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采取撲救措施,并按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全省森林火災報警電話為12119。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逐級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向有關部門及時通報:
???(一)省際邊界或市(州)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二)較大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或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發生在原始森林防火區、飛播森林防火區、國有林場、以森林為主要景觀資源的風景名勝區、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森林火災;
???(六)需要省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七)其他影響重大的森林火災。
???林草交錯區、林草結合部發生火災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互通火災信息。
???第三十七條??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辦法。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啟動后,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合理確定撲救方案,劃分撲救地段,確定撲救責任人,并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撲救。
???第三十八條??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和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以群眾撲救隊伍為輔助力量。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未成年人、孕婦、殘疾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九條??參加火災撲救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實施撲救,并做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等工作。
第四章???災后處置
???第四十條??森林火災撲滅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量、人員傷亡、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形成專題調查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依法處理。
???一般、較大森林火災損失,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評估;重大森林火災損失,由市(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評估;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損失,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撲火期間人員工資、差旅費等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農民、無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參加森林火災撲救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等,由火災肇事單位或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支付。誤工補貼、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森林防火工作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
???對因參加撲救森林火災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撫恤;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依法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或修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辦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規劃落實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的;
???(四)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五)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予以批準的;
???(六)發生森林火災后,指定的負責人未按規定到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撲救的;
???(七)發生森林火災后,未及時采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八)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九)未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責任制的;
???(十)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批準野外生產性用火,未按本條例規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二)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
???(三)其他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等設施設備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森林防火專用車輛按照國家有關執法執勤車輛管理的規定配備,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第四十七條??森林火災等級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