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清償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
第四十九條終止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及時辦理建制撤銷、注銷登記手續,將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登記證書正副本繳回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第九章監督與處罰
第五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制,根據職責完善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管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年度檢查制度。相應登記管理機關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年度檢查制度或者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第五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年度檢查。主要通過審閱學校年度檢查資料、實地考察、核查學校檔案材料、召開師生座談會或者問卷調查等形式進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如實提交如下年度檢查材料:
(一)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年度學校辦學情況自查報告。含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黨團組織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情況;按照章程開展工作情況;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法人財產權落實情況;財務狀況、收支情況或者現金流動情況等。
(三)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年度檢查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年度檢查應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或者“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黨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開展不力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辦學許可證書、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四)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五)無固定住所或者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六)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年度檢查的。
(八)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未落實法人財產權或者未開設最低余額賬戶并足額存入最低賬戶余額的。
(十一)舉辦者或者其代表侵占、私分、挪用學校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年檢基本合格”或者“年檢不合格”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結束,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由審批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
“年檢不合格”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整改后仍未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招生。
未按要求參加年檢的視同不合格處理。
第五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加大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招生簡章的監管力度,對于使用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發布虛假招生簡章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和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管理。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按照《重慶市教育督導條例》的規定,依法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質量監測評估。督導結果和監測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電子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情況的監督,對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