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人犯的罪,妥妥的死刑,這個是毋庸置疑的,他其實自己也明白,其實他或許也不想上訴,想早點解脫,畢竟看守所的生活是很慘的,但是并不是說他想早點死就早點死的。無論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從嫌疑人醉酒持槍行兇,以及攻擊的部位和造成的后果來講,很大概率構成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的最高量刑都是死刑立即執行,也就是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嫌疑人將會面臨的最高刑罰都是死刑。
1、武漢槍擊案能判死刑嗎?
先說結論,當然有可能。單純從從持槍行兇的客觀行為來看,嫌疑人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罪,實際上,無論是故意殺人(既遂)、或者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比如說僅僅為了教訓對方,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是也僅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故意內容的判斷,不能僅根據是否發生死亡結果來認定,也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而應該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來認定,結合司法實踐,當事人作案動機攻擊或者打擊部位以及案發原因等多種因素,所以需要著重考慮。當然,無論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從嫌疑人醉酒持槍行兇,以及攻擊的部位和造成的后果來講,很大概率構成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的最高量刑都是死刑立即執行,也就是說,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嫌疑人將會面臨的最高刑罰都是死刑,
2、由“武漢律師被槍擊案”看槍支的殺傷力究竟有多大?
問題中的“槍支的殺傷力”,一是指槍支對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寧的廣泛危害性;二是槍支(相比其他兇器)對人身傷害的更大致命性。綜上,由于槍支對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的極大危害性,所以我們國家對槍支實行嚴格管理,個人不得擁有槍支,執法人員非公務必要不得佩帶槍支,由武漢槍殺律師案看,槍支殺傷力太大,直接導致受害律師不治身亡。
3、在我國控制死刑的當下,武漢槍擊案雷某會被判死刑嗎?
我認為會判死刑,原因有二,一,我國法律規定,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殺人行為,應當判處死刑。當然,正當防衛者除外,二,制造或者是買賣槍支罪行,一但罪名成立,最高也可判處死刑。嫌疑人雷某是因為對薛律師依法申請法院,對其個人財產查封、凍結懷恨在心,酗酒后持槍故意將薛律師打傷致死。做為具有行為能力人,雷某應該是知道槍擊他人會致人死亡的,
明知會產生剝奪他人生命的結果,而故意為之,應該是故意殺人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雷某不屬于情節較輕,應屬于情節較重,槍支在我國,屬嚴格禁止個人擁有的。法律規定個人嚴禁制造、販賣、私藏槍支彈藥,《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一章,總則。
4、開魯致5死槍擊案宣判,被告人犯故意殺人、非法買賣槍支等罪,被判死刑,梁鈞當庭表示要上訴,你怎么看?
謝謝邀請!這個人犯的罪,妥妥的死刑,這個是毋庸置疑的,他其實自己也明白,其實他或許也不想上訴,想早點解脫,畢竟看守所的生活是很慘的,但是并不是說他想早點死就早點死的。對于一審判處死刑的,不管當事人是否愿意,省高院都會自動進行案件復核,這其實也相當于是二審,因為都會再次開庭審理,行話叫做“自動上訴”,雖然是省高院復核,但和二審上訴在形式上也沒什么區別,
總之,即便你被判處死刑后不上訴,你還是要在看守所呆著等著二審復核,因此,還不如自己提出上訴,這樣在性質上也有本質區別。復核走的是復核程序,上訴走的是上訴程序,但都是要開庭審理,因此,也差不多,雖然結果都是一樣的,即便二審維持死刑判決,你還是死不了,因為要報到最高法復核批準,即便最高法批準了執行死刑,你一般還是死不了,還是要走一定的流程,而且還要排期執行,有時候一大堆要槍斃的等著執行,還暫時輪不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