希望您滿意采納啊.謝謝.不明白的還可以繼續追問我。我會幫助您到底的。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

2,征收動拆遷閣樓面積怎么算

1、公房閣樓納入補償范圍的條件,及面積計算方法。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 不是每個閣樓都屬于補償范圍,公房閣樓被納入征收補償范圍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該閣樓在2001年11月1日前的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 (2)該閣樓必須用于居住用途; (3)該閣樓已計算收取租金。 根據閣樓高度來計算閣樓面積:閣樓的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1/2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2、私房閣樓是否納入補償范圍?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滬房管征[2014]243號文,私房閣樓(包括產權證“附記”部分的閣樓),不予認定建筑面積。3、對公房未登記閣樓、私房閣樓予以補償的特殊情形。 需要詳細參看每個地塊公布的補償方案,不同地塊的處理辦法不完全相同。 (1)有的地塊對于未記載閣樓算一半面積,舉例如下: 公房租賃證記載產權屬私的搭建或者未記載的閣樓,有租賃憑證記載面積的按記載面積(不乘換算系數)*評估均價*50%予以補償;無記載面積的按實際丈量面積(不乘換算系數)*評估均價*50%予以補償。 涉及閣樓的,根據閣樓高度分別計算丈量閣樓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丈量結果計算面積;閣樓的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丈量結果的1/2計算面積;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予計算建筑面積。 (2)有的地塊,以居住房屋評估單價乘以殘值補償面積給予殘值補償,舉例如下: 房地產權證中有記載但不計入建筑面積的部位,實際用于居住的閣樓;租用公房憑證中有記載但不記載為獨用租賃部位,實際用于居住的閣樓;未記入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但經房屋管理部門批準,實際用于居住的閣樓。 有面積記載的以記載的面積作為殘值補償面積,沒有記載的以實際丈量結果作為殘值補償面積。 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閣樓,按照高度分別計算殘值補償面積: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丈量結果作為殘值補償面積;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丈量結果的1/2作為殘值補償面積;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計算殘值補償面積。在征收(動遷)過程中,閣樓是否能夠獲得補償是很多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然而實際征收中,不同地塊對閣樓補償方案有所區別,再加上閣樓性質各異、高度不同、記載情況不一,確實會產生分歧。建議居民還是了解清楚自己地塊的補償方案,做好個案分析。

征收動拆遷閣樓面積怎么算

3,上海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現在還有效嗎

上海沒有“上海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但是有“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該條例目前有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全國性的。
這兩個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前者新于后者。因此,不同之處,肯定是適用前者。

