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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村安全飲用水,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05:41:0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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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現制現售飲用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通過輸配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為水源,經深度凈化處理后,通過獨立封閉循環管道直接供用戶飲用的管道分質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對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進行儲存、加壓,再送至用戶的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是指通過水質處理器現場制作并直接散裝出售的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的涉水產品,是指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件)、防護材料、化學處理劑、水質處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第四條 (政府保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部門是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水務、環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執法、質量技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與水務、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依法查處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第二章一般衛生管理要求第七條 (基本衛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衛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二)改進工藝、材料、設備,提高生活飲用水水質;  (三)按照有關規定,對供水設備、設施采取相應的衛生防護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將生活飲用水管網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相連接;  (五)保持供水設備、設施及其周圍環境整潔,對供水設備、設施定期進行巡查、保養和維護,并做好記錄;  (六)對受到人為或者自然因素毀壞的供水設備、設施,及時更換或者維修;  (七)在對供水設備、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改造等作業時,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對生活飲用水水質造成影響;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衛生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衛生管理要求。第八條 (從業人員健康要求)  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應、衛生管理工作的人員和直接從事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應、衛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質處理器(材料)的生產工作。  前兩款規定的生活飲用水供應、衛生管理工作,包括凈水、取樣、化驗以及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第九條 (衛生培訓與考核)  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和涉水產品生產單位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第十條 (涉水產品生產單位衛生管理要求)  涉水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衛生規范的要求,按照衛生許可批準的生產工藝實施生產,并根據產品特點,對生產環境衛生、原材料和產品衛生安全進行自檢。

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2,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提高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證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的飲用水水源,是指向自來水供水企業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青草沙飲用水水源、陳行飲用水水源、崇明東風西沙飲用水水源和其他飲用水水源。第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的產業結構和布局,采取措施推進本市集約化供水進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市和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范圍內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市和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考核評價范圍。第四條 上海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防止碼頭、船舶污染飲用水水源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水務、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以及保護飲用水水源相關設施的義務,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舉報。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六條 本市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等相關制度,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七條 本市建立與太湖流域、長江流域有關省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合作機制。市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太湖流域、長江流域的管理機構以及有關省市相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協調做好本市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水務、衛生、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并可視實際保護需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劃定一定范圍的準保護區。  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青草沙飲用水水源、陳行飲用水水源、崇明東風西沙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水務、衛生、港口、海事、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符合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第十條 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各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標,并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者損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標和警示標志。第十一條 除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外,本市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 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 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  (三) 船舶航行、停泊、裝卸,但在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可以航行的除外;  (四) 使用化肥和化學農藥;  (五) 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一切活動。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21修正

3,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基本法律規定有哪些

