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家協議書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包工頭的基本情況,家庭中的輩分;分家的原因、理由和目的;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協議和清償原家庭債務的責任;分割后的財產明細及其所有人姓名;見證人的姓名,非必要時,可以自愿設立承辦人、見證人的簽名和手印;合同的具體時間和執行日期。
法律分析:分家 協議書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包工頭的基本情況,家庭中的輩分;分家的原因、理由和目的;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協議和清償原家庭債務的責任;分割后的財產明細及其所有人姓名;見證人的姓名,非必要時,可以自愿設立承辦人、見證人的簽名和手印;合同的具體時間和執行日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協議,適用身份關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題材;(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分家協議書,并應寫明產權人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家庭情況;財產情況;分割的方法和分割的數量;履行的期限、時間和地點;以及日期和付款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題材;(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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