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3.發(fā)現(xiàn)有人盜竊、搶奪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制止,并應當立即報告。
4.發(fā)現(xiàn)泄露或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八、公民在反恐怖主義中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fā)現(xiàn)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2.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xié)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九、公民在反間諜工作中有哪些義務
1.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xié)助。
2.公民和組織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3.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4.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5.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6.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十、發(fā)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可疑行為怎么舉報
公民或組織發(fā)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可疑行為或其他破壞行動時,請撥打舉報電話12339.
十一、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罪名有哪些
1.背叛國家罪: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2.分裂國家罪: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
3.煽動分裂國家罪: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
4.武裝叛亂、暴亂罪: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或者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行為。
5.顛覆國家政權罪: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
8.投敵叛變罪: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后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9.叛逃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10.間諜罪:指參加問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12.資敵罪:是指戰(zhàn)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相關法條內容有哪些
1.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