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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反冼錢工作的三項基本制度是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9 02:07:52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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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構反冼錢工作的三項基本制度是什么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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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冼錢工作的三項基本制度是什么

2,我國反洗錢有關的金融規章包括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我國反洗錢有關的金融規章包括哪些

3,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反洗錢內控制度必須結合業務、反洗錢內控制度必須能夠發現和識別可疑交易、反洗錢內控制度必須適合金融機構特點及實現動態管理。望采納,謝謝!
反洗錢內控制度必須結合業務、反洗錢內控制度必須能夠發現和識別可疑交易、反洗錢內控制度必須適合金融機構特點及實現動態管理。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4,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全部的《反洗錢條例》
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應當堅持的三項原則是:(1)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2)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3)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5,我國反洗錢有關的金融規章包括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2014-01-17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 2012-04-12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2011-10-31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 2007-06-2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7-06-15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2007-06-1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07-05-21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2006-11-15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2006-1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11-1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防范利用假美元洗錢的通知【銀發 〔2006〕 60號】 2006-03-17 關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防范洗錢風險的通知 2005-04-06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2005-01-08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03-03-01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03-03-01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2003-03-01

6,金融機構應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章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托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7,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所謂客戶識別制度,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并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范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準,結合我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于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一、反洗錢基本制度: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并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范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準,結合我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2、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于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3、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2、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3、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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