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憲政的理念是以憲法為中心的民主政治。憲政與民主政治密切相關,憲法是民主政治的確認和保障,沒有民主政治,就沒有憲法,也就沒有憲政,民主政治是憲政的前提,從歷史淵源上看,古希臘最博學的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交替使用了憲法、憲政和政體這兩個詞。在他看來,憲政和憲法的含義是一樣的。
民主政治是憲政的前提。憲政與民主政治密切相關,憲法是民主政治的確認和保障。沒有民主政治,就沒有憲法,也就沒有憲政。在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無論是作為整體存在的人,還是作為個體存在的公民,都不是政治關系的主體,而是政治統治的對象,適合少數人對多數人公開統治的統治形式是專制制度。國家權力的范圍、配置和運行以及公民權利的保障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
憲政建設經濟條件:1。經濟關系中利益相關者的多元化、平等化、自由化是憲政出現的基本前提。奴隸制和封建制經濟,由于生產力水平低,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程度低,生產和消費主要在單個經濟組織內部完成,社會成員之間沒有有機聯系,因此難以實現社會成員意志的整合。同時,在自然經濟結構下,社會成員的地位是公開的不平等。
憲政是指在憲法下政治運行合法化的一種理念或理想狀態,要求政府一切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憲法的制約。憲政的實施首先應該限制政府的權力,同時保護公民的權利。“憲政”(憲政)是舶來品,就像“憲法”一樣。
從歷史淵源上看,古希臘最博學的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交替使用了憲法、憲政和政體這兩個詞。在他看來,憲政和憲法的含義是一樣的。他主張以憲法的形式限制整個國家的結構,限制城邦“最高統治機構”的安排。在現代,憲政與憲法的含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而且,就其科學內涵而言,現代憲法和憲政的概念與古希臘城邦憲法和憲政的概念有本質區別。
3、憲法與 憲政的區別和關系是什么憲政作為一種建立在憲法條文基礎上的政治制度,它的產生、存在、發展和變化都必須服務于使紙面憲法成為現實的憲法目的。但是憲政的做法目前在憲法上并不是完全被動的。對于不具有正當性、確定性、功能性和規范性的憲法,憲政的實踐可以通過反應機制使紙面上的憲法符合憲政實踐的要求。因此,僅僅有憲法并不意味著它可以根據紙面上的憲法規定產生實踐。章程必須適應憲政 practice的要求,不斷為憲政 practice提供正確的規范依據。
4、 憲政的概念憲政憲政是以憲法為中心的民主。即民主與法治的結合構成了政權的組織形式,憲政這個詞的諧音定義還是挺有意思的。但在新憲政批評家看來,顯然屬于漢密爾頓或托克維爾的“舊憲政理論”,他們認為,在新的背景下(當然主要是西方背景),憲政理論應該超越限制政治權力任意行使的理念,它應該而且能夠通過人的設計實現經濟效率、民主管理等有益的政治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