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5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首先留學生需要在在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是不是第一份工作申請或者第二份工作申請,倒沒有特別大的問題,本科需要回國后第一年申請落戶,碩士生需要回國二年后申請落戶。目前上海同時規定,留學生需要在上海繳納滿6個月社保和個人所得稅后才可以辦理落戶申請。審核通過后,留學生如果沒有房產的話,落戶社區公共戶。如果有房產的話,可以落戶在房產里面。
所以留學生落戶的話,需要注意回國后不能在外地工作,也遇到少數留學生簽約單位是外地,但是實際工作地址是上海,這種也是不允許辦理落戶的,但是簽約的是上海的分公司是沒有影響的。還有留學生外地如果是農業戶口的,需要先到原籍所在地辦理農轉非。
二、海歸符合條件可落戶上海
海歸落戶上海政策呈現出了收緊的狀態,因為現在海歸申請落戶人數呈現出逐年增加的狀態,隨著申請的人事的增多,所以對海國落戶上海產生了影響,目前來說影響最大的就是社保繳納時長由原來的2個月延長至6個月,造成原來很多符合條件的海歸暫時無法申請落戶上海了。
海歸申請落戶需要有些注意點,首先就是海歸們需要先做好學歷認證,學歷認證花費時間約為2個月,所以海歸可以在回國后盡快做好學歷認證。這樣就不會耽誤后續辦理落戶手續意見公共戶手續的辦理。
其次,海歸在申請落戶時候,可以同時準備落戶公共戶的居住證明材料,因為這個牽涉到房東配合的問題,所以可以提前做準備,以避免落戶審核通過后,因為公共戶的材料不全造成無法落戶的問題。
最后,回國后待業超過半年的同學,需要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檔案托管證明,現在遇到很多海歸遇到了這個檔案保管部門不愿意出具該證明的問題,遇到這種情況下,海歸一定需要多和檔案保管部門溝通,務必要開出該證明。
6. 留學人員上海落戶政策
條件如下:
(一)學歷學位要求
落戶要求最高學歷至少是本科學歷及以上,而且要求在國外呆滿一年(本科)或者學制不少于1年(研究生)。博士,本科不用說了,基本都滿足一年以上。碩士絕大多數項目學制都是一年、一年半、兩年的。所以絕大多數都是滿足條件的。本科聯合培養3+1或者2+2的,且本科是最高學歷的,注意得在國外呆滿一年。國外拿到專科不行。
必須畢業,拿到學歷學位證書。不能肄業,沒讀完不行。即將畢業也不行,得等拿到學歷學位證書后才可以申請。
具體實施“保證一年以上”,工作人員是看看護照上留學相關出境入境蓋的章上的日期,或者學歷學位證書上的時間日期。
(二)社保要求
對于學校資質好的(1倍社保6個月):同一單位繳滿六個月,并且不低于1倍去年的上海社會平均工資;
對于學校資質一般的(1.5倍社保12個月):同一單位繳滿12個月,并且不低于1.5倍去年的上海社會平均工資;
在同一單位繳滿六個月,意味著如果換工作了,必須在新單位重新繳滿六個月。由于社保查詢滯后1-2個月,所以其實要八個月左右社保單才顯示實繳六個月。
而且同一單位繳滿6個月,是從申請日之前繳滿六個月,由于要審批2-3個月,所以其實得不間斷繳滿6+2+3=11個月的社保和匹配的稅。如果這11個月中有一個月不滿足條件,則只能重新從滿足條件的月開始,再繳滿六個月才能申請!
(三)個稅要求
個稅要求和社保匹配。簡單說就是公司一點稅都不避,社保基數=交稅基數。
(四)世界排名1000以后的學校,得交12個月的社保,1.5倍基數。排名500之內的,6個月,1倍基數。條件滿足不了的,只要多等等就好,不用太擔心,這個差異化政策也是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新政才有的,之前沒有學校的要求。只要學習滿1年并拿到學歷學位證書即可。
(五)公司注冊資金大于100萬的,注冊地在上海即可。注冊資金就行,就看企業三證上的注冊資本,不需要實繳。還有就是聘用合同要大于1年,并且申請時有效期大于半年。
7. 歸國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
應屆畢業生上海落戶需要的條件
第一類:非滬籍應屆畢業生積分落戶
在滬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為非滬籍員工申請本市戶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
2、在本市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3、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信譽良好、注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注冊登記(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校期間或休學期間自主創業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的,不受上述注冊資金和注冊登記時間限制)。
對于非滬籍而又在滬就業的應屆畢業生來說如果你簽的單位有落戶政策那最方便了。
第二類: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條件
根據《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以下條件分分鐘可入滬籍!
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