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法律解析:拘役是罪犯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進行就近拘留改造,而管制是罪犯不拘留、限制其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和管制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危險性較小的罪犯;拘役是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較輕刑。
1、 管制和 拘役的區別法律解析:拘役是罪犯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進行就近拘留改造,而管制是罪犯不拘留、限制其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和管制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危險性較小的罪犯;拘役是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較輕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判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拘役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