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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重慶物業管理條例收裝修保證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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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慶物業管理條例收裝修保證金嗎

那里的物業管理條例也不收裝修保證金,只收裝修垃圾清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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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人居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業主自決、自律原則,業主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維護公共秩序原則。 物業管理活動應向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方向發展。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對社區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對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對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自治機構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專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權; (二)對該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應有比例收益的權利; (三)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權利; (五)對物業管理事務處理情況和物業維修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有知情權、監督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行為; (七)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八)請求停止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 (二)遵守業主公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 (三)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四)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正當管理服務活動;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和維修基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 業主決定共同事務的表決權,屬于住宅類物業的,一戶為一票。屬于非住宅類物業的,以業主擁有的建筑面積每一百平方米計算為一票;單戶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計為一票,業主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使用人有權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行為,并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侵犯自己合法利益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和控告。第十條 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既定的使用目的使用物業,自覺遵守業主公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選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行使業主大會的職權。第十二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并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 物業已出售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業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滿二年的,應由建設單位或房屋售出單位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在三個月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十分之一以上業主聯名,也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受理申請的機關應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 (三)商定業主委員會的辦公場所、必要經費; (四)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改變、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關于物業管理事務處理情況和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的報告; (七)決定改變物業專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體共用部分既定用途; (八)決定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物業管理以外的經營活動; (九)決定物業大、中維修費用的續籌和使用; (十)決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十一)決定與全體業主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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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5月22日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2009年5月21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交流物業管理經驗。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作為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行為規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推動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九條 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需要實施物業管理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相關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并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來源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征求該住宅區業主意見并取得過半數業主書面同意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筑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于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第十四條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后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并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通知后十日內報送材料,并協助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提出異議者復核結果。   第十七條 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并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于五人,應當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并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并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一)業主委員會名稱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辦公場地、聯系電話。   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 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公示(備案)事項的產生過程違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要求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根據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備案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公示業主大會決定;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并監督管理規約的落實;   (五)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或者參與物業共有部分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使用情況;   (七) 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協調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九)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的相關工作;   (十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每季度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要求召開時,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組織召開。   業主委員會主任可書面委托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并作好書面記錄,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決定作出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七日以上。   未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并公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無效。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   (四)泄露其他業主的信息;   (五)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成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成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受業主監督。業主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書面提出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作出是否予以罷免的決定。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召開。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被終止資格或罷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業主有權查詢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成員被終止資格或被罷免的,其擔任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并應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賬簿、文件資料以及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的,應當按照組織首次業主大會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經遞補仍少于五人的,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未換屆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物業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擬訂臨時管理規約,并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管理規約后,臨時管理規約即行失效。   第三十九條 物業中有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招標投標。   對于物業中有住宅的預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中有住宅的現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建筑面積少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簽訂后十五日內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給物業買受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業交付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物業交付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不低于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配置。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市和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前兩款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相關資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建設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布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用作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移交物業檔案,并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4,根據重慶物業管理條例誰知道沒有貨梯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觀光電梯

經物業公司允許的話,可以的! 這只是物業公司管理上的權衡,和物業管理條例無關! 所以你身為業主或使用人,最好與物業公司打好關系!
或許可以。

5,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5月22日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2009年5月21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交流物業管理經驗。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作為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行為規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推動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九條 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需要實施物業管理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相關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并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來源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征求該住宅區業主意見并取得過半數業主書面同意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筑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于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第十四條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后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并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通知后十日內報送材料,并協助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提出異議者復核結果。   第十七條 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并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于五人,應當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并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并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一)業主委員會名稱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辦公場地、聯系電話。   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 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公示(備案)事項的產生過程違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要求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根據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備案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公示業主大會決定;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并監督管理規約的落實;   (五)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或者參與物業共有部分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使用情況;   (七) 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協調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九)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的相關工作;   (十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每季度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要求召開時,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組織召開。   業主委員會主任可書面委托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并作好書面記錄,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決定作出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七日以上。   未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并公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無效。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   (四)泄露其他業主的信息;   (五)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成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成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受業主監督。業主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書面提出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作出是否予以罷免的決定。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召開。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被終止資格或罷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業主有權查詢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成員被終止資格或被罷免的,其擔任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并應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賬簿、文件資料以及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的,應當按照組織首次業主大會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經遞補仍少于五人的,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未換屆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物業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擬訂臨時管理規約,并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管理規約后,臨時管理規約即行失效。   第三十九條 物業中有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招標投標。   對于物業中有住宅的預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中有住宅的現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建筑面積少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簽訂后十五日內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給物業買受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業交付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物業交付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不低于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配置。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市和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前兩款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相關資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建設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布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用作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移交物業檔案,并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6,重慶市的公共建筑需不需要按照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慶市物

