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分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網絡犯罪,應該是網絡犯罪的從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獨立犯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獨立犯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為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設立網站或者通訊群的;(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
法律分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網絡犯罪,應該是網絡犯罪的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情況:\n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實行犯,雖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于、服從、派遣、轉移、指揮正犯;\n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共犯,是指不直接參加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提供信息、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被害人逃跑、隱匿、變賣贓物的犯罪分子。\n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于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其罪輕于主犯,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所以對于從犯必須實行減輕處罰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明知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n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n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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