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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2米深基坑在哪里評審,找一個比較容易一點的上海辦理職稱評審的地方呢誰有好的介紹啊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8-17 07:44:1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找一個比較容易一點的上海辦理職稱評審的地方呢誰有好的介紹啊

我去年在輝達職業教育辦理過,可以網上查詢,并且注冊上了, 一定要先付定金才肯操作,我抱著試試的態度找了他們, 事情辦妥了,錢沒有白花,我很感謝他們!希望可以幫到你,也希望能幫到更多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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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基坑專項方案需要誰審批

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方案評審應該是由甲方負責,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應該給專家論證費,其實就是出場費,大約每人500元(各地有差別)。.一般每場論證大約5位專家!.深基坑專家評審就是施工單位組織的。.擴展資料:.參加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審查的專家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實施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確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對象、范圍和內容。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應當作為政府投資審計重點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第五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深基坑專項方案需要誰審批

3,關于深基坑施工過程中能否申請專家評審

設計方案的專家評審的申請主體是業主;施工方案的專家評審的申請主體是施工單位,沒有具體規范,需要的話可以去建科院咨詢。
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可有專業分包單位編制,但其評審論證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至于評審論證的費用由誰出,這個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規定,需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協商解決。

關于深基坑施工過程中能否申請專家評審

4,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規定

  為規范深基坑的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確保建設工程的進行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道線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基坑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 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護、降水、土方開挖等內容。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深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轄區域內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勘察前對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現狀,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并應當將調查資料及時提供給設計、施工、監測單位。   第七條 前期的調查范圍以基坑邊線起,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范圍為準。   鄰近地鐵、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施工前, 應當邀集設計、施工、監理、市政、公用、供電、通訊、監測等有關單位,介紹設計、施工方案,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征詢相關單位意見;對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作進一步檢查;對可能發生爭議的部位拍照或攝像,布設記號,并作好記錄。   對受影響可能發生爭議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與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并應當委托房屋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應當提出建筑物、構筑物可承受外界影響的程度。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承發包管理規定,擇優選擇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第十條 深基坑工程的開挖深度超過7米或者地下室二層以上(含二層) ,或者深度雖未超過7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較復雜及工程影響重大時,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應委托市建委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或者經認可的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經論證在技術經濟上切實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相鄰有多項建設工程相繼施工時,各建設單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協調、配合工作,避免對相鄰建設工程的影響和損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相鄰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專家共同參加的會議作審定。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對深基坑工程建設地域進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設地域及周邊環境的地質情況,為深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地質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單位提供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線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規范、 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制定勘察方案,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后進行勘察工作。   勘察報告應當按技術規范和經審定后的勘察方案編寫。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設計   第十六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地質情況、 基坑周圍環境、主體設計要求和施工條件等制定設計方案。   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支擴結構、挖土、降水、環境保護、監測等內容,并符合規定的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計算和分析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范、標準、規定進行,提出避免對周圍環境保護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造成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   設計降水系統時,必須考慮坑內外降水對鄰近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并有相應的措施避免造成結構性損壞。   第十八條 采用與主體地下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密切配合,依據工程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文件資料進行設計,并考慮圍護結構和主體結構基礎沉降的適應性。   第十九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應當按照設計程序和技術責任制進行設計,提交設計圖紙、有關設計文件和基坑圍護結構的控制變形值,并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現場試驗和監測要求。   第二十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作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蹤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和設計技術要求,結合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除應當具備常規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環境保護措施、監控措施和應急搶救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批,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隨意變動。確需修改時,應當經原批準單位審批同意,并征得原設計單位認可。   第二十三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履行技術管理程序,按照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并對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監控。   施工現場應當按深基坑設計、施工要求配備應急搶險器材和人員。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禁違章作業和盲目施工。發生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建委或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迅速查清事故發生原因,及時制定落實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險、預防火災、保護環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基坑開挖完成后,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嚴禁基坑長時間暴露。   第六章 監理監測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的, 監理單位對深基坑工程進行全過程質量監理。監理單位應根據規范、設計文件、評審意見、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資料文件,提出監理意見,編寫深基坑工程監理大綱和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深基坑工程中, 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   (二)檢查和督促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三)檢查和督促現場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檢查和督促各項觀察監測記錄。   第二十九條 深基坑支護監測和相鄰建筑物、 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水位的監測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   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監測監護工作由市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另行承擔的,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做好各監測單位的協調工作,統一觀察方法時間,預警、預報標準。   第三十條 監測單位應當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圍環境的全過程監測監護工作。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監測要求,制定監測監護方案,提出各項報警值界限,并經委托方審核后實施。   監測記錄應當規范,監測數據應當準確,并及時計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見,經審核后報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工程結束,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托方提交監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 臺風暴雨季節及地下水位漲落大, 地質情況復雜等情形,監測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和周圍環境的沉降、變形、地下水位變化等觀察工作,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并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設計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通報監測分析情況,提出合理意見。監測采集數據已達報警界限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各方采取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市建設、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管理規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5,工程施工采用平行發包的如對深基坑工程是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還

