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種樹木的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可以按照國家承包的有關規定繼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的期限為三十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的期限為三十年。
法律分析:一般為30-70年,特種樹木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的期限為三十年。承包草原的年限為30至50年。林地-1/的周期為30至70年;特種樹木的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分析:林地 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種樹木的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林地-1/的期限不超過70年,到期可續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的期限為三十年。承包草原的年限為30至50年。林地-1/的周期為30至70年;特種樹木的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國務院《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規定"-0 承包期限為70年,期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延續。承包.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林地-1/ 70年。承包可以按照國家承包的有關規定繼續。已承包流轉到戶或集體林地,且符合法律、承包、流轉合同規范的,予以維持;承包或者流通合同不規范的,應當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權屬有爭議的樹木林地應依法調解,爭議解決后由經營主體實施。自留山應當由農民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或者隨意調整。承包該計劃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同意。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湖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管理區域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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