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產怎么處理。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專家認為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專家認為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1、50年土地使用權,如果到期了,那建的房子怎么處理?
5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產怎么處理?一般是這樣處理:可以在第49年時申請續期,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需要續期的應當在至遲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在通常法律實踐中,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一般也能使用該房產,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但轉讓時卻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專家認為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里,
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但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么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否則存在過戶方面的法律障礙。因此,專家認為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