1 我國現行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 1.1 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 一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于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1.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1.4 地方行政法規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建設部與衛生部于1996年7月9日以部長令聯合發布的,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 標志著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了專項規章, 對保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 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2.1《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總則中主要對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衛生部與建設部在飲用水衛生監督、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的范圍。鑒于生活飲用水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本《辦法》針對供水衛生安全方面的問題,以及目前市場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質量的狀況,規定了對供水單位和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衛生許可制度,以保護消費者健康。 2.2 在衛生管理方面,強調了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了供水單位職責和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制度;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規定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對于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質量,以及直接從事供、管理水人員的衛生管理都作了明確規定,并強調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止水質污染,以有效地加強水源水的衛生防護。 2.3 為有效地實施衛生監督,本《辦法》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衛生監督活動中的職責范圍,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管理審批權限作了原則規定,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規定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售。同時還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作出了行政處罰規定。另外對幾個專門用語,如“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等用語含義作了說明。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生活飲用水的保護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指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有關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各種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準。我國政府歷來都十分關心和重視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曾多次發布和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3.1 1956年制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及1959年、1976年修訂的標準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均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準。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并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準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準發布,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3.2 2006年12月29日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這是國家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行修訂,這項新標準提出了水質常規指標38項、消毒劑常規指標4項、水質非常規指標64項。與舊標準相比新標準具有如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飲用水水質中的有機物、微生物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其中水質指標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該標準不僅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同時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三是實現了飲用水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上,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和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的飲用水標準,并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基本實現了飲用水標準與國際接軌。我國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基本上保護了生活飲用水的安全,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破壞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的需要,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4 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現狀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生活飲用水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在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的努力下,我國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安全狀況有了很大提升,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了解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現狀,才能使不斷改進和完善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4.1 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日趨嚴重2005年,全國七大水系的41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有27%為劣ⅴ類水質,基本喪失使用功能。根據第二次全國水資源調查評價結果,按照水功能區劃的標準,目前飲用水源地水功能不達標率達35.6﹪,其中河道不達標率44﹪,湖泊不達標率77﹪,水庫不達標率23﹪;全國1073個城鎮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有25%的水質不達標;地下水水源地水質問題也很嚴重,115個地下水水源地中有35%不合格。除水源地常規水質項目超標外,有毒有機物污染已在一些飲用水水源地檢出,有些地區還相當嚴重【1】。4.2 飲用水二次污染時有發生飲用水發生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管網輸送過程污染和水貯蓄過程污染。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輸水管網普遍采用鋼筋混泥土管和鑄鐵管, 混泥土管水泥砂漿抹面容易滲出有害物質, 鑄鐵管使用幾年后會產生銹蝕, 管網連接處密封性能不夠好等有可能導致飲用水管網輸水過程污染【2】。目前城市中低層建筑是由自來水廠通過管道直接供水, 而高層建筑供水則需通過二次供水設施才能獲得,由于二次供水設施在選址、設計、施工, 以及日常衛生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而可能導致飲水貯蓄過程污染, 例如飲用水池周圍有污水管道、水箱進出水管位置不合適造成水池內出現死水區、飲用水箱(池)與消防水箱(池)共用、溢泄水管與下水或雨水管線直接連通、通氣孔和檢修口無網罩、蓄水箱(池)蓋未上鎖、無二次消毒設施、水箱(池) 未按規范要求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等都有可能引起水質的惡化。4.3 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低, 飲用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在全國范圍內的農村地區,相當一部分人仍然以分散式供水為水源,分散式供水以地下水、河水、溝塘水為主, 水質缺乏有效的凈化消毒處理和定期檢驗,衛生得不到保證。