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早時的政策要求“子女就近”原則,也就是即使老人身邊無子女,也要”就近不就遠“,例如申請人在長沙,身邊(本市)無子女,但有個子女在韶關,韶關比深圳距離長沙近,也是無法提出隨遷深圳的申請。《通知》第十條里,對老人投靠隨遷作了修改,老人投靠由“申請人身邊無子女”調整為“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遷入深圳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戶籍”,同時取消“老人身邊是否有子女”的認定條件。
2016年9月1日,深圳市開始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時廢止《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試行)》(深府〔2005〕125號)。截至目前,現行所參照的仍為該《通知》,《通知》第十條里,對老人投靠隨遷作了修改,老人投靠由“申請人身邊無子女”調整為“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遷入深圳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戶籍”,同時取消“老人身邊是否有子女”的認定條件。
至此,老年人隨遷子女入深戶的條件如下:一、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遷入深圳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戶籍;二、申請人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須同時滿足),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除外;三、被投靠人屬本市家庭戶成員;四、申請人(隨遷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應該說,深圳隨遷政策的不斷調整體現了戶籍制度的以人為本,降低了準入門檻。比如《通知》中夫妻投靠的條件之一由“夫妻分居滿三周年”調整為“夫妻分居滿兩周年”,而老年人投靠隨遷之前政策為“申請人身邊無子女”,例如申請人在湖南長沙,身邊(本市)有子女,是不能投靠有深戶的兒女的,而更早時的政策要求“子女就近”原則,也就是說,即使老人身邊無子女,也要”就近不就遠“,例如申請人在長沙,身邊(本市)無子女,但有個子女在韶關,韶關比深圳距離長沙近,也是無法提出隨遷深圳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