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是銀行在無法用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清償債務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或質押財產,以實現的收益優先受償的,不屬于以物抵債的范圍,以物抵債是銀行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清償債務的行為。
以物抵債是銀行在無法用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清償債務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或質押財產,以實現的收益優先受償的,不屬于以物 抵債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零一條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直接作價向申請人清償債務,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剩余債務。
2、如何理解 以物 抵債以物抵債是銀行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清償債務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將財產作價交付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應當返還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時,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本次拍賣設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其交給他們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