上海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現在還有效嗎

4,1983年兵役法243號文件是什么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民政、財政、勞動、衛生廳(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軍委各直屬院校: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經頒發。為認真貫徹執行《暫行辦法》,切實做好志愿兵退出現役后的安置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志愿兵退出現役的時間,凡符合《暫行辦法》第二條(二)、(四)款的和第六條中的“志愿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回鄉的”,可隨時辦理;符合第二條(一)、(三)款的一般應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翌年一月份基本結束。  二、志愿兵服現役的年限,從批準入伍之日起算,一般服役十五年以上。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數,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和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新兵役法頒布后,志愿兵服現役年限按兵役法規定執行。  三、志愿兵按義務兵退伍處理時,必須由連隊(基層單位)填寫《志愿兵改按義務兵退伍審批表》(無正當理由堅決要求提前退出現役的志愿兵,須有本人書面申請),逐級審查后,經軍(含)以上機關批準,按義務兵辦理退伍。  四、轉業志愿兵,“安排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進行調動。  五、轉業志愿兵,應根據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和本人專業、特長,確定分配系統或單位。所需勞動指標,由民政部提出,交勞動人事部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內,并保證落實。縣(市)安置部門,也可先安置,后結算。接收單位應熱情歡迎,妥善安置。  六、志愿兵退出現役轉業,由部隊團級(含)以上單位于離隊前兩個月,函(式樣附后)告縣(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要抓緊做好安置的準備工作,并及時函(式樣附后)復部隊,介紹安置落實接收單位。回函時間最遲不得超過部隊發出函的三個月。如果特殊情況,也要一面及時向部隊發函聯系,一面積極進行工作,爭取盡快安置。部隊接到回函后,切實做好轉業志愿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辦妥一切手續,介紹前往縣(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報到。轉業志愿兵接到報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拒不報到的,改按義務兵退伍處理。  七、一九五四年底前入伍的老志愿兵或由“工改兵”的志愿兵,在退出現役時,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縣(市)安置,也可到其愛人戶口所在地(京、津、滬三大城市從嚴控制)安置  八、患有慢性病的志愿兵,一般不辦理復員。本人堅決要求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時,符合評殘條件的,部隊應予評定殘廢等級;不符合評殘條件的,可參照干部復員的規定辦理。志愿兵復員后,由縣(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接收安置。  九、志愿兵退休時應征求本人意見,安置在其依靠的直系親屬(愛人、子女或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地點確定后,一般不再變動。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費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隊干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隊干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辦理。志愿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規定填寫《志愿兵退休建房登記表》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匯總后,交總政治部納入全軍干部退休建房計劃,由國家下達建房指標,按照營職以下干部標準建房。部隊接到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干部管理部門報到通知后,即行辦理退休手續。志愿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隨時辦理退休手續。在辦理退休手續前兩個月,由部隊填寫《志愿兵退休安置通知書》,發往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干部管理部門,以便做好接收的準備。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已按規定退休的志愿兵,如需建房時,由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干部管理部門,盡量在其有親屬照顧的居住地分散建房安置。志愿兵退休后,由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干部管理部門接收安置。  十、在外地結婚的志愿兵轉業時,一般按《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在本通知下達前,按總政治部(1980)16號文件規定,經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在外地結婚的孤兒、因公致傷致殘的志愿兵轉業時,如有特殊情況,也可到愛人戶口所在地(京、津、滬三大城市從嚴控制)安置。志愿兵轉業時,經領導批準的隨軍家屬,可按轉業干部家屬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志愿兵退出現役時的經費計算標準,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待遇的規定》(伙食費改按陸勤一類灶標準,現按二十一元計算)執行,并按部隊駐地陸勤一類灶標準,發給離隊下個月的伙食費和糧票。志愿兵退出現役的經費計算,其與干部職級比照可按:一級志愿兵按軍隊干部二十三級正排職,二級志愿兵按二十二級副連職,三級志愿兵按二十一級正連職,四級(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級副營職。  十二、集體轉業的志愿兵,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部隊集體轉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暫行辦法》頒發前,已集體轉業的志愿兵,應從集體轉業之日起,補辦手續,當時辦理的臨時手續即行作廢。  十三、凡《暫行辦法》頒發前,已按義務兵退伍的志愿兵,一律不再重辦手續。  十四、根據中共中央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中發[1982]30號文件規定精神,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志愿兵退出現役時,亦適用本規定。以上望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屬地方政府工作方面的,由民政部負責解釋;屬部隊工作方面的,由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5,最新的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為什么取消了三級排放標準 搜

答:1、取消了三級排放標準,是比國標 GB8978-1996 更嚴格了。2、取消的話,是不是說二級以下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3、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區分生活廢水和施工污水嗎?還沒有 。4、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是不是經過三級沉淀后就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5、上述問題有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文件規定?沒有單獨規定。
因為需要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6,滬房管征2014年243文