一些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地區, 農村生產生活污水的無序排放, 造成水源有機物和細菌污染嚴重, 給農村飲水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大多數農村水廠設施簡陋、制水功能老化, 管網常有破損或銹蝕, 有的水廠無任何凈水設備, 水質也未消毒而直接供水。另外, 農民的飲用水衛生意識比較淡薄, 而農村又常常是衛生監督和疾病控制的薄弱環節。 5 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 5.1 生活飲用水相關的法律法規立法滯后 我國現階段屬于“多龍治水”的發展中國家,治水工作由水利部、衛生部、環保總局等14個部門承擔,在飲用水的治理工作上我國顯現出群龍無首,各行其事的態勢,缺乏各部門溝通與協作的聯動機制,從而造成管理上政出多門,信息銜接不通暢,影響對飲用水安全的監督與保障。目前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較少,有關飲用水保護的法律條文分散,體系性不強, 并且法律之間的相互關系沒有理順,內容上還存在著重復之處。例如,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有防止水源枯竭的責任,而在《水法》中也有相同的規定;《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同樣在《水法》中也對此進行了重復性的規定。我國飲用水保護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對較多,但是立法層次較低,內容不全面。專業行政規章《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僅為衛生部、建設部的部門規章,法制管理范圍較窄,關鍵的飲用水水源難以管理。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生活飲用水衛生立法方面的差距非常明顯。以美國為例,《安全飲用水法》最初是于1974年由美國國會通過的,其目的是通過對美國公共飲用水供水系統的規范管理,以確保公眾的健康。該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進行修改,要求采取更多行動來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庫、泉水和地下水水源。作為美國飲用水保護專項法規的《安全飲用水法》,充分認識到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重要性,積極改進飲用水安全系統的籌資,并且特別注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公眾信息的收集,上述這幾點都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部分。此法采用水源到供水水龍頭全過程的分段保護的方式,來確保飲用水達到國家要求的標準,主要內容包括:(1)《安全飲用水法》應用于美國的每個公共供水系統。目前美國大約有170,000個以上的公共供水系統,他們幾乎為所有的美國人供水。保證這些供水系統的供水安全的責任是由美國環保署、各州、部落、水系統和公眾一起來分擔的。(2)為了保證飲用水的安全,針對水中的污染,《安全飲用水法》建立了多道屏障。這些屏障包括水源保護、水處理、配水系統的一體化和公共信息。公共供水系統負責保證從水龍頭中流出的水中的污染物不超過標準。水系統負責對水進行處理,且必須經常地對于水中特定的污染物做測試,并將結果向州做報告。如果水系統不符合標準,它有責任通知用戶。現在要求供水者為用戶做年度報告。公眾有責任幫助當地的供水者確定需要優先解決問題的順序,為籌資和水系統的改善做決策,并幫助制定保護水源的計劃。(3)《安全飲用水法》的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保護和預防。各州和供水者必須對水源進行評估以確定何處是易受污染的薄弱環節。水系統也可以主動地采用各種計劃來保護他們的流域或水源,各州也可以根據其他法律的合法權力來預防污染【3】。5.2 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飲用水安全關注較少目前我國農村飲用水安全形勢較為嚴峻,自2000年以來,湖南、江蘇、遼寧、安徽等許多地方都曾發生嚴重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當地群眾生活飲水困難,危害群眾的身體健康。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是分散式的供水模式,供水衛生情況可想而知,衛生部2010年2月18日透露:經全國愛衛會、衛生部對農村飲用水安全情況進行聯合調查的結果表明,調查水樣中未達到基本衛生安全的超標率是44.36%,而集中式供水中有消毒設備的僅占29.18%。這說明,我國目前的生活飲用水安全形勢仍然較為嚴峻【4】。農村飲用水安全形勢嚴峻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直接關系,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對農村飲用水安全的關注力度不夠。當前,我國飲用水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多注重對城市飲用水安全的保護,而嚴重忽視了廣大農村地區的飲用水保護。例如,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同時,很多地方性法律規范也將其適用的范圍限定在集中式供水范圍之內,而忽略了分散式供水問題,這就使我國以分散式供水為主的廣大農村地區處于國家和地方的飲用水安全法律規范之外,使農村地區居民的生命健康得不到法律的保護。5.3 生活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缺失我國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無論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與發達國家相比都比較薄弱,有些法律法規只提出了要求,沒有規定被違反時有關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干預行為缺乏約束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突出。許多在法律上已經確立的制度,在實踐中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 ,這也是我國當前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我國關于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采用最多的是行政責任,但在行政責任處罰上,還存在著罰款額度不高的問題, 例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各地衛生部門在近年的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的涉及涉水產品的違法行為由于《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缺少相應的執法依據而無法進行處理。 6 建議 6.1 加強公眾參與制度 生活飲用水安全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還需要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生活飲用水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已成為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接受的準則。國家應建立生活飲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公民知情權,使公眾切實了解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狀況,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而且公眾對生活飲用水狀況了解的越詳細、越真實,就越能提高公眾保護生活飲用水的意識,越能激勵公眾自覺的防治水污染。6.2 加快推進生活飲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進程6.2.1 制定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目前,我國的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處于不斷健全完善的階段,應從構建完善的飲用水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在理順體制、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出臺綜合性的《安全飲用水法》通過此法規范我國在飲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其立法范圍應包括水資源及水資源的保護、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配套設施建設、生活飲用水及水源監測與監控,應該特別關注的是農村生活飲用水監管。6.2.2 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后沒有大的變化,其中不少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需求, 有關部門應抓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案的有關工作。6.3 完善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責任生活飲用水安全是人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條件,需要法律給予切實有力的保障,因此必須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處罰一定要有威懾力,要防止出現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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