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