在上海是這樣的:深基坑需要評審的,由建設單位找有資質的深基坑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然后由建設單位報建科委組織專家評審,如果是地鐵側深基坑,還要報地鐵監護公司單獨評審;平行發包和評審主體沒有關聯,基坑設計的評審主體在建設方;進入施工階段后,施工單位需要在基坑設計的基礎上編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也需要組織專家評審,這個評審的主體就是施工方了,平行發包時一般是開挖~地下室施工的單位負責組織。

6,靠近建筑物幾十公分基坑支護怎么

一、基坑工程  (一)建設單位是基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基坑工程發包時,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委托符合資質條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和檢測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基坑工程(包括圍護墻、地基加固、支撐、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礎和地下主體結構分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  基坑環境保護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在圍護設計前委托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對影響范圍內的房屋建筑的傾斜、差異沉降和結構開裂等進行檢測,為設計單位確定基坑變形控制標準提供依據。  (二)開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應由具備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基坑工程圍護專項設計。  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必須加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章。對支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工程,圍護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還應由主體結構設計單位確認,并由主體結構設計單位加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基坑工程關鍵環節或危險性較大的工序施工時,設計人員應駐現場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該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也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承包企業承擔,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總包單位對基坑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負總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基坑工程開工前,施工總包單位應編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圍護墻施工、挖土、降水、支撐、基礎底板澆筑和拆撐回筑等),并報監理單位審核。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專項評審通過的方案施工。  當施工過程中發現異常,原圍護設計不能達到預期目的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提出,由建設單位召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研究解決。  建設單位組織基坑工程開挖前條件驗收時,應組織相關單位對已完成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現場施工設備、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應急預案、應急物資和監測方案、評審意見等進行檢測和檢查,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基坑開挖令。  (四)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監理實施細則,對基坑工程的關鍵部位進行旁站監理。  監理單位人員應加強對審核通過的基坑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并嚴格執行監理報告制度。監理過程中,發現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下達監理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同時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建設單位也拒不接受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兼職其他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基坑施工的關鍵環節或危險性較大的工序施工時必須常駐基坑施工現場。安全等級或環境保護等級二級(含二級)以上的基坑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兼項。  監理單位應對監測方案進行審核。  (五)從事基坑工程監測的單位應具備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勘察專業資質。開挖深度小于5米的基坑可由建設單位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第三方進行監測或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自行實施監測。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基坑必須由建設單位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第三方進行監測。監測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監測單位應按現行《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和《基坑工程施工監測規程》(DG/TJ08-2001)的規定開展工作,提交監測成果并承擔報警責任。監測點的布設和觀測須滿足相關規范的要求,監測數據的采集必須在基坑圍護結構施工前開始。  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時,監測單位必須及時將分析評價報告提交相關單位,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對監測報警數據進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措施,必要時暫停施工。  工程監測引入誠信機制并建立誠信檔案。  (六)基坑工程的質量檢測應嚴格執行現行《基坑工程技術規范》(DG/TJ08-61)的規定,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得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擅自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監理應予以制止并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制止無效的,應立即向工程監督機構報告,工程監督機構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七)基坑發生險情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啟動現場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搶險。險情排除后,建設單位必須召集參建各方分析原因,提出針對性有效措施后方可開展后續的施工作業。發生基坑質量事故的,應按《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試行)》(滬建交〔2011〕1001號)的規定進行事故上報、事故搶險、事故調查處理等。  (八)基坑工程建設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時,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鑒定并組織相關單位修復。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九)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且基坑環境保護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實施風險管理。  (十)基坑工程各責任主體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根據基坑工程的特點,配備有專業經驗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十一)本市實行基坑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專項評審制度。  1.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法》、《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范》等文件中的具體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組織對基坑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專項評審,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不得施工。  2.基坑開挖深度超過7米(含7米)的基坑由上海市城鄉建設交通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組織評審。基坑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但未超過7米的基坑可由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或符合條件的其他評審機構(另行發布)組織評審。發生基坑險情或事故的工程必須由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組織開展加固或修復方案的評審。  3.評審機構應從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組建的專家庫(另行發布)中抽取評審專家,基坑安全等級一級的基坑不少于7人,二、三級基坑不少于5人。工程項目的參建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評審會。  4.基坑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報告結論應明確為“通過”、“基本通過”或“不通過”。評審結論為“基本通過”的,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按評審意見要求修改后回復評審機構;結論為“不通過”的,評審意見中應明確送審方案中存在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將方案調整完善后重新評審。評審通過的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基坑評審報告應由評審機構送工程受監的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5.基坑方案作重大調整時(包括圍護結構的受力體系、支撐體系、防滲體系等),必須由原評審機構重新組織專項評審。  (十二)本市實行基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具體要求另行發布),專項評審意見應作為審查的依據之一。  (十三)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基坑工程環境保護等級、支護結構與降水等技術和工藝實行如下管理:  1.基坑環境保護等級  對于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的天然地基或短樁基礎的醫院、學校和住宅、保護建筑等建筑物應按重要建筑物考慮基坑環境保護等級。鄰近同一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基坑同時或先后施工時,制定基坑環境保護標準時應考慮疊加效應的影響。超大面積的深基坑宜分區圍護和施工,以降低工程風險和環境風險。  2.支護結構與降水  ⑴在確定基坑圍護墻(包括隔水帷幕)與用地紅線間的距離時,必須考慮圍護墻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以及發生險情后搶險所需空間。  ⑵直徑超過1米的鉆孔灌注樁,不得采用GPS型鉆孔樁機械施工。  ⑶房屋建筑工程、軌道交通車站等工程基坑的支護結構采用多道支撐體系的,第一道支撐必須為鋼筋混凝土支撐。  ⑷環境保護等級為一、二級且開挖深度超過8米的深基坑不得采用一道支撐。  ⑸超深基坑圍護結構采用地下連續墻時,兩個墻幅之間的連接不宜采用鎖口管式柔性接頭。  ⑹鋼圍檁與圍護樁(墻)之間出現空隙時,必須用細石混凝土填實。鋼支撐與圍檁節點處,型鋼構件的翼緣和腹板應加焊加勁板,且支撐應垂直接觸處的承載面。鋼圍檁接頭應全斷面焊接或采取加焊綴板等措施,確保滿足接頭等強度要求,并進行相應檢測。  ⑺深基坑工程中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時,管井必須同時配備真空泵和潛水泵。  3.土釘墻  ⑴禁止采用單一土釘作基坑支護。  ⑵土釘墻不得用于開挖深度超過5米和環境保護等級三級以上的基坑。若基坑采用土釘墻圍護,應編制相應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經專項評審通過后方可實施。  ⑶置入孔道的鋼管、鋼筋或其他細長桿材料不得超越用地紅線,并不得打入已有建(構)筑物下部和地下管線范圍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安全保護范圍。  ⑷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規范要求的數量對土釘圍護結構進行現場拉拔試驗,監理現場旁站。  二、樁基工程  (一)本市建設工程禁止使用預應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樁(簡稱PTC樁)、先張法預應力空心方樁中的薄壁方樁、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管樁(以下簡稱PHC管樁)A型樁。  (二)當PHC管樁承受水平荷載和豎向抗拔荷載時,設計應驗算樁身材料強度,滿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并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提出是否進行基樁水平和抗拔載荷試驗的要求。  (三)PHC管樁生產企業應嚴格按《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國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和《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用端板》生產,確保出廠產品合格并做好AB型、B型、C型產品標識。禁止使用鑄鐵板代替鋼板制作端板。  (四)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采購和使用PHC管樁,并應按批次進行質量檢查,同時報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PHC管樁。  (五)樁基礎承臺埋置深度應符合規范規定,十層及十層以上(或高度超過28米)建筑物應設置地下室。  (六)對樁端處于淤泥質土中的混凝土小方樁,其單樁豎向承載力應通過現場靜載荷試驗確定。  三、施工堆載  (一)基坑圍護設計時,設計單位應明確堆載限值和基坑周邊堆載范圍。嚴禁施工現場在基坑周邊隨意堆土、堆物。  (二)施工現場要求在設計明確的堆載范圍以外臨時堆土的,應由施工總包單位驗算后制定專項方案,明確堆土高度和范圍,并經基坑圍護設計單位同意和報監理審核后方可實施。  (三)在已建建(構)筑物周邊堆載或覆土(如景觀設計的假山等),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已建建(構)筑物原主體結構設計單位重新計算復核由于地面堆載引起的周邊建(構)筑物地基附加變形,經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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