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現在我們國家名字的全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該稱呼簡稱為“中國”。在這里,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就是“中國”這個國家,“中國”也指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這兩個詞匯所表達的內涵可以說是相等的。
然而,兩者也有是有區別的。從兩個概念的外延來看,“中國”并不僅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她還指代我國古代歷史上的朝代或國家所表示的“中國”(當然我國古代歷史上的“中國”含義也是不同的,而且這些朝代所代表的“中國”都有其特定國號),更還指近代孫中山先生領導創建的“中華民國”(簡稱“中國”或“民國”)。
綜上所述,看來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要注意其內涵和外延。“中國”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這個概念是大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概念的。盡管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等同于現在的“中國”,但“中國”這個概念所表達的含義顯然還指歷史上的“中國”和近代的“中華民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關于加強保守黨與國家的機密的決定》。1950年10月15日,黨中央委員會下發《關于加強保守黨與國家的機密的決定》,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共中央為加強保密工作,向全黨發出的保密工作第一個綱領性文件。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對我國行政處罰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一、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行政處罰有以下幾個特征:1.決定并實施處罰的機關是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和受委托的機關或組織);2.行政處罰只適用于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3.行政處罰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4.行政處罰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行為,可以直接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因此對行政處罰要規定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
二、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兩保障”之一。制定行政處罰法以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簡單說就是既保障,又監督。
三、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行政處罰法在于使違法行為人承擔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關于刑事責任,我們已經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20多個補充規定;關于民事責任,制定了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對于行政責任,我們已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的制定對完善我國行政法律建設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兩保障”的另一項保障。本法嚴格規定行政處罰的創設權和行使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從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機關的侵權行為,以避免有些行政執法人員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定原則的規定。
一、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是國家立法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采取嚴格慎重的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處罰。
行政處罰按其性質劃分,大體可以分為四類:一是涉及人身權利的人身自由罰;二是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的行為罰;三是罰款、沒收非法財產等財產罰;四是警告、通報批評等申誡罰。
我國設定行政處罰權的立法原則:第一,要符合我國的立法體制;第二,要區別各類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第三,根據法制原則來規范,對現行某些不規范的做法要適當改變,又要考慮我國法制建設的實際情況。根據以上原則,本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在本條強調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由本法統一調整,采取法定原則。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于1954年。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我國的第一部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