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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管局主要法規,上海房地產管理局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25 15:21:28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房地產管理局

按法來說~房產在婚姻關系產生前屬單方所有~房產在婚姻關系後產生(包含貸款未清)屬雙方所有~所以如果是單方所有的買賣行為是合法~如果是雙方所有是可追回
電話5888 0311浦東新區房產管理局

上海房地產管理局

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六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業務上受市房管局領導。第七條 市或區、縣房管局對房屋拆遷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訂本市房屋拆遷的規范性文件;  (三)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負責對房屋拆遷被委托人的資質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負責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檢查;  (六)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七)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被拆遷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八)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處罰。第八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的安置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第九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應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第十條 區、縣房管局接到規劃管理部門的通知后,應在拆遷范圍內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出租、調配等手續;  (二)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第十一條 在暫停居民常住戶口遷入的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準予辦理常住戶口遷入手續:  (一)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的嬰兒;  (二)按規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學校的畢業生和批準退學、休學以及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四)公派或因私出國(境)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五)遠洋海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六)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批準從市外調回本市或從郊縣調入市區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需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七)干部、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八)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遷回拆遷范圍直系親屬處定居的;  (九)被撤銷失蹤、死亡宣告的人員,返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十)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管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十一)在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遷入手續前,已辦理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其他情況。第十二條 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之日的二十日前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的,由區、縣房管局在期滿之日的十日前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必須經市房管局批準。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長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3,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區別上海普通住宅標準調整

你好,上海普通住宅標準調整:2014年11月13日,上海市房管局等四部門出臺《關于調整本市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自11月20日起實行新規。 根據《通知》,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房屋需為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2、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內環線以內的低于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于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于230萬元/套。
非普通住宅有三個標準: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下(不含1.0);2、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3、實際成交價格高于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 以上三點只要符合一個,即為非普通住宅。 反之則為普通住宅。因此,高層住宅和普通與非普通沒有必然的關系,但在實際中,大部分高層住宅都是普通住宅,交易契稅按1.5%收取。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區別上海普通住宅標準調整

