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鐵路、公路的經營單位或管養責任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鐵路、公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防火工作。
???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燃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并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巡護,排除森林火災隱患。
因林木生長危及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設施安全,導致森林火災隱患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及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前款涉及的有關單位,應當每年安排相應的資金用于本單位經營區域的森林防火。
???第二十七條??森林防火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推行村民掛牌輪流值班和巡山護林員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巡山護林員制度,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區域。
護林員在執行森林巡護任務時,應當佩戴標識。標識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印制。護林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
???(二)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用火,勸阻違反規定的野外用火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報告火情,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協助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第二十八條??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為全省森林高火險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延長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森林防火期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第三十條??森林防火期內,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征求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條??森林防火期內,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十二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以及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請。
???縣級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請后,應當核查用火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審批。
???野外用火申請應當包括用火時間、地點、面積、目的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內容。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批準文件的要求,在風力和火險等級三級以下實施野外用火,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開設必要的防火隔離帶;
???(二)確定用火責任人,監管用火現場;
???(三)預備好應急撲火力量,并準備好撲火工具;
???(四)用火后徹底清滅火種,確保安全;
???(五)落實其他相關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森林火險預警監測及信息發布系統,建設森林火險氣象自動監測站和預報臺站,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及時制作發布森林火險預警預報信息,提高森林火險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在高森林火險氣象等級時段,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增雨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等設施設備,不得干擾依法設置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