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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全文,請問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31 22:08:02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請問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兩個月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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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全文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一條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第八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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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如果是拖欠工資了,一般是從勞動關系結束之日起計算時效;如果是其他的爭議,一般仲裁庭會通過證據能夠證明的你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時間來計算,沒有證據證明的,也會根據一般規律推定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一般為勞動爭議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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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中華人民勞動爭議仲裁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 勞動爭議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 勞動關系 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 確認勞動關系 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 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 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 調 解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 勞動爭議調解 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 人民調解 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 法律知識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 律師 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 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 勞動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 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 代理 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 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 管轄權 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從上文可知, 中華人民 勞動爭議仲裁法 規定 了中國大陸發生 勞務糾紛 的解決辦法。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注意的是這個申請有效期限為一年,所以我們要把握好以防錯過最佳時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會調查取證,作出裁決。對于要求補繳 社保 、 工資 的或者申請賠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先裁決執行,并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5,仲裁法的使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仲裁法》用于調整和規范民商事仲裁案件審理程序,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是不同的兩部法律,后者用于調整和規范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
你好!仲裁的受案范圍:公民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發生的合同關系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但是除了四類糾紛:1、婚姻、收養、撫(扶)養、監護、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處理的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6,法律程序民事仲裁

另依《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故不選C.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①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②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④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⑤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故選A、D項,不選B.

7,民事訴訟仲裁

C對,《仲裁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D對,《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A對,《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B對,《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8,關于仲裁法第六十一條

就是法庭的審理中止。
打個比方,你向法院申請,請求撤銷甲仲裁庭的裁決,法院看了你的申請后,覺得甲重新裁決可能對你對甲對事情的解決更有利些,于是就把你申請撤銷的這個程序先中止了。但是,甲卻拒絕,說,老子不再仲裁了,這個時候法院就應該再發個裁定書,通知你們,原來那個中止的程序解除了,咱們重新審理你撤銷裁決的這個事兒。你明白了嗎?
廣東胡律師:前一句的意思是:法院受理了你的主張要求仲裁重新裁定;后一句的意思是:仲裁庭舉證自己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不聽從人民法院的,請示人民法院撤銷對“要求仲裁庭重新裁定”的判決。
你好!人民法院只要認為仲裁庭應該重新仲裁的,那就撤銷仲裁庭正在執行的中止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仲裁庭舉證自己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不聽從人民法院的,請示人民法院撤銷對“要求仲裁庭重新裁定”的判決。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1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上述《仲裁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但該條文未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在何種情況下按照什么標準認定可以重新仲裁,也沒有規定在仲裁庭同意并開始重新仲裁后,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的標準與條件可能不一致,造成執法標準上的不統一。《仲裁法司法解釋》第21條、第22條和第23條分別規定了重新仲裁的范圍、仲裁庭開始重新仲裁后人民法院對撤銷程序的處理以及對重新仲裁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而提出撤銷的期限。

9,什么是仲裁法

仲裁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仲裁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和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專項的仲裁法。其他法律法規中包括仲裁法律規定的部分、國家締結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雙邊協定中有關仲裁的規定,以及仲裁機構的章程和規則等。我國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規定我國仲裁法律制度,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確認仲裁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它是總結我國以往的仲裁實踐經驗,吸收了國外仲裁的通行做法而制定,使我國的仲裁制度與國際仲裁制度相接軌。 我國仲裁法的特點 我國仲裁法的特點具體體現在: 1、機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應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這表明,在我國只能采取機構仲裁的方式,而不能進行臨時仲裁。 2、對涉外仲裁進行特別規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點,仲裁法以專章對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項作出了有別于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包括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員、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不予執行等。 3、仲裁和調解相結合。 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表明仲裁程序和調解程序的有機結合是我國仲裁的顯著特點。
同其他法律一樣,仲裁法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也有其基本的法律原則,在一定意義上說,仲裁法的原則就是仲裁原則的法律化,它始終體現著仲裁這一解決爭議方式的本質要求。仲裁法原則包括: 1、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這一原則的主要表現為: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強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則不能仲裁。說俗了,就是“不讓你管,你就管不著”。 2、依法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仲裁案件時,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曲直,按法律規定裁決或調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則按普遍被人們接受的習慣,作出不偏不倚的裁決。 3、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的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這就是說,要選擇哪個仲裁委員會,完全由自己定。其中之意包含了仲裁機構并不以當事人所在地、糾紛發生地等而受到地域管轄的限制,也不會因爭議標的的多少而受級別管轄的制約,還意味著各仲裁機構相互獨立彼此沒有隸屬關系。所以可以說,仲裁機構對特定案件的仲裁權是當事人賦予的。 4、獨立仲裁的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基于當事人對仲裁這種解決問題方式的本質要求所決定的。但這并不是說仲裁可以脫離法律監督。 5、一裁終局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法律制度,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作出裁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定的以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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