4,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有房屋附屬設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內的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燈、綠化及圍護設施等。但由市政,電力部門管理的除外。第三條 地處農村的全民所有和屬于城鎮集體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市區、建制鎮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包括非建制鎮)的房屋。第四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接受市、區、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第五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市公有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  (四)負責對區、縣房管機關的業務領導;  (五)負責對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六)負責對市屬局級以上單位、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機構、部隊設置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七)負責對危險房屋的審定和對危險房屋鑒定單位的資質審查;  (八)匯總公有房屋資料,編制公有房屋統計報表;  (九)負責調整市屬局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  (十)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十一)會同市規劃、土地管理機關對遷建單位原址房屋及場地進行調整;  (十二)負責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管理;  (十三)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十四)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其他行政職責。第六條 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三)對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經營機構或部門進行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四)負責本細則第五條第(六)項以外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五)審定委托范圍內的危險房屋;  (六)按市房管局的要求收集、匯總本區域內的公有房屋資料,填報統計報表;  (七)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八)負責本區域內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日常管理;  (九)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第七條 所有人自行使用房屋,應指定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所有人出租房屋,應設置經營機構或委托其他房屋經營機構代理經租。但出租房屋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也可指定部門負責經營。  房屋經營機構應建立房屋經租帳戶,并配備必要的經租業務人員、維修養護人員;經租大樓公寓的房屋經營機構還應配備電梯駕駛人員。具體配備標準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應按市房管局的規定統一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第二章 權證管理第九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所有人應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分別發給《房屋共有權證》;按份共有的應在《房屋共有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權份額。  所有人為償還債務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而在房屋所有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債權人應會同所有人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審查確認,發給債權人《房屋他項權證》,并在該《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他項權利的內容。《房屋他項權證》隨著他項權利的消失而撤銷。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由市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統一印制、頒發。第十條 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申請擴建、改建、加層、拆除房屋,辦理房屋的交換、調撥、投資、分析、合并等產權變更手續以及抵押、保險等事宜,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全民所有房屋所有人在處分其房屋時,還須按規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共同共有房屋出賣時,須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出賣,但出賣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是什么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是什么?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8條所規定的不得出租房屋是“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同時,第30條規定的不得轉租的房屋是“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等。第46條則規定:租賃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47條規定:“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8條第、、、項的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者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30條規定將不得轉租的房屋轉租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第52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根本沒有賦予政府部門可以強制性地用“榔頭敲掉群租屋還房原形”的職權。即使屬于違反了《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第8條第1款“未取得開辦旅館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開辦旅館”的規定的,也是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此外,正因為這一“整治”行為主體不合法,且依據缺乏,其在法律上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法上值得探究。筆者認為,這應當屬于是強制取締決定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但是,從媒體的報道中,并沒有看到取締的具體行政決定。僅僅根據媒體所稱,在整治之前,相關部門已對大房東、二房東、承租人進行了法律法規宣傳,通知了整改期限。然而,媒體并沒有說明這一整治行為的性質。根據筆者的理解,這應當屬于一種行政法上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然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應當是以一個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僅憑一紙整改通知就進行所謂的強制執行,無論如何說是缺乏依據的。更何況,“行動小組”并不具備相應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即使是行政機關,在依法不具備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情況下,也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是什么時候廢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對房屋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拆遷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持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手冊(以下簡稱上崗手冊);   (六)持有上崗手冊的在編工作人員(即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遷項目經理上崗手冊(以下簡稱經理上崗手冊)的不少于1人;   (七)在編工作人員中有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持有經理上崗手冊的人員共計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級職稱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個人資金入股。   第五條 新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管局遞交培訓申請,組織人員參加由市房管局統一舉辦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   第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于在編工作人員達到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后,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一)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的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業務范圍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在編拆遷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及上崗手冊復印件、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資格證書申請材料與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房管局批準后核發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   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房屋拆遷活動。   第八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跨區、縣變更注冊地的,應當同時向新注冊所在地和原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變更名稱的房屋拆遷單位應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換發新的資格證書。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須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向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補發,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補發。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好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拆遷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并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應當按其實施的拆遷勞務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的業務掛靠。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在各拆遷基地內應當至少配備拆遷工作人員2名(其中項目經理1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安排拆遷上崗人員在一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不得安排拆遷項目經理在三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狀況,組織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舉辦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崗位水平證書。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憑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及崗位水平證書辦理上崗手冊。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繼續教育考核。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負責辦理拆遷工作人員的注冊登記;按照市房管局的相關規定對拆遷信息數據庫進行維護。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做好房屋拆遷統計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認真、如實填寫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房屋拆遷單位應建立拆遷檔案,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遷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包括拆遷過程中必要的音像資料。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接受房屋管理及相關部門對政策執行、人員管理、信訪投訴處理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八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考核,如查有違規、違紀現象,根據情節予以記分。記分情況應當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并向市房管局備案。   市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6分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限期整頓,限期整頓期間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遷業務;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記滿12分的,資格證書到期不再續發,取消拆遷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3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擅自或變相將房屋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的;   (二)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掛靠業務的;   (三)拆遷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佩帶上崗證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未予以糾正的;   (四)縱容無上崗證的人員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約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條款,損害拆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采取各種方式誘使非法定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未按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條款履行協議的;   (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交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6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的;   (二)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拆遷基地實施斷水、斷電、阻斷通訊、阻斷通道等行為的;   (三)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毆打被拆遷對象的;   (四)未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單位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活動中營私舞弊,接收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財物等,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在拆遷工作中發生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對《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違規記分滿12分的工作人員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條 市房管局每年組織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一次資格年檢。 房屋拆遷單位應按照年檢要求申報年檢材料,不參加年檢的房屋拆遷單位,視為年檢不合格,不再換發新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得承接新的拆遷業務。   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在資格年檢中,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政策法規執行、協議履行、人員管理、工作實績、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及信訪處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經考核認定年檢合格的單位,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市房管局核準后換發資格證書;對年檢不合格、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12分或者當年內無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再換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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