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簡稱:滬、申)是中國國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滬杭甬大灣區(qū)核心城市,是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是首批沿海開放城市。上海地處長江入海口,是長江經濟帶的龍頭城市。上海港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均居世界第一,是江海國際性港口,設中國大陸首個自貿區(qū)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上海市與安徽、江蘇、浙江共同構成了長江三角洲城市群。
4. 上海市市級干部公示名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小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fā)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yè)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及經區(qū)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yè)農民工子女為主的學校。
第三條(主要內容)
本市中小學學制、入學、轉學、借讀;考核與評價、升級、留級、跳級、免修;休學、復學、退學;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學 制
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小學學制為5年,即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和五年級。初中學制為4年,即六年級、七年級、八年級和九年級。
第五條(普通高中階段)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小學入學年齡)
本市兒童的入學年齡為6周歲,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周歲。
第七條(小學、初中入學辦法)
本市小學、初中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區(qū)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小學、初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告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八條(監(jiān)護人責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jiān)護人須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送達的《入學告知書》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jiān)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條(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須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所屬區(qū)、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鄉(xiāng)鎮(zhèn)所轄學校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條(入學與注冊)
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新生發(fā)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注冊者,應向學校請假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xù)的,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應按有關規(guī)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編制學籍號。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guī)定辦理注冊手續(xù),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xù);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注冊者,高中學生作曠課處理。
學校應主動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指導學生家長按有關幫困助學規(guī)定,申請屬地政府給予的資助,辦理注冊入學手續(xù)。
第十一條(班級學額)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48人,初中、小學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二條(適用對象)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qū)縣遷往外區(qū)縣、或外區(qū)縣遷回本區(qū)縣),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本市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協(xié)調落實,方可辦理轉學手續(xù)。
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第十三條(申請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