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是怎么認定的呢。凡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要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在企業退休人員中,涉及到視同繳費的人員,大部分集中在1992年之前的國有企業職工,但是部分地方是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的職工也屬于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范圍。
1、鄉鎮企業職工如何申請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什么是視同繳費年限?就是在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參加工作的工齡。什么樣的人,才有工齡?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計算工齡,也就是說經過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占用招工指標錄用為全民或者縣以上集體企業的,建立檔案管理的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編制的人員,都有視同繳費年限,上山下鄉,參軍入伍的年限,都可以視同繳費年限,鄉鎮企業,一般沒有招工指標,未經勞動部門批準,未履行錄用手續,未實行檔案管理,是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
2、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中,無招工表有勞動合同,可否認定視同繳費工齡?
檔案中無招工登記表,卻有勞動合同,能否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招工是用勞動部門分配指標的,沒有招工指標是無法招用的,并且履行招工手續,填寫招工登記表,進行檔案管理,一般為固定工,也就是正式職工,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而國企從1986年10月開始,實行了勞動合同制職工,企業招工不再受招工指標限制,簽定了勞動合同,從招工開始,就要繳納養老保險,從上面的情況看,你不屬于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而是勞動合同制職工,
3、企業人員視同繳費指數是怎么認定的呢?年限從哪一年到哪一年?
企業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是怎么認定的呢?年限從哪一年到哪一年?企業人員如果在辦理退休的,如果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就涉及到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問題,而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就需要一個視同繳費指數,通過這個視同繳費指數來計算的平均繳費基數。在企業退休人員中,涉及到視同繳費的人員,大部分集中在1992年之前的國有企業職工,但是部分地方是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的職工也屬于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范圍,
我國養老保險實際上全國統一的時間是從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下發以后才正式開始的,但很多地方是從1992年,有的地方是從1996年,但是這些地方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繳費方式,個人賬戶的建立等都不統一,政出多門。所以國發(1997)26號文件下發以后,全國的養老保險政策基本上得到了統一,也標志著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的建立,所以很多地方將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就是在執行26號文件的規定,
除了這個時間段以外的人員以外,實際上后來也還有很多人員,雖然屬于1996年之后參加工作的,同樣需要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比如從機關事業單位中辭職、離職后到國有企業或是民營企業工作的人員,轉業和退伍軍人轉業或是退伍以后到企業工作的人員,他們在到企業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同樣需要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凡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要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
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除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還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而過渡性養老金只考慮視同繳費年限,不考慮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人員在養老金計算中,由于視同繳費時間長,加之1996年之前的工資基數比較低,個人賬戶偏少,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比較低,所以按照新制度辦理退休后,為了確保這部分人的養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水平,需要加發過渡性養老金來作為補充,
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既要考慮退休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又要考慮職工的平均繳費指數工資,這個平均繳費指數工資,對于實際繳費年限來說比較好辦,只要將歷年的繳費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就很容易計算出來。但是困難比較大的就是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所以這個視同繳費指數,在很多地方規定是不統一的,但是我了解的情況,大多數地方都是按照140%來計算的,在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實際視同繳費年限是沒有個人賬戶的,所以需要按照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賬戶總額來乘以相對應的系數,設置這個系數是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及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