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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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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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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頒布)、稅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體法律基礎。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

3,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是指國定制定的用以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一)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二)非居民個人 是指不符合居民個人判定標準(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非居民個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征稅范圍 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包括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后,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5.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津貼、補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5.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 翻譯,審稿,書畫, 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會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第十條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第十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6,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或者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只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條 下列各項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五、財產租賃所得;  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其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四條 下列各項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的利息;  三、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四、保險賠款;  五、軍隊干部和戰士的轉業費、復員費;  六、干部、職工的退職費、退休費;  七、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  八、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批準免稅的所得。第五條 各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八百元,就超過八百元的部分納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然后就其余額納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額納稅。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第八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第九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情況有權進行檢查,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第十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一的手續費。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稅務機關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酌情處以罰金。  匿報所得額,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應補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由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稅,然后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如果不服復議后的決定,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本法的施行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 數| 級 距 |稅率%---------------------------------   1 |全月收入額在800元以下的 | 免---------------------------------   2 |全月收入額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 | 5---------------------------------   3 |全月收入額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 |10---------------------------------   4 |全月收入額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 |20---------------------------------   5 |全月收入額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 |30---------------------------------   6 |全月收入額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40---------------------------------   7 |全月收入額12,001元以上的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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