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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房屋上海市房屋條法律條例,上海房屋管理條例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13 21:46:0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房屋管理條例

這是沒有道理的,只要物業管理同意就可以拉,不過你要把防水做好了,否則樓下就會遭殃了,你要好好跟樓下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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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的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房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應當依法納稅。第五條 上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第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條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第十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 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 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行政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四條 房屋的租賃期限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書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終止租賃關系,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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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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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全文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房屋的統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全民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國家授權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在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   集體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建制鎮、工礦區、國營農場范圍內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處農村的全民所有和屬于城鎮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及時修繕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應盡的責任;愛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使用人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管局領導。   市、區、縣房管局負責組織本條例實施。   第七條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專門機構經營。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應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經營管理本單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權證管理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禁止涂改、偽造房屋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證件,向市、區、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核實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公有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請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   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會同所有人申請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變更、房屋狀況變動或房屋滅失,公有房屋所有人與他項權利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所有權、他項權利的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出租公有房屋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房屋須持有關房屋調配證明和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應辦理租賃手續,建立租賃關系。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租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實行標準租金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實行協議租金的,租賃雙方可參照標準租金,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議定;租金超過規定幅度的部分,屬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賃期內,本市租金標準作新的調整,按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按照規定的日期將出租的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不按時提供出租房屋的,應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間的租金并償付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承租人有依約按期交付租金的義務,逾期交付的應向出租人償付未交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圍負責修復。對承租人報修,出租人應及時查勘,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對影響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應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時修復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過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和除外。   第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有正當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難的,可申請更改、分列租賃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十七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為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聯營的場所,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協議租金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續訂租賃合同。   在租賃期內,因國家需要調整公有房屋使用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對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遷。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處無常住戶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戶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難的,租賃關系自然終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處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請更改戶名。   第十九條 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應交還房屋及附屬設施,結清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如有人為損壞,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關系,收回或調整房屋: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遷離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國(境)外定居,已超過規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四章 產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負有保護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不得從事其他有礙房屋安全、影響居住環境的活動。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公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加層、搭建的,必須征得所有人同意,簽訂協議,明確權屬,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辦理。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應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庭園、綠地未經房管、園林、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 街坊內道路要保持平整、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凡需開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綠化、地下管線、環衛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負及時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五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對其房屋應定期檢查,維護房屋的結構、設施,確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有房屋修繕標準,由市房管局統一制定。廠房、倉庫、碼頭、車站等專用公有房屋的修繕,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人維修公有房屋,應向使用人公布修繕計劃和服務守則,并認真執行。使用人應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維修任務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各自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危險房屋由市房管局批準的專業單位按國家標準鑒定,并報市房管局審定。   對危險房屋,所有人必須采取解除危險措施。對于一時不能排除險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應負責臨時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 共有公有房屋的結構及其他整體性修繕項目,應由共有人共同負責,合理分攤修繕費用。   屬于不同所有人的毗連房屋的修繕,各方所有人應事先主動協商,合理分攤費用,不得互相推諉。   第三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提存房屋修繕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合理使用房屋。對必須改變使用性質的,須報經房管等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對新建公有房屋和調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關單位應及時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關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規定處理。   搬遷單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規劃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調整使用。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應互諒互讓,不得侵犯相鄰住戶的正當利益。承租人之間發生公用部位使用糾紛的,出租人應會同有關組織調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整潔暢通。   第三十四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與他人交換房屋使用的,交換各方協商一致,簽訂房屋使用交換合同,經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下列行為的,由區、縣以上的.房管局給予處罰:   (一)涂改所有權證的,吊銷其所有權證,對單位處以房價百分之十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房價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偽造所有權證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不按期辦理所有權申請、轉移、變更、注銷登記的,處以房價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罰款。   (四)對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房屋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五)對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結構、使用性質或在公有房屋內搭建的,應限期改正或拆除,并處以修復費或搭建造價一倍的罰款。   (六)對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責令其限期遷出和按租金標準支付使用費外,并處以侵占期間應付使用費十倍的罰款。   (七)對侵占或擅自改變庭園、綠地用途的,應限期改正,并處以損失費用一倍的罰款。   (八)對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應限期改正,并處以道路占用費十倍的罰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換中非法牟利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過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除負賠償責任外,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管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對房管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及房屋的租賃、使用、修繕、交換等發生的房屋糾紛,可以向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房管局應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向市、區、縣房管局控告、揭發。市、區、縣房管局對控告、揭發應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控告、揭發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國家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勞動群眾集體組織。   第四十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頒布的有關公有房屋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5,房產登記信息查詢辦法規定律師查詢權限

查詢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并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查詢房屋原始登記憑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五)仲裁、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仲裁機構或者審判機關受理案件的證明,受理的案件須與當事人所申請查詢的事項直接相關;律師處持有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證、委托書等材料。
拆遷補貼的房子在在一定期限內是不能買賣的。就算是你們達成相關買賣拆遷補貼房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公證處也是不與公證的。 房屋i的所有權是以房產證是上的登記為準的。 濰坊律師為你解答,請采納。
各地規定不盡一致,原則上,根據《物權法》規定,律師是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進行查詢的;目前天津市,以保護隱私權為由,剝奪了律師的此項部分權利。當然精通的律師還能通過其他合法程序了解。

6,關于上海經濟適用房規定查詢條件和地址

《試行辦法》的公示活動中,市房管局以政策問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擬訂的準入條件具體標準: (1)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請區(縣)5年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財產7萬元以下; (4)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前5年內未發生過交易住房行為。 此外,年齡在30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士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單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在即將開展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中,我們將對申請對象的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結合房源供應情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按照“先緊后松”原則,制訂具體的準入標準。 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的基本程序  為明確如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手續,《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http://www.mlr.gov.cn/zwgk/zcjd/201007/t20100708_724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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