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
1.“經(jīng)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后經(jīng)由本市動員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nèi)、支邊、上山下鄉(xiāng)知青。
這些人員在申報本市戶口過程中,雖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系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經(jīng)以支內(nèi)、支邊、知青子女身份回滬的,則其本人可以視為“經(jīng)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
2.“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但不包括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的人員。
3.“外省市未就業(yè)”是指外省市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從未就業(yè),或與戶籍所在地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滿5年的狀況。
4.“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租用公有住房憑證》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房屋憑證的房屋。
5.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應當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落戶手續(xù)。申請人有多個可投靠地址的,原則上應當在本人的經(jīng)常居住的合法住所處落戶。因家庭矛盾或其他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其戶口不能落戶的,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并經(jīng)屬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會和相關部門證實的,可以在申請人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6.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準回滬落戶時,除本規(guī)定“一、關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7.本規(guī)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適用于外省市配偶是農(nóng)業(yè)戶口人員,或非農(nóng)業(yè)戶口的無業(yè)人員,或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但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8.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不適用于本市集體戶口人員。
9.停止執(zhí)行家庭戶“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規(guī)定。
7. 上海戶口落戶政策 結婚
第一、先要在醫(yī)院把寶寶的出生證明辦了 ,現(xiàn)在都是機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關的證件號是否都正確省的到了戶政中心因為號碼不對,產(chǎn)生其他的麻煩。 第二、寶寶的戶口可以隨爸爸一方 或者媽媽一方,去給寶寶上戶口的時候一定要帶齊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準生證、還有寶寶的出生證明。 第三、帶齊這些東西就可以去戶政部門給寶寶上戶口了,現(xiàn)在新生兒都有自己的身份證號了,還有就是獨生子女光榮證也一起辦了。 公安派出所【申辦手續(xù)】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nèi),由嬰兒父母或監(jiān)護人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結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 此類戶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后辦理出生登記。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wèi)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 (2)嬰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3)嬰兒的《出生醫(y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
8. 上海戶口結婚落戶政策規(guī)定
通過和上海本地居民結婚遷戶口到上海,需要滿足的條件:
1、結婚滿10年;(以結婚證為準)
2、年滿35周歲;(以身份證為準)
3、配偶同意;
4、如果配偶不是戶主,還需要落戶處的戶主同意。
《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nèi)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9. 上海戶口結婚落戶政策 女方幾年
不是必須累計,上海夫妻投靠落戶年限得看夫妻雙方身份。外省市少數(shù)民族人員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