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標識規定的法律分析:如何規定產品標識規范1。產品標識應該有生產商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標識是標注在產品或包裝上的信息和內容,其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和標簽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要求,如何正確標注食品標簽的內容隨著人們對食品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食品標簽的問題成為職業打假人關注的焦點,那么如何監管和規范食品標簽呢。
1993年2月22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志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證明;(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分類:社會民生> >法律問題描述:生活用品是指家居用品(洗滌用品)和個人護理用品(洗發水、沐浴液等。).外包裝上關于保質期和生產日期的規定是國家或行業強制規定的。分析:有法律規定。《產品質量法》有如下規定: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詳見《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條例》第三章藥品標簽。第二十三條藥品標簽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用四位數字表示,月和日用兩位數字表示。其具體標注格式為“有效期至XX”或“有效期至XX”;它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XXXX”。XX”或“有效期至XXXX/XX/XX”等等。
有效期標注在日的,為起始日期對應月的前一日,標注在月的,為起始月對應月的前一月。擴展數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為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標注產品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產品標識標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