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保險)
??本市鼓勵投保房屋使用安全相關責任險、財產險,增強抵御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的能力;鼓勵保險公司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第八條(宣傳普及)
??房屋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增強市民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第九條(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將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條(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確定)
??本市實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制度。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政府授權經營管理的公有房屋和房屋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義務)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義務: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不動產登記簿和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用途或者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進行日常和緊急情況下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
??(三)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按照規定進行房屋裝修活動;
??(五)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檢測鑒定,并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措施;
??(六)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配合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義務。
??第十二條(房屋使用人的義務)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使用人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七項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義務,并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執行機構履行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義務和管理責任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責任)
??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管理規約等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事項予以明確。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義務;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三)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籌集、安排資金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的安全檢查、檢測鑒定、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等;
??(四)配合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業主大會決定實施自行管理的,應當在自行管理事項中明確自行管理執行機構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安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汛期前以及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的,應當加大巡查頻次。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情況應當如實記錄、留存備查。
??物業服務企業在巡查中發現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防范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專有部分進行自查。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按照規定報告業主委員會和相關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受委托,履行定期組織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協助和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消除安全隱患等責任,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十五條(房屋建設單位責任)
??房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全面承擔房屋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發生房屋質量問題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維修,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執行機構提供相關維修資料。維修后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保修期內發生房屋外墻墻面空鼓、開裂、脫落或者建筑附屬構件脫落等情況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排查、制定維修方案,并按照規定,將排查結果和維修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