這個要分類型如果是公園之類規模較大的公共建筑,還是需要物業用房的,不過基本上物業用房和公園管理處用房合并在一起了如果是單一簡單或規模很小的建筑,不用24小時安排人員值守的,則不用配置物業用房

7,根據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門市需要交物管費嗎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門市房需要交納物業管理費,一般是門市和住宅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門市房沒有向園區開門,物業費標準是住宅的一半;舉例:住宅物業費1.0元/平方米.月;那么門市物業費0.5元/平方米.月。

8,重慶新物業管理條例是否規定空置房收全費

新的收費標準還沒有出來。現在仍然按照舊標注在執行。原標注是全收。
好像是只收一半哦,到時新標準出臺以后才知曉。
減半收取
減半收取!

9,99年空置的毛坯房物業費應該怎么交

1 這個不用這么多年的物業費了,首先你要弄清楚人家是什么時候接管這個小區的吧, 如果之前不是人家管理的不用鳥他。2 要求看人家的《收費許可證》,收費許可證上的收費時間就是你要交的物業費了,其他時間再說吧,一般收費許可證有效期只有一年唷。要是沒有收費許可證就去當地物價局投訴他。3 就算人家管了幾年了,那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仍然向法院起訴,請求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彼痉▽嵺`中,物業服務企業大多會向法院提交“催繳通知書”,以證明其向業主主張過物業管理費。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提交EMS等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或者郵件送達妥投條等催繳證明,表明其曾在訴訟時效期間向業主主張過權利,那么訴訟時效就會發生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將重新起算。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能提供有效的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則法院一般會支持從物業服務企業起訴之日起往前推算兩年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但法院對其實體權利將不予支持。因此,對于超過兩年期限以上的訴訟請求部分,法院將審查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边@個訴訟是時效涉及比較復雜的“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的問題,不過已經有過成功的判例了,就是物業公司提供的出催款通知單等催繳的證據,這個“事由”是成立的,這個對你很不利,具體的你要找律師幫你分析了, 要是沒有證據,那就只能在他起訴之日起向后推算兩年的物業費要你補交, 大概就是這樣了??傊氵€是要交的,你還可以不經過物業就 把房子賣了,把責任推給新業主,不過這個很冒險,到時候物業肯定找你官司,不過這個官司我覺得遲早要打的,就看你給多少物業費了。是一年,還是兩年 ,還是從人家接手這個物業開始 ……
只要收房就得交物業費。
只要你得房子買了,你拿到門鑰匙那一天,你就應該交物管費了,就算你要賣也得把費用結清沒有入住也一樣交物管費
如果你已經接房了的話物業費是應該繳的,應該是按照你接房之日算起,如果中途換了物業公司的話就應該從新來的物業公司進駐小區開始算起,因為之前的物業服務是前一個物業公司進行的,那個時候的物業服務費也只能交給錢一個物業公司(如果前一家物業公司委托了后一家物業公司代收之前的物業費,你也只能交給他了)。 就由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來說空置房的收費標準通常是按半價收取。(各個省份的條例不一樣,具體你要看看你們湖北的條例了),但今年的10月1日,重慶市出臺了新的物業管理條例上說到空置房也應該繳全價了。

10,渝201536號文件什么時候開始全市執行

您好!渝201536號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市執行。全文如下: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在《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范圍內提供服務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前款規定之外以及住宅改變用途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按收費等級標準收費。都市區范圍內的收費等級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都市區以外的收費等級標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第九條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等級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第十條 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等級標準,應通過論證會、座談會、書面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第十一條 實施前期物業服務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建設單位應在銷售前擬定物業服務方案,選擇物業服務等級。在《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范圍內提供服務的,建設單位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超過《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最高等級標準提供服務的,項目在都市區的,建設單位應將物業服務方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市價格主管部門;項目在都市區以外的,建設單位應將物業服務方案報所在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非住宅和前期物業服務終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銷售時公示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立安全措施、維護公共秩序,協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綠地、花木和景觀的養護與管理;(四)物業共用部位及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清理;(五)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業服務。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金和利潤。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六)辦公費用;(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按月收取,經與業主合同約定預收的,從其約定;停車場物業服務費用以車位為計價單位,其他物業服務費用以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第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以后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第二十條 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清償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裝修保證金作為裝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額、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由雙方約定。物業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棄土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清運。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清運費用由雙方約定。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與裝修有關的其他費用。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可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未實行“一戶一表”的物業,可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業主繳納水、電、氣費。總分表之間的差額據實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繳費區域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公示。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時,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 謝謝閱讀!
目前,沒有明文規定。但從行業慣例來看,開發商的空置房都交納物業管理費。至于交納管理費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中確定的標準執行。
文章TAG: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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