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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11 00:51:40 編輯:珠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21年1月27日九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長 姚奕生2021年2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經2021年1月27日九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珠海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2,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城市綠化辦法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經2020年10月23日九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珠海市城市綠化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 長 姚奕生2020年11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城市綠化辦法》《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珠海市城市綠化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城市綠化辦法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

3,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經濟特區規章和擬定珠海經濟特區法規草案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保證規章和法規草案的質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內實施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授權決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定政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根據全國人大授權決定,依照本規定制定并在珠海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本規定所稱法規草案,是指市政府為了領導和管理特區的行政工作,根據全國人大授權決定,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擬定的、提交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文件草案。第三條 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憲法的規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二)貫徹國家舉辦特區的方針、政策,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保障和促進特區的經濟的發展;  (三)根據特區的具體情況,符合特區的實際需要;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科學,實事求是;  (五)借鑒國內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經驗。第四條 下列事項,市政府可以制定規章:  (一)為保證行政法規、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和特區法規的施行,需由市政府加以具體規定的;  (二)為執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需要制定規章的;  (三)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采取的措施,需要以規章形式組織實施的;  (四)調整行政機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規章的;  (五)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需要制定規章的。第五條 下列事項,市政府可以擬定法規草案: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在特區貫徹實施,需要作具體規定的;  (二)為貫徹實施國家賦予特區的特殊政策,需要作具體規定的;  (三)開展對港澳臺經貿合作和其他合作交流需要制定法規的;  (四)擴大對外開放,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需要制定法規的;  (五)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體制需要制定法規的;  (六)總結特區改革和建設的經驗,進一步完善特區的管理,需要制定法規的;  (七)對特區行政工作的重大決定、措施需要司法機關保障實施的。第六條 珠海市法制局(以下簡稱市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能機構,在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年度計劃(草案)和三年規劃(草案);  (二)組織或主持起草規章、法規草案;  (三)對市政府有關部門起草的規章、法規草案負責調查、協調、審查和修改,并負責向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作審查報告;  (四)負責市政府審議通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的報送工作;  (五)對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對規章的解釋,但市政府已授權有關部門解釋的除外;  (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規章進行清理并提出修改、補充或廢止的方案;  (八)負責規章的匯編和編纂工作;  (九)其他有關制定規章、擬定法規草案的業務工作。第七條 規章的名稱使用"規定"、"辦法"、"實施辦法"。  法規草案的名稱使用"條例"、"(法律)實施細則"(草案)、"規定"。  規章和法規草案名稱應當冠以"珠海經濟特區"。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第八條 市法制局根據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制定計劃(以下簡稱規劃與計劃)草案。第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于規劃與計劃起始年度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規章或擬定法規草案的項目報送市法制局匯總。  報送制定規章或擬定法規草案項目時,應當分別提交《制定規章建議書》或《擬定法規草案建議書》。第十條 《制定規章建議書》或《擬定法規草案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章或法規草案的名稱;  (二)制定規章或擬定法規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三)制定規章或法規草案的依據;  (四)規章或法規草案的調整對象、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擬采取的對策;  (五)規章或法規草案實施的可行性;  (六)起草部門、起草人員的組成;  (七)擬報送時間。

