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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關于農村改革的文件,重慶市有非轉農政策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19 12:39:50 編輯:重慶生活 手機版

1,重慶市有非轉農政策嗎

你好,現在的政策只有農轉非,沒有非轉農的喲,如果轉為非就不能在轉會農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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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有非轉農政策嗎

2,重慶新農村建設規定建幾層樓

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中文名: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適用區域:重慶市作用: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文件號:渝辦發〔2011〕372號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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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新農村建設規定建幾層樓

3,重慶市對農村危房改造政策

我是綦江區永新鎮石坪村長五間組的村民,因我家居住在不知修建于何年何月的木架房〈川斗房〉因家境困難無法維修,現有房屋多處垮塌,十分危險,更容易傷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想了解〈農村危舊房改造的相關政策〉。
我家是低保戶房子倒了,又沒有錢修怎么
請問2015年重慶市對農村危房撤遷復耕政策咨詢
我是綦江區永新鎮石坪村長五間組的村民,因我家居住在不知修建于何年何月的木架房〈川斗房〉因家境困難無法維修,現有房屋多處垮塌,十分危險,更容易傷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想了解〈農村危舊房改造的相關政策〉。
我家是低保戶房子倒了,又沒有錢修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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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對農村危房改造政策

4,重慶戶籍改革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可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轉戶后,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自己繳費金額不同,城鎮的相對較高,退休后領的就多。目前參加城鄉養老保險的,16-59歲,分五檔繳費,分別為100、200、400、600、900元,60歲以后可領取的對應養老金為每月94、105、126、148、180元。前期投入多,領取的相對就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月領取金額,須到達退休年齡后,再根據當時的社平工資計算每月應領金額。
轉戶后,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自己繳費金額不同,城鎮的相對較高,退休后領的就多。目前參加城鄉養老保險的,16-59歲,分五檔繳費,分別為100、200、400、600、900元,60歲以后可領取的對應養老金為每月94、105、126、148、180元。前期投入多,領取的相對就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月領取金額,須到達退休年齡后,再根據當時的社平工資計算每月應領金額。

5,誰知道重慶市新農村建設有關條例

一、道路建設   (1)公路硬化(村道寬3.5m以上,社道寬3m以上,厚度20公分)50000元/公里; (2)硬化通戶路每米獎勵10元; 二、民房打造   (1)房屋新建每間獎勵200元(其它獎勵標準與舊房裝修一樣); (2)封檐座脊每間獎勵30元; (3)外墻貼磁磚每平方米獎勵3元; (4)外墻刷涂料、搓沙每平方米獎勵2元; (5)院壩硬化每平方米獎勵8元; (6)新修欄桿每米獎勵4元; (7)修建花臺每平方米獎勵4元; 三、一建四改 (1)改井一口獎勵100元; (2)改廁每戶獎勵100元; (3)改圈每戶獎勵100元; (4)改廚改灶每戶獎勵100元; (5)修建沼氣池每口獎勵標準以農能辦規定為準 四、水利設施(利用項目資金建設不予補助)   整治堰塘(魚塘):面積1-2畝每口獎勵2000元,面積2-3畝每口獎勵4000元,面積3畝以上每口獎勵6000元;   新修堰塘(魚塘):面積1-2畝每口獎勵10000元,面積2-3畝每口獎勵20000元,面積3畝以上每口獎勵30000元;(驗收標準:塘堰硬化或石砌,邊坡硬化表處,埂高不低于2m、蓄水深1.5m以上) 五、陣地建設(統一配置辦公設施) (1)村黨支部活動陣地整修獎勵15000元;   (2)村黨支部活動陣地新建獎勵30000元(納入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的不再重復獎勵)。
一、道路建設   (1)公路硬化(村道寬3.5m以上,社道寬3m以上,厚度20公分)50000元/公里; (2)硬化通戶路每米獎勵10元; 二、民房打造   (1)房屋新建每間獎勵200元(其它獎勵標準與舊房裝修一樣); (2)封檐座脊每間獎勵30元; (3)外墻貼磁磚每平方米獎勵3元; (4)外墻刷涂料、搓沙每平方米獎勵2元; (5)院壩硬化每平方米獎勵8元; (6)新修欄桿每米獎勵4元; (7)修建花臺每平方米獎勵4元; 三、一建四改 (1)改井一口獎勵100元; (2)改廁每戶獎勵100元; (3)改圈每戶獎勵100元; (4)改廚改灶每戶獎勵100元; (5)修建沼氣池每口獎勵標準以農能辦規定為準 四、水利設施(利用項目資金建設不予補助)   整治堰塘(魚塘):面積1-2畝每口獎勵2000元,面積2-3畝每口獎勵4000元,面積3畝以上每口獎勵6000元;   新修堰塘(魚塘):面積1-2畝每口獎勵10000元,面積2-3畝每口獎勵20000元,面積3畝以上每口獎勵30000元;(驗收標準:塘堰硬化或石砌,邊坡硬化表處,埂高不低于2m、蓄水深1.5m以上) 五、陣地建設(統一配置辦公設施) (1)村黨支部活動陣地整修獎勵15000元;   (2)村黨支部活動陣地新建獎勵30000元(納入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的不再重復獎勵)。

