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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府2009年78號文件,辦理退職的條件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26 12:45:2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辦理退職的條件

【工人 退職費】《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五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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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外舅舅能把房子贈與給外孫女嗎如果可以具體交哪些稅和稅率是多少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查看 回答 您好,可以的親 提問 具體費用 回答 非直系親屬贈與房產所涉及的具體稅費包括:1、契稅:計稅價格的3%;2、個稅:計稅價格的20%,3、營業稅:同房產交易過戶標準,普通住宅滿2年免營業稅,不滿2年按計稅價格的5.55%;非普通住宅滿2年按(計稅價格-購房價格)*5.55%征收,不滿2年按計稅價格的5.55%征收。 就是這些費用 提問 100萬的滿5.不唯一,費用一共多少,80.平米 回答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您好,每個地方稅率不同,您需要去本地房管局具體咨詢一下稅率在計算 大概要掏83000 懸殊不大,就是這個價格 更多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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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稅200978號文件子女繼承房產不交所得稅然后再買掉是否要交所

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扶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銷售不動產要按銷售金額交營業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盈利部分要交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如該房屋售價50萬, 原值30萬,營業稅=(50-30)*5%=1萬城建稅=1萬*7%=0.07萬教育費附加=1萬*3%=0.03萬印花稅=50萬*0.0005=250元另外出售該房屋還要把原值和累計折舊轉入固定資產處清理科目。假如累計折舊為10萬,則記賬:借:固定資產清理 20萬累計折舊 10萬貸:固定資產-原值 30萬 借:銀行存款 50萬貸:固定資產清理 20萬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 30萬這樣你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相關稅費=30萬-1萬-0.07萬-0.03萬-250元=288750元應交所得稅=288750*25%=72187.5元

財稅200978號文件子女繼承房產不交所得稅然后再買掉是否要交所

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省市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等70件

一、上海市省市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1994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二、上海市機動車維修和檢測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進行修正)三、上海市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根據2003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四、上海市外地駐滬機動車輛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五、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89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根據1993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六、關于收繳綠化建設保證金實施辦法(1996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并重新發布)七、上海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八、上海港口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九、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根據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十、上海市人民防空條例實施辦法(1985年9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十一、上海市街道監察處罰暫行規定(1997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十二、上海市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管理規定(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進行修正)十三、上海市營業性保齡球館管理辦法(1996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4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市政府第53號令進行修正并重新發布)十四、上海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規定(1995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十五、上海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試行辦法(1983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十六、上海市醫療機構貴重醫療設備裝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5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十七、上海市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滬合作辦學管理辦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十八、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1989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十九、上海市民辦學校管理辦法(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一次修正并重新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二十、上海市內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規定(1983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二十一、上海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管理規定(1985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根據1992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管理規定〉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二十二、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處罰和獎勵暫行辦法(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二十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辦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號令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二十四、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1992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二十五、上海市消防監督管理若干規定(1993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1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正)二十六、上海市交通違章抄告暫行規定(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

5,結婚十年丈夫的戶口可以遷入妻子家嗎

可以遷,準備男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夫妻雙方個人簽名申請,到女方戶口所在派出所辦理戶口隨妻遷入;基本是如此!具體所需材料還得按女方派出所的要求準備
可以
當然可以
你好!朋友! 感謝你的信任,向我發出了求助! 我一般都不回答有關特大城市戶口遷移的問題,因為特大城市出臺的戶口遷移政策都是一些與我國大部分地方不同、不考慮實際缺乏人文關懷、扭曲的政策,因此放在全國大部分地方都可以執行的政策在一些特大城市(比如上海)卻會遭遇到當地土政策的阻礙而執行不了,因此你的問題一要看你的實際情況,二要看上海市對于跨省市夫妻投靠戶口遷移政策是如何制定的。下面是上海市2009年發布的文件,時間已經不短故在上海官網很難得找到,你可以先看看再來對比一下你自己: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的批復 (滬府〔2009〕70號) 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 滬公[2009]305號文、滬發改人口[2009]002號文收悉。根據今年5月4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精神,市政府同意《關于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的若干實施意見》,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市公安局〈關于解決本市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實施意見〉的批復》(滬府〔1999〕38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關于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的若干實施意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關于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的若干實施意見 為了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現就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 一、關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后,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 (二)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后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關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于老人投靠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關于其他事項 (一)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門作出的外省市人員遷滬落戶審批決定中,對查明因弄虛作假落戶的人員一律予以注銷戶口,并由原遷出地公安部門予以恢復戶口。 (二)被批準落戶的人員,一律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市公安局的批復》(滬府[1999]38號)停止執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如有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8月24日印發 先將你的實際情況與之對比,看自己符不符合,不符合只有再等,符合則可按一般的夫妻投靠手續進行戶口遷移手續的辦理。(如符合你仍然不清楚具體手續該如何辦理可追問我) 祝好!
憑結婚證應該可以的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文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發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作如下修改: 一、名稱修改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二、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刪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根據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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