請采納 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通知滬房管征〔2014〕243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加強房屋征收補償監督管理,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細則》)及相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建筑面積的認定標準嚴格按照《細則》及《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認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得隨意擴大和縮小認定標準,并執行以下規定: (一)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獨用居住部位的面積(使用面積)作為換算建筑面積的基數。廚房(灶間)、備餐室、廁浴室、壁櫥、箱子間、走道、曬臺、陽臺、天井、樓梯間等部位的面積不得作為換算建筑面積的基數,但單獨調配作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二)已經登記的房屋,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私房中的閣樓(包括房地產權證“附記”部分的閣樓),不予認定建筑面積。 (三)未經登記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準文件但未記載建筑面積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建筑面積為準,超出房屋建造批準范圍的搭建部位不予認定建筑面積。 (四)未經登記的房屋,無批準文件的不予認定建筑面積,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1981年以后改擴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相關材料指房管歷史資料、地籍圖、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等。已經登記的房屋,在房地產權證記載以外的搭建面積,不予認定建筑面積。 上述規定中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部分,可以給予建筑物殘值補償,但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加強居住困難審核管理 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應當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 按照《細則》及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定規定,居住困難審核的內容,應當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處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在本市有無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難。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處有本市戶籍的人員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認定為其他住房: (一)在他處擁有公有住房使用權,或者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貸款購房的情形); (二)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或者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 (三)他處房屋獲得過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補償; (四)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居住困難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所得包括保障補貼,按照《細則》規定,屬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三、嚴格執行以證計戶補償規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證計1戶補償。1戶只能享受一次套型面積補貼、獎勵費。 (一)被征收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應當按房地產權證計1戶補償,不得按共有人數分戶補償。因房屋析產、繼承、贈與等情形明確部位的,也不得按部位分戶補償。 (二)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補償,但不得給予居住房屋的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以及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被征收房屋內有本處戶籍人員且實際居住在此、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提供居住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并按照非居住房屋計算的貨幣補償款結算差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按照居住房屋補償的,符合條件的應當給予套型面積補貼、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四、科學合理設置獎勵、補貼費用 嚴格執行《細則》關于獎勵費設置的規定,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獎勵。在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時,合理設置簽約、搬遷獎勵項目和標準。除簽約、搬遷兩類獎勵外,不得增設獎勵項目。 按照《細則》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實行套型面積補貼和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在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時,對選擇全貨幣補償自行購房的可以給予自行購房補貼。除此之外,不得增設補貼項目。 五、加強市屬動遷安置房使用管理 房屋征收部門在使用市屬動遷安置房時,應按照規定要求,以房屋征收地塊為單位,做到專房專用。市屬動遷安置房已低于市場價格供應的,原則上各區縣不能再調整價格。對于“同一地塊、不同價格”的情況,需要再次調整供應價格的,應經區縣政府審定并報我局備案。房屋征收完成后,剩余的市屬動遷安置房用于其它地塊居民安置的,應報我局備案。 對于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用于購買低于市場價格供應的產權調換房屋、市屬動遷安置房的貨幣補償金額,應限定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以及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范圍內。獎勵費不能用于購買低于市場價格供應的產權調換房屋、市屬動遷安置房。 六、加強房屋征收人員監督管理 加強對房屋征收工作的檢查和管理,對于政府部門房屋征收管理人員、房屋征收事務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細則》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對于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市房管局將建立誠信約束機制,限制或者禁止進入房屋征收(拆遷)行業;對房屋征收工作人員行為管理不力的房屋征收事務所,將督促區縣人民政府進行重點整改;房屋征收管理人員、房屋征收事務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將對所屬區縣人民政府或職能部門發出行政建議書,并移送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8月18日

7,你好我是外地的在上海交了三年級養老金轉回老家去以老家社保局說

那就是降低繳費,以后收入也同樣降低而已。
你可以轉回滕州的。具體轉移手續為:1先在轉出地社保中心開具“社保繳費憑證”2.后在轉入地(滕州)辦理社保開戶并繳納社保;3再在轉入地填寫:“社保轉移申請”;最后將憑證和申請一并交到轉入地社保中心審核。如果沒有問題。估計在1-3月內將你的社保從轉到轉入地。不一定要掛靠單位;以個體戶名義或自由職業者身份也可以繳納, 參照以下文件內容(部分)滕州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確保城鎮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有保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1]18號文件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意見》(魯政發[2011]2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滕州市戶籍、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無從業居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易銜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8,請問上海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后以后再在上海工作還能重新再開戶嗎

公積金銷戶之后只要是滿足條件可以重新開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擴展資料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要的材料(一)購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以下資料:1、一年期內的首付款收據(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2、一年期內的經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3、申請人提取申請書。4、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5、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配偶因該項原因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與購房人之間的配偶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能證明上述關系的戶口簿,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二)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以下資料:1、一年期內并在產權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所有權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2、一年期內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契稅完稅發票(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3、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4、申請人提取申請書。5、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6、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配偶因該項原因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與購房人之間的配偶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能證明上述關系的戶口簿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可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擴展資料(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積金
可以,無限制的。我就這樣做過。呵呵…… 舊公司的就銷戶還錢全部提取出來。到新公司再重新參加。
公積金可以重開戶,手續是你以后的工作單位人事部給你弄,但是如果錢不多最好暫時保留 要是買房還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呢。醫療保險不能提,養老可以提很少一部分虧死了、個人建議暫時保留,因為現在好多城市之間 養老和醫療是可以轉的,說不定你以后還會在上海呢
可以
重開不麻煩,但是銷戶的話里面的很多錢是拿不到的, 后面再開也不會續上, 損失都是自己的.還是留著比較好,起碼看病就醫可以用余額.