6,請問一下誰知道忠府辦2010144號及145號文件資料

忠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承包地 退出補償與利用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試行)。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承包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合法權利。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承包地應當由村、社集體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指導村、社(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 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本鄉鎮、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承擔承包地退出后補償與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擔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筑物、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的具體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縣級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準入條件、自愿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細則規定的農村承包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細則規定自愿退出并獲得補償。 第九條 對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準給予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愿轉戶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給予一次性補償(附著物不予補償)。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戶退出承包地時獲得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戶退出時的標準補償。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補償標準: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畝補助。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愿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按“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征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后,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一條 轉戶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請: 1.自愿退出承包地申請表; 2.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3.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4.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5.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清理,承包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面積為準,自留地以實際丈量為準,承包地證上面積加上自留地實測面積為補償面積;并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后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簽訂《自愿退出承包地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鄉鎮人民政府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愿退出承包地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造冊管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承包地經批準退出后,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上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同時獲得退出承包地的補償費。 退出承包地后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予以注銷。 凡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并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轉戶退地過渡期內,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和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現狀等,只能交歸村社集體另行發包,確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條 轉戶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并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自愿退出承包地協議》。 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后,可用縣籌集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方可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后,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發證機關注銷。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通過對田、水、路、林、村、房的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十四條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權和用途不變。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經營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地置換等辦法使其相對集中連片,并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十五條 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退出的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經營使用,通過流轉等方式籌措土地補償資金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六條 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補償費的退出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簽訂托管協議,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對托管的承包地組織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轉收益用于歸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退出承包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出資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縣土地儲備中心簽訂托管協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退出的承包地已經流轉的,在變更轉出方后原流轉合同繼續實施。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其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或新的承包人。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或縣土地儲備中心墊付補償的,其流轉收益用于歸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或縣土地儲備中心。 第四章 監管 第十八條 土地、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承包地退出補償、利用及資金使用的監管。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使用情況的監管,防止撂荒并負責調處承包地退出糾紛。 第十九條 擅自將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有關當事人違反本細則規定,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轉戶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補償不到位、不及時或有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侵犯轉戶居民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土地、農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及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縣土地儲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應分設并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社會公眾咨詢并監督承包地退出、補償、整治與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0年11月9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縣農委負責解釋 我復制他的! http://wenwen.sogou.com/z/q7401249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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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承包地 退出補償與利用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試行)。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承包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合法權利。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承包地應當由村、社集體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指導村、社(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 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本鄉鎮、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承擔承包地退出后補償與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擔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筑物、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的具體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縣級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準入條件、自愿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細則規定的農村承包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細則規定自愿退出并獲得補償。 第九條 對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準給予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愿轉戶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給予一次性補償(附著物不予補償)。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戶退出承包地時獲得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戶退出時的標準補償。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補償標準: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畝補助。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愿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按“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征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后,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一條 轉戶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請: 1.自愿退出承包地申請表; 2.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3.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4.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5.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清理,承包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面積為準,自留地以實際丈量為準,承包地證上面積加上自留地實測面積為補償面積;并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后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簽訂《自愿退出承包地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鄉鎮人民政府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愿退出承包地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造冊管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承包地經批準退出后,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上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同時獲得退出承包地的補償費。 退出承包地后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予以注銷。 凡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并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轉戶退地過渡期內,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和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現狀等,只能交歸村社集體另行發包,確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條 轉戶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并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自愿退出承包地協議》。 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后,可用縣籌集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方可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后,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發證機關注銷。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通過對田、水、路、林、村、房的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十四條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權和用途不變。