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從來都是將死刑犯的火化后,通知家屬來領取骨灰。為何只是讓死刑犯家屬來領取骨灰,而不是將尸體交還,這體現了中國法律對人性的極大尊重,(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從上面的法律條款來看,死刑犯親屬是可以領取尸體的。
1、為什么死刑犯死后只給骨灰,不能拿回尸體?
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后,一般是通知家屬來領取骨灰,為何不直接將遺體交予家屬,這其實是我國法律對人文關懷的表現,同時也是我國法律對生命尊嚴極度尊重的演變過程。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對于死刑犯處決有兩個發展時期,一個是1997年以前,我國對于死刑犯的處決都是采取槍決的形式進行,1997年以后,國家首次將注射死刑執行方式納為死刑犯處決手段,
在1997年以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百四十八條:(一)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
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以上兩個條款其實明確地說明了死刑犯被執行后,他的遺體、遺言、遺書等處理辦法,其中就包括了死刑犯的尸體處理方式。從第二條來看,死刑犯的尸體是由法院通知家屬進行領取,至于是尸體還是骨灰,這是由法院說了算,但是,法院從來都是將死刑犯的火化后,通知家屬來領取骨灰。
為何法院不直接讓家屬來領取尸體呢?這就要從死刑犯的執行方式說起了,在沒有實行注射死刑的年代里,我們都是采用的槍決的形式處決人犯,為了減少犯人的痛苦,槍決犯人的部位要么是頭部,要么是心臟。只有這兩個部位受到槍擊,犯人才能迅速地死去,槍決死刑犯的射擊距離非常的近,根本不是影視劇里演的那樣站成一排,離人犯有一定的距離,然后等待口令然后開槍。
現實中的人犯處決槍口距離射擊部位很近,這種超短距離的射擊既是為了保證射擊的精度,不至于行刑者射擊偏差,讓犯人增加痛苦,又是為了保證子彈的殺傷力足以讓犯人瞬間斃命,這樣的處決方式就會出現一個問題——死刑犯的尸體會留下很恐怖的彈孔創傷,特別是在頭部。這種創傷對于一般人來說絕對是非常惡心的,會引起極度的不適,
法院為了不將這種慘烈的尸體狀況讓更多人看到,就會采用槍決完畢以后,法醫檢驗完尸體,拍照、存檔后,就將死刑犯的尸體送至火葬場進行火化,然后再通知犯人家屬前來領取骨灰。法院從人性尊重的層面上來處理死刑犯的尸體,從某種意義來說,也是我國法律對人權的極度尊重,體現了我國法律人性化的積極意義,那么到了1997年以后,全國基本實行注射死刑以后,死刑犯的尸體處理依然是將骨灰交于人犯家屬,法院這么處理依然充分的體現了對人犯家屬,對死刑犯尸體最后的尊重。
2、死刑犯被槍斃后,會拉到哪里去,到了地方做什么?
死刑犯是指那些殺人如麻,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告慰那些被害的冤魂,那么,死刑犯被被槍后,尸體會被拉到哪里,如何處理呢?在上世紀80代以前,死刑犯被判處死刑后,一般會在五一節或十一節執行死刑,少則四五個,多則十幾個。槍斃前,會召開公審大會,由法官當場宣讀死刑犯所犯下累累罪行,
所有死刑犯無不垂頭喪氣站在臺前,脖子掛上的牌子,白底黑字寫著諸如強奸犯、殺人犯等字眼。公審大會結束后,公安人員會把死刑犯押上汽車游街示眾,以此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人民群眾,然后,拉到河邊或荒地槍斃,那時候,很多老百姓都會去遠遠觀看,其中,也包括死刑犯的家屬,他們是來領尸體的,死刑犯被槍斃后,家屬須支付一塊錢的子彈費,然后,就可以把死刑犯的尸體拉走土葬或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