9,上海居住證轉戶口

文件是累積分數,學歷高一部分分數拿的多,但是歸根講總分的。居住證很好辦的,但是戶口就麻煩了,而 且這些條件都符合才能拿戶口。要不然來上海洗碗洗7年也能拿戶口,上海戶口就太容易了。。。 現在設置的很難的,哎。。。 關鍵還是看你有沒有錢,會不會講上海話。我學校里有些外地老師,有戶口有房子,但是沒人會把他們當上 海人看的,因為不會講上海話,而且也不像有錢人的樣子 加油吧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7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申辦條件 (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辦法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在進行折算并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差額后,予以認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持證前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被聘任在相應崗位的,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復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以作為申請的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布。 二、關于激勵條件 (四)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是指持證期間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具有個人證書。 (五)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并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國家職業資格中明確可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視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具體地區及崗位由教育、衛生、農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經認定后另行公布。 (七)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是指創業人才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三、關于申請的提出 (八)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的提出,按以下方式辦理: 1、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可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務網上下載)并提供應由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核實并備齊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申報。 3、通過人才派遣或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4、用人單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四、關于申請材料 (九)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效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十)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證明”,是指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在2006年及以后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一)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過考試、評審取得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聘任證書;經批準,通過以聘代評的方式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提供單位的聘書;本市頒發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由外省市核發且通過本市考核復評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經認可由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指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戶籍地鄉鎮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有關證明出具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治安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關證明。

10,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是什么時候廢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對房屋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拆遷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持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手冊(以下簡稱上崗手冊);   (六)持有上崗手冊的在編工作人員(即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遷項目經理上崗手冊(以下簡稱經理上崗手冊)的不少于1人;   (七)在編工作人員中有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持有經理上崗手冊的人員共計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級職稱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個人資金入股。   第五條 新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管局遞交培訓申請,組織人員參加由市房管局統一舉辦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   第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于在編工作人員達到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后,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一)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的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業務范圍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在編拆遷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及上崗手冊復印件、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資格證書申請材料與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房管局批準后核發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   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房屋拆遷活動。   第八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跨區、縣變更注冊地的,應當同時向新注冊所在地和原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變更名稱的房屋拆遷單位應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換發新的資格證書。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須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向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補發,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補發。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好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拆遷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并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應當按其實施的拆遷勞務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的業務掛靠。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在各拆遷基地內應當至少配備拆遷工作人員2名(其中項目經理1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安排拆遷上崗人員在一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不得安排拆遷項目經理在三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狀況,組織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舉辦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崗位水平證書。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憑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及崗位水平證書辦理上崗手冊。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繼續教育考核。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負責辦理拆遷工作人員的注冊登記;按照市房管局的相關規定對拆遷信息數據庫進行維護。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做好房屋拆遷統計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認真、如實填寫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房屋拆遷單位應建立拆遷檔案,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遷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包括拆遷過程中必要的音像資料。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接受房屋管理及相關部門對政策執行、人員管理、信訪投訴處理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八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考核,如查有違規、違紀現象,根據情節予以記分。記分情況應當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并向市房管局備案。   市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6分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限期整頓,限期整頓期間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遷業務;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記滿12分的,資格證書到期不再續發,取消拆遷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3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擅自或變相將房屋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的;   (二)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掛靠業務的;   (三)拆遷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佩帶上崗證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未予以糾正的;   (四)縱容無上崗證的人員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約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條款,損害拆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采取各種方式誘使非法定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未按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條款履行協議的;   (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交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6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的;   (二)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拆遷基地實施斷水、斷電、阻斷通訊、阻斷通道等行為的;   (三)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毆打被拆遷對象的;   (四)未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單位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活動中營私舞弊,接收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財物等,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在拆遷工作中發生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對《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違規記分滿12分的工作人員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條 市房管局每年組織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一次資格年檢。 房屋拆遷單位應按照年檢要求申報年檢材料,不參加年檢的房屋拆遷單位,視為年檢不合格,不再換發新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得承接新的拆遷業務。   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在資格年檢中,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政策法規執行、協議履行、人員管理、工作實績、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及信訪處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經考核認定年檢合格的單位,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市房管局核準后換發資格證書;對年檢不合格、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12分或者當年內無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再換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文章TAG:上海市243號文件作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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