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進行的同時,中國在南京、上海、北平、沈陽、臺北等10地,設立了審判乙、丙級戰犯的軍事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處死刑。除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審判以外,太平洋戰爭中的各受害國,也紛紛組織軍事法庭,對乙、丙級日本戰犯進行清算和審判。
1、二戰結束后,有多少個法庭對日本進行審判,處決的戰犯又有多少?
穿越歷史的迷霧,檢視歷史的足跡,仰望歷史的輝煌,感懷歷史的滄桑?!皠π燮吩u文史經濟”與您同學同行,同喜同嘆,您的關注,是我奮筆疾書的動力,您的閱讀,是我剖析探幽的初衷。二戰結束后,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國最高統帥部根據盟國的共同授權,成立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審判日本甲級戰犯,由美、中、蘇、英、法、加、荷、印、澳(大利亞)、新(西蘭)、菲(律賓)等盟國,任命法官共同主持審理。
”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到有罪判決,指名被認為是戰爭犯罪人。(難懂又極不通順,原文如此)甲級戰犯有東條英機、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征四郎、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甲級戰犯采取各受害國分別提名、共同商定的制度。整個審判過程,一共經歷了4次提名,乙級戰犯,指犯有\
除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審判以外,太平洋戰爭中的各受害國,也紛紛組織軍事法庭,對乙、丙級日本戰犯進行清算和審判,對太平洋戰爭中日本戰犯的等級劃分,根據在這場戰爭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以甲、乙、丙三級來標示。甲級戰犯,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條例第5條(甲)之定義為“對和平的罪即,公布宣戰的又不公布的侵略戰爭,或國際法,條約,協定再違反誓約的戰爭的計劃,準備,開始,或完成,若為了達成右諸行為的哪個的共同的計劃又對共謀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