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經濟特區規章和擬定珠海經濟特區法規草案的規定

4,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作為市一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珠海市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議決機構,具體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授予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職責。第四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市法制部門合署辦公。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履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授予行政復議機構的法定職責,承擔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組織行政復議案件調查、聽證、調解。  (三)提出行政復議案件初審意見。  (四)起草行政復議文書。  (五)組織行政復議委員會會議。  (六)起草行政復議工作制度。  (七)行政復議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五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實行委員議決制,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員和非常任委員組成。  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常任委員由具有行政復議權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法制、監察、信訪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非常任委員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執業律師等社會人士中選任。非常任委員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以連任,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委員人選進行調整。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市法制部門分管行政復議工作的負責人擔任。第六條 具有行政復議權的市政府組成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開展工作。第七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活動所需經費,應當由市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八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負責統一受理以下案件:  (一)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二)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向市政府組成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具有行政復議權的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暫不由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受理的除外。第九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暢通行政復議申請渠道。申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受理窗口、傳真、郵寄方式或在指定的網站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十條 申請人向原具有行政復議權的市政府組成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該部門應當接收申請,并在2日內將申請材料移送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第十一條 原具有行政復議權的市政府組成部門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與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聯系,配合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事項,在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信訪部門申訴的,信訪部門應當告知申訴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10日內,向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及答復書。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第一節 簡易程序第十四條 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初步審查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一)對公民處以警告、暫扣許可證或執照、1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標的額在3萬元以下處罰的。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暫扣許可證或者執照、5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處罰的。  (三)對公民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的。  (四)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六)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的。  (七)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5,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珠海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將第五款修改為:“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相關工作。”  3.將第九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規劃,經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立項、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評估手續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將第十二條中的“工商注冊地”修改為“商事登記所在地”,“應當符合質量、環保等相關規定”修改為“應當符合質量、生態環境等相關規定”。  5.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信息,應當在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網上公布”。  6.刪除第十九條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信息網”修改為“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網”。  7.將第二十條中“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8.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9.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構”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0.刪除第二十五條。  11.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工商注冊地”修改為“商事登記所在地”。  12.將第四十條中的“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  13.將第四十一條中的“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  14.將第四十二條中的“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條”。二、《珠海市建筑節能辦法》(2009年6月1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刪除第四條第二款。  2.在第二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建筑高度超過150米或者單棟建筑地上建筑面積大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節能專項論證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召開論證會進行專項論證,并出具專家論證意見。”  3.刪除第二十二條。  4.刪除第二十五條。  5.將第三十五條“居住建筑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修改為第三十四條,其中的“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  6.將第四十八條 中的“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  7.將第五十一條 中的“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  8.將第五十二條中的“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  9.將第五十三條中的“和建筑節能行政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刪除。三、《珠海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將第四條中的“發展改革、經貿、建設等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商務、建設等部門”。  2.將第五條中的“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  3.刪除第六條中的“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  4.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市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5.刪除第八條。  6.刪除第十八條。  7.將第十九條中的“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8.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9.刪除第三章。  10.將第三十五條中的“第九條”修改為“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11.將第三十六條中的“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國土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12.將第三十七條中的“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國土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13.將第三十八條中的“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一條”。  14.將第三十九條中的“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二條”。  15.將第四十條中的“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三條”。  16.將第四十一條中的“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四條”。  17.將第四十二條中的“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五條”。  18.刪除第四十三條。  19.刪除第四十四條。  20.刪除第四十五條中的“、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  上述規章修改后,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6,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文件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珠海市廢止<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文件夾的決定》已經2004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長 王順生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關于廢止《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文件的決定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市人民政府對政府規章及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辦公室名義發文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已不適用或已過時效的《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6件政府規章,《關于拱北口岸機動車輛管理的暫行規定》等22件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附件:1.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  2.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1: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序號文號文件名稱印發機關及日期廢止的理由1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4號《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0日沒有上位法依據,設定了行政許可,已不適用2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5號《珠海市技術引進中專利法律狀態審查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0日沒有上位法依據,設定了行政許可,已不適用3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2號《珠海市旅游業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8月3日已被《珠海市旅游業管理條例》所取代4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4號《珠海市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28日沒有上位法依據,設定了行政許可,已不適用5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21號《珠海市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28日沒有上位法依據,設定了行政許可,已不適用6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29號《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23日已不適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監察條例》  附件2: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文號文件名稱印發機關及日期廢止的理由1珠府字[1982]01號《關于拱北口岸機動車輛管理的暫行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82年1月6日已過時且被新規定取代2珠府辦[1987]105號《批轉市交通局關于改進珠海一香港水路貨物運輸工作意見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987年9月8日已過時且被新規定取代3珠府辦[1987]120號《轉發省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標準化工作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987年11月6日已過時4珠府字[1989]30號《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23日已過時且直接執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5珠府[1990]26號《珠海市口岸客運市場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0年5月26日已過時6珠府[1992]39號《珠海市農村公路新(改)建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2年7月25日已不適用7珠府[1993]5號《珠海市營運小汽車牌照拍賣暫行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1月20日已不適用8珠府[1993]10號《珠海市市區專線中巴線路及新增車輛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22日已不適用,沒有專線中巴9珠府[1993]19號《珠海市出租小汽車里程計價器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4月9日已不適用10珠府辦[1993]57號《轉發市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我市石油液化氣銷售規范化管理意見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公室1993年5月28日已不適用11珠府[1994]68號《珠海市營運小汽車牌照拍賣補充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9月10日已不適用12珠府[1994]96號《珠海市社會公用地坪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23日已不適用13珠府[1994]103號《珠海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29日已不適用14珠府[1995]94號《珠海市舉辦展銷會的若干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14日已不適用15珠府辦[1995]79號《轉發市技術監督局關于我市液化石油氣計量規范化管理的請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公室1995年7月27日已不適用16珠府辦[1995]112號《珠海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公室1995年11月10日已不適用17珠府[1999]14號《關于對珠海市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2月27日已不適用18珠府辦[1999]177號《轉發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氣充裝量執行國家標準的請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公室1999年12月21日已不適用19珠府[2000]8號《珠海市駐港澳地區及駐國外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0年1月17日已不適用20珠府辦[2001]97號《關于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補充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公室2001年9月10日時效已過21珠府[2002]64號《珠海市棋牌經營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12日所涉及的許可范圍超出了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故予以廢止,其余部分執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22珠府辦[2003]44號《轉發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調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氣鋼瓶重量的請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公室2003年6月18日時效已過

