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謂的殘疾人證掛靠公司,公司代繳五險一金為條件,只要殘疾人沒有實際就業的任何情形,不客氣地說。除了重度殘疾人之外,還有一大部分的殘疾人是有一定的勞動能力的,綜上所述,在殘疾人沒有實際就業的情況下,以給公司上交殘疾人證為條件,以公司給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中的五金也好,繳納五險一金也罷,不過是一種虛構的勞動合同關系,真實的效果只是。
1、殘疾證掛靠公司,公司給交五險,交不夠十五年能辦理退休嗎?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大量參與殘疾人的社會救助相關工作,比較熟悉這方面的政策。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先說結論:不論你是正常人,還是殘疾人,社會保險費繳不夠15年的最低年限要求,一律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為什么這樣說呢?首先,看一下法律對企業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做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必須給其職工按國家政策的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是企業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具體的險種是五險一金,包括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已并入基本醫療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企業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以本人被企業實際雇傭、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了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也就是說:職工在企業參加工作,通過勞動獲得工資收入,企業也必須相應地按政策規定,通過職工本人和企業雙方共同為其雇傭的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通俗地說:這種勞動合同關系必須是真實的,是以職工實際就業為基礎的。如果本人沒有實際就業,正常來說,企業根本不會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道理很簡單:對于企業來說,這是一筆不得不負擔的經營成本。企業肯定是要考慮經濟效益的,絕對不會無緣無故為了他人的利益,白白地加大經營成本,而心甘情感地支付無謂的費用,這就是所謂的無利不起早。
其次,法律對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特殊規定,必須鄭重地指出:同樣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殘疾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實事求是地講:重度殘疾人肯定失去了勞動能力,甚至是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這是毫無疑問的事實,任何人對此都不能否認。也就是說:既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只能由國家出面,按照社會救助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由國家承擔社會責任,由國家財政掏錢,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具體的形式是: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總的來說:要讓每一個人的生活有著落,不讓每一個人掉隊。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除了重度殘疾人之外,還有一大部分的殘疾人是有一定的勞動能力的,對于這部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法律規定,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范圍之內,任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種類型的企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的法律規定,承擔安排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法律義務。
其真正的對象就是通過依法鑒定取得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不論是什么性質的單位,如果沒有履行按比例接受殘疾人就業的法律義務,就必須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俗稱殘保金。說到底:沒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任何單位,就必須按國家的法律規定,繳納殘保金,在這樣的法律大環境之下,沒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任何類型的不良企業,為了逃避依法繳納殘保金的法律責任,為了盡可能地減少企業經營成本,會拼命地收集殘疾人證,以殘疾人證代替接受殘疾人就業,做為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合法證據;甚至或者給殘疾人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助(其實就是封口費),或者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最終,既逃避了繳納殘保金,又不讓殘疾人實現真正的就業。
因此,以所謂的殘疾人證掛靠公司,公司代繳五險一金為條件,只要殘疾人沒有實際就業的任何情形,不客氣地說:不過是一些不良企業和部分不明就里的殘疾人,各取所需,里應外和,聯手欺騙國家,毫無疑問:這是一些不良的企業和很不自重的殘疾人雙方聯手,蒙騙國家監管部門,共同地欺騙國家,游戲法律的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再徹底一點說:企業以收集的殘疾人證代替殘疾人實際的就業人數,從而逃避繳納殘保金;殘疾人以提供殘疾人人記為條件,或由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不外乎就是“封口費”,雙方共同聯手欺騙國家,最終結果只能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目標落空,征收殘保金的目標也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