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日常維護)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保持房屋處于安全狀態。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用途、結構類型、使用年限等情況,對房屋進行常規安全檢查,頻次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汛期前以及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的,還應當對房屋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外墻墻面、外窗、挑檐、公共出入門廳,以及空調外機架、晾曬架、雨篷等外墻附著物。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如實記錄安全檢查情況并留存備查。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專業單位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隱患處理)
??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查明原因,結合隱患產生部位、嚴重程度以及房屋使用環境等情況,采取應急防范、維修加固、減少荷載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檢測鑒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檢測鑒定單位進行檢測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
??(二)房屋外墻墻面開裂、脫落且原因不明,影響公共安全的;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
??(四)設計文件未載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無法查詢設計文件的房屋,實際使用滿三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檢測鑒定的情形。
??保修期內發生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由房屋建設單位委托房屋檢測鑒定單位進行檢測鑒定。
??第二十一條(檢測鑒定單位)
??房屋檢測鑒定單位應當配備與其檢測鑒定業務范圍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等,并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確保獨立、公正、科學地開展檢測鑒定活動。
??市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布,便于公眾查詢。
??第二十二條(檢測鑒定活動)
??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及其檢測鑒定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對房屋進行檢測鑒定,并向檢測鑒定委托人出具檢測鑒定報告;檢測鑒定報告應當明確檢測鑒定結論;檢測鑒定結論為危險房屋的,還應當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等處理意見。
??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及其檢測鑒定人員應當對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在檢測鑒定過程中發現房屋有坍塌危險的,應當立即通知檢測鑒定委托人,同時報告區房屋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檢測鑒定監管)
??房屋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檢測鑒定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通過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房屋檢測鑒定單位專業能力、現場檢測鑒定活動、檢測鑒定報告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對涉及危險房屋的檢測鑒定報告,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危險房屋治理)
??經檢測鑒定確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檢測鑒定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治理。
??未按照規定和處理意見進行治理的,房屋不得繼續使用;房屋有坍塌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經檢測鑒定確定為危險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履行治理責任,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報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直接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代為維修養護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日常維護、安全隱患處理、采取治理措施的,涉及房屋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依法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