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經營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地置換等辦法使其相對集中連片,并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十五條 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退出的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經營使用,通過流轉等方式籌措土地補償資金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六條 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支付補償費的退出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簽訂托管協議,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對托管的承包地組織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轉收益用于歸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退出承包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出資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縣土地儲備中心簽訂托管協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退出的承包地已經流轉的,在變更轉出方后原流轉合同繼續實施。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其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或新的承包人。由縣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或縣土地儲備中心墊付補償的,其流轉收益用于歸還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周轉金或縣土地儲備中心。 第四章 監管 第十八條 土地、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承包地退出補償、利用及資金使用的監管。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使用情況的監管,防止撂荒并負責調處承包地退出糾紛。 第十九條 擅自將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有關當事人違反本細則規定,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轉戶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補償不到位、不及時或有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侵犯轉戶居民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土地、農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及縣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管理部門、縣土地儲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應分設并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社會公眾咨詢并監督承包地退出、補償、整治與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0年11月9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縣農委負責解釋 我復制他的! http://wenwen.sogou.com/z/q7401249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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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慶農轉非社保渝府發200826號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8〕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并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系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2008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 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四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后,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五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六條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七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第八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政府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共同承擔,市級承擔85%,區縣(自治縣)承擔15%。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可自愿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愿參加的,應終止儲蓄式養老保險合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自愿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段未就業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勞動保障、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班子,負責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負責受理本社區內原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初審等工作。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原則上在原征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進行申報,跨區縣(自治縣)居住的,可在現居住地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進行申報,但仍由原征地區縣(自治縣)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參保手續辦理以及承擔應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補貼的資金。 第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管理。 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次月起,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時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后,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本辦法實施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補繳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繳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補繳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繳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繳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繳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七條 以上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準,今后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通過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征地補償政策和標準,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第八條 征地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統籌安排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應用于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代繳。符合條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納入家庭收入項目計算。第九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我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每2個月折算為1個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下同),并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4050”人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中青年人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積極引導、幫助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以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代繳。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等,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今后出臺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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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8〕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并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系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2008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 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四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后,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五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六條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七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第八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政府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共同承擔,市級承擔85%,區縣(自治縣)承擔15%。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可自愿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愿參加的,應終止儲蓄式養老保險合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自愿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段未就業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勞動保障、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班子,負責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負責受理本社區內原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初審等工作。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原則上在原征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進行申報,跨區縣(自治縣)居住的,可在現居住地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進行申報,但仍由原征地區縣(自治縣)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參保手續辦理以及承擔應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補貼的資金。 第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管理。 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次月起,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時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后,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本辦法實施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補繳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繳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補繳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繳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繳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繳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七條 以上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準,今后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通過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征地補償政策和標準,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第八條 征地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統籌安排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應用于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代繳。符合條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納入家庭收入項目計算。第九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我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每2個月折算為1個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下同),并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4050”人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中青年人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積極引導、幫助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以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代繳。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等,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今后出臺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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