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西城區律師事務所費用低點的
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于2015年領證,在西城區馬連道,主任王德春,人員不到百人,算中檔規模律師事務所,每年接案較多,口碑比較好。
2. 北京西城區哪有律師事務所
答: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全面管理水富縣城市規劃轄區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房屋易管理工作、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房地產中介管理工作、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物業管理工作。
2、對轄區內申請登記的房屋進行外業測繪、制圖、拍照、面積計算以及權屬登記所需文字資料的采集。
3、負責轄區內房屋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以及證書換證、驗收工作。
4、負責轄區內房地產抵押貸款登記和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工作。
5、負責搞好房地產測繪成果資料、權屬轉移登記卷宗、變更登記卷宗、抵押登記卷宗、注銷登記卷宗以及在房地產管理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資料的收集、整理、登記、歸檔。
6、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監督工作。
7、管理好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面積審核及售后物業管理工作。
8、宣傳執行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對辦理房改手續的審核、發證、換證、交易、繼承變更、住房補貼審核等工作。
9、建立健全規范的房改房產權產籍檔案、查閱、使用檔案做到快、準、全,確保檔案安全,杜絕檔案遺失、受潮霉變、蟲蛀等事故,做好各項統計資料工作。
10、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執行政策和紀律,做好房改資金管理核算,及時催收住房貸款,防范資金安全風險,按時對銀行、單位、個人結算支付利息,辦理資金管理各項手續。
3. 西城區律師事務所咨詢
北京市正規的公證處有: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北京市信德公證處、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北京市精誠公證處、北京市正陽公證處、北京市首佳公證處、北京市燕京公證處、北京市海誠公證處、北京市求是公證處、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北京市華夏公證處、北京市恒信公證處、北京市嘉誠公證處、北京市潞洲公證處、北京市龍誠公證處、北京市利兆公證處、北京市志誠公證處、北京市國泰公證處、北京市公明公證處、北京市漁陽公證處、北京市夏都公證處。拓展資料:
1、公證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直接服務人民群眾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要充分認識公證行業“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義,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扎實推進公證減證便民各項工作。要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進一步擴大服務事項范圍,提升公證服務社會滿意度。要實行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依法依規全面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證明,減輕群眾證明負擔,降低全社會守信成本。
2、要建立健全公證機構與政府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將公證事項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全面提高公證服務能力。要積極開展民生領域公證服務,引導公證機構、公證員積極受理、主動熱情服務,重點辦好遺囑、小額繼承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公證業務。
4. 北京西城區最好的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9月23日第五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10日北京市第八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九屆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協會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職責,加強會費的監督管理,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費按年度交納,交納時間為每年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期間。 第三條 會費由團體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構成。 (一)團體會員及會費標準: l、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及分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2、住所地在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的律師事務所及外省市律師事務所駐京分所,團體會費每所每年標準為: (1)律師事務所律師人數為4—49人的,團體會費為5000元; (2)律師事務所律師人數為50人以上(含本數)的,團體會費為10000元; 3、住所地在石景山區、門頭溝區、通州區、大興區、昌平區、房山區、順義區、懷柔區、平谷區、密云區、延慶區的律師事務所及外省市律師事務所駐京分所,團體會費按前述標準減半收取; 4、非年度考核期間批準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自準予執業日期次月起至下一年度考核期開始前按月交納團體會費; 5、律師事務所律師人數為3人以下(含本數)的免交團體會費。 (二)個人會員及會費標準: l、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和律師工作證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2、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公司律師個人會費每人每年度2000元; 3、公職律師免交個人會費; 4、實習期滿并通過本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首次領取《律師執業證》的專職和兼職律師,自準予執業日期當月起12個月內免交個人會費,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減半交納個人會費,自第25個月開始全額交納個人會費,第25個月至年度考核開始期間的會費按月計算,在年度考核時與下一年度會費一并交納。但律師在此期間應當連續執業; 5、年滿70周歲的執業律師,免交個人會費; 6、重新申請執業及異地變更執業機構的律師,自準予執業日期次月起至下一年度考核期開始前按月交納個人會費。 (三)本會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出具財政部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四條 會費標準如需調整,由理事會提出,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會費所產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納入會費總額。 第六條 會費使用應當堅持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 第七條 會費應當用于履行《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各項職責以及本會日常工作費用。 第八條 會費年度收支實行預、決算制度。理事會應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前編制年度會費預算計劃,年終編制會費決算,經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會費預算執行情況接受監事會監督;會費決算應經監事會聘請的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 第九條 會費應當按照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使用。 會費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北京市律師協會會費支出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會建立會費收支專用賬戶,配備專人從事財務日常管理工作,嚴格遵守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立財務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 財務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編制協會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報告; (二)對制定和完善協會會費管理制度進行調研; (三)為協會決策機構提供對協會會費管理方面的咨詢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財務委員會工作規則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 會費收支情況應按年度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監事會委托獨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結果報理事會,并可接受會員查詢。審計報告應報北京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使用會費,根據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分,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按期交納或未足額交納會費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本會有權暫停其會員權利。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試行,經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后正式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會費減免政策僅適用于本辦法生效后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個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