7,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珠海市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的決定百

一、市直部門目錄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88項)部門名稱序號事項名稱設立的依據備注市發展和改革局1對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改委令第40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 2基建工程招標的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的核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十五、十六、四十條。 3糧食企業收購資格許可的核準《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九條。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4外商投資(1億美元以下)企業設立、變更及解散的審批(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投資者名稱、企業法定地址變更的審批)《外資企業法》第六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 第十二條;《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第十二條。 5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書面協議(合同)的審批《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2008年修正本,2008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5號公布)第四、五、九條。 6無線電頻率指配、臺(站)設置及呼號指配的審批《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條;《廣東省無線電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0號)第五、八、十七、十九條。 7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8市屬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設立為初審)、登記、合并、分立、終止、變更登記內容的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第三條;《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八條。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設立的審批權在省而由我市負責初審9市級宗教團體籌備成立、登記、年檢、變更、注銷的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六條;《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九條。 10單位和個人在市屬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11市屬宗教活動場所易地重建的初審《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七條。屬于審批權在省而由我市負責初審的事項市公安局12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的審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二十一、二十六條。 13爆破作業單位、人員許可證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14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業的核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五條。 15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審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三十四條。 16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三十九條。 17運輸、攜運槍支彈藥許可證的審批《槍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條。 18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5項;《典當管理辦法》(國家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第十六條。 19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6項;《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第108號)第六條。 20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項。 市公安局21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第十一、十二條;《珠海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22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許可《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條。 2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1項。 2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及竣工驗收核準《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十七、十八條。 25設立內部保安組織的審批《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26設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學校(專業)、保安培訓機構的初審《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八、二十五條。屬于審批權在省而由我市負責初審的事項27護照的核準《護照法》第五條。 28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核準《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六、十條。 29臺灣居民申請簽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簽注、暫住加注的審批《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十六、十九、二十一條。 30外國人來華簽證、證件及延期、加簽的審批《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第十三、二十五條。 31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核發《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32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條。 33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法》第十五條。 34車輛載貨三超證、專用車證核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5機動車注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機動車牌證補換發的核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四、六條。 36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換證、補證、審驗、注銷的核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 市公安局37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含網吧)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十一條。 38出海船舶戶口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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