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車是“互聯網 出行”的共享經濟產物,共享汽車的經營單位在投放共享汽車的過程中勢必會出現相應的保險糾紛問題。由于共享汽車的互聯網化,共享汽車的使用人往往又不會仔細瀏覽并且注意到與共享汽車運營服務商之間在互聯網上所簽訂的有關協議,共享經濟模式了,現在通過從共享單車到共享雨傘,各種共享充電寶之后呢,發現它還是有很大的商業漏洞。
1、共享汽車倒閉后,那些汽車會到哪里去?
共享汽車倒閉后,汽車都歸了誰?首先,我覺得會有人跟共享公司買,價格合適的話,這些車有部分會重新噴漆,上牌變成私家車。會有一些汽車租賃公司以購買的形式買入一批,畢竟這些倒閉的公司,剩下的產品都會以低價賣出,也有可能一些賣拆車件的汽配商行來買走一批,低買高賣,以拆零件的模式把這些車賣出去,利潤還是非常的可觀的。
2、有那么多共享汽車企業,為什么大街上基本看不到這些共享汽車,都去哪里了?
感謝威哥的邀請,60秒懂車,回答你的汽車問題,其實共享經濟模式了,現在通過從共享單車到共享雨傘,各種共享充電寶之后呢,發現它還是有很大的商業漏洞。如果連共享單車10家都滅了9家,剩下一家也不知道盈利如何,你就可以猜想如果是共享汽車的投入產出比有多高,產出太少,投入太大,又很燒錢,再加上盈利模式不清晰,如果不重新梳理商業運營思路,在現有的情況下和思維模式下不太容易成功,
3、共享汽車事故糾紛,責任能“共享”嗎?
共享汽車作為一種新型的互聯網共享類服務模式,在諸多中大型城市已經逐漸推廣開來。而其中共享汽車基本上以新能源汽車作為主力車型被投放于市場之中,這當然是首先得益于國家對于新能源汽車的相應補貼政策,使得新能源共享汽車的運營商可以以極低的成本投放大量的新能源共享汽車于市場之中。但是隨著共享汽車的大規模投放,隨之而產生的交通事故中的保險責任糾紛也日益普遍,
在法律關系上,我們認為共享汽車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與傳統的汽車租賃法律關系是一致的,兩者之間并無本質化的區別。只是在具體的服務提供模式和標的物汽車的使用模式上存在互聯網化、共享化的使用便捷性,但是新能源共享汽車的發展過程中因為服務模式還不成熟也不完善,自然也不可避免會出現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這其中最大的風險主要在于共享汽車所投保的相應商業保險存在一定的不規范之處。
而這種不規范之處主要體現為共享汽車本身的性質是否發生了重大變化,也即共享汽車投保時的汽車性質為非營利性,但是卻被用于營利性的共享性租賃運營活動,另一種典型的糾紛便是共享汽車的運營服務商所投保的商業保險過低而產生的責任糾紛問題。共享汽車的運營服務商所投保的商業保險過低時,人民法院有可能判令共享汽車的運營服務商承擔保險責任之外的部分責任共享汽車的運營服務商有時候出于節省成本的考慮,往往會選擇投保相對較低的商業險,尤其是第三人責任險部分,
該車經檢驗合格后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
并且由于共享汽車的互聯網化,共享汽車的使用人往往又不會仔細瀏覽并且注意到與共享汽車運營服務商之間在互聯網上所簽訂的有關協議。此時一旦出現相應的交通事故之后,因事故本身而出現的保險責任糾紛就成為了一個爭議的焦點問題,那來看看幾個經典案例:一、未審核用戶準駕狀態,平臺存過錯擔責案川Q××小型轎車系宜賓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