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以下規定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森林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森林法律);森林害蟲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森林日志更新-3辦法;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地管理暫定辦法;《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解決辦法;木材運輸的檢查監督辦法;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
建立省級-1公園和市縣級-1公園,由相應的省級或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1公園和市級/縣級-1公園經批準成立,相關材料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備案。法律依據:第五條-1公園-3辦法-1公園Operation/10。森林 公園操作管理機構對森林、樹木、林地、野生動植物、水域、風景名勝區以及依法確定的各種設施。
有以下規章制度: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律;2.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森林法律);3.森林害蟲防治條例;4.森林防火條例;5.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6."森林日志更新管理辦法";7.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8.林地管理暫定辦法;9、《 森林 公園 管理 辦法》;10.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1、《林業行政處罰程序》;12.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解決辦法;13.木材運輸的檢查監督辦法;14.木材檢查站-3辦法。
3、關于保護樹木的法律法律分析:有以下規定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森林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森林法律);森林害蟲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森林日志更新-3辦法;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地管理暫定辦法;《 森林 公園 管理 辦法》;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解決辦法;木材運輸的檢查監督辦法;木材檢查站管理 辦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速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功能,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樹木的培育、采伐和利用,林木和林地的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