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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關于保障用藥文件,請問天津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報銷的藥物包括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6 00:07:43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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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天津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報銷的藥物包括什么

農村的合作醫療就是醫療風險大家一起承擔.一般是每個人繳幾塊錢或者多一點.當你生病市時可以報銷10%-30%左右.是醫療保險在農村的低成本模式
支持一下感覺挺不錯的

請問天津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報銷的藥物包括什么

2,天津市醫保政策

天津醫保目前實行就醫同步結算方式:患者持社保卡的醫保中心定點醫院看病掛號就醫,持社保卡刷卡支付醫療費的時候,只需支付醫療費中個人繳費部分,社會統籌部分由醫院在網絡上與醫保中心同步結算,個人不要支付了
天津市根本就沒有下鄉醫保優惠政策。 我在天津市只聽說過有“家電下鄉優惠政策”,還有汽車下鄉優惠政策。

天津市醫保政策

3,津黨老200219號文件具體內容

關于調整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作者:科工委老… 文章來源: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 點擊數:6335 更新時間:2007-1-5 津勞局〔2006〕363號 關于調整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 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勞動人事局)、財政局,各局(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2002年11月,市委組織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下發了《關于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津黨老【2002】19號)。為進一步體現黨和政府對企業離休干部的關心照顧,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由本人生前1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調整為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由津黨老[2002]19號文件規定的項目及以后按有關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構成。 二、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企業離休干部,已按照10個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的,應按調整后的標準予以補發。 三、調整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撫恤金標準所需費用,仍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對于特殊困難企業支付離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撫恤金確有困難的,仍按照津黨老【2002】19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津黨老200219號文件具體內容

4,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全文內容

天津市城鎮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城鎮戶口的下列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人員;  (三)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四)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人員。  個人發生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資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門診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條 個人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個人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3%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月15日前。  個人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第五條 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第六條 個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個人也可以通過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和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具體認定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發生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確定的待遇標準,享受相應待遇。  第八條 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六個月后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確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自繳費之月起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的比例支付:  (一)本辦法實施后兩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二)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兩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除外);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兩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第九條 個人因故中斷繳費的,其中斷繳費期間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后繼續繳費的,視為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特殊病等醫療費用,到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或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和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申報結算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其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費率補繳醫療保險費,補足繳費年限后,自補足當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個人按照本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應當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辦法》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  退休人員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繼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個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關于核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有關天津市基本醫療附加意外險的延伸知識

我不會~~~但還是要微笑~~~:)
您好!剛在網上幫您搜查了您問的相關信息,您可以參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發生意外傷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會意外傷害風險,促進家庭和社會安定和諧,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津政發〔2010〕5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  本規定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參保人因突發的、外來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傷殘或者死亡的情形。參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災害導致傷害的除外。  第三條 建立和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以下簡稱:意外傷害險)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給付標準與籌資水平相適應,重點保障意外傷害醫療給付和意外傷殘、死亡給付。  (二)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外傷害險資金實行委托管理、商業運營,單獨記賬、獨立核算。  (三)堅持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意外傷害險在資金籌集、保險給付、經辦管理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接。屬于意外傷害險給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不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四條 意外傷害險制度是政府主導、委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其建立、運營和監管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二章 管理和經辦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部門)主管意外傷害險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健全完善意外傷害險資金財務制度和監督管理;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負責意外傷害險資金的撥付工作,并對受托保險公司實施經辦業務指導監督。  第六條 設立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服務中心),負責意外傷害險的統一經辦。  市服務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業務指導,負責申報材料復核及信息錄入工作。市服務中心設立電話咨詢服務部門,隨時受理報案和業務咨詢。  第七條 受托保險公司在街道、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并在各區縣社保分支機構設立綜合服務網點。街道鄉鎮服務網點受理意外傷害申報并負責經辦,綜合服務網點在受理意外傷害申報業務的同時,接受本區縣街道、鄉鎮服務網點轉報的意外傷害案件,并匯總統計。  第八條 綜合服務網點將街道、鄉鎮服務網點轉報的意外傷害案件及時上報市服務中心。市服務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復核錄入。第三章 保險范圍和保險給付  第九條 參保人發生意外傷害的,受托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確定的標準和對象給付:  (一)對意外傷害者,向參保人給付;  (二)對意外傷殘者,向參保人給付;  (三)對意外死亡者,向參保人的合法受益人給付。  第十條 參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保險責任之列:  (一)有隱瞞、欺詐行為的;  (二)自傷、自殘、自殺的;  (三)合法受益人主觀故意造成參保人死亡、傷殘的;  (四)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持無效駕駛執照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造成傷害的;  (五)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意外傷害的;  (六)因墮胎、分娩、食物中毒、醫療事故、接受或自行診療護理導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傷害導致流產的;  (七)因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意外傷害的;  (八)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  (九)補償責任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  (十)在境外發生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的。另外,給您提供點擴展閱讀,關于意外險中的人身意外險,關于人身意外保險產品,您可以看看以下,作為參考:“太平福壽”意外傷害保險、 吉祥年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和 “年年無憂”綜合意外險(白金計劃)這三類的價格都在100元左右,保障期限是1年的。若您還想查看更多關于此險的相關信息,您可以點擊我下方的logo進入慧擇網官網后查詢,抑或查看我的百度空間,空間里有介紹此險的相關信息,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到您!

6,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的條例正文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及其職工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具體經辦工作。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審計、價格、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生育保險工作。第四條 本市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三)滯納金;(四)其他資金。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 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 財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第九條 設立由市有關行政部門代表、 市總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生育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征繳。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繳費率需要調整時, 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 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后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給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 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 解散和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第十五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第十六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一)產前檢查費;(二)生育醫療費;(三)生育津貼;(四)計劃生育手術費。第十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一)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第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一)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三)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四)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第十九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 發生并發癥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第二十條 經計劃生育并發癥鑒定機構鑒定, 因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一)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的用藥范圍、 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第二十三條 產前檢查費、 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產或就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征繳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 衛生、藥品監督、價格行政部門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督。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提請衛生、藥品監督、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采取虛報、 冒領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分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7,誰知道天津2004年108號文件的內容是關于特困企業的

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  (津政發〔2004〕10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國有特困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職工整體分流安置工作,促進企業退出市場,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業規劃綱要》(津黨辦發〔2003〕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市財政局、 市勞動局、市國資委確認的特困企業中準備實施破產、依法注銷或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第三條 安置職工的原則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職工為前提,依法規范勞動關系為重點,以加快企業退出市場、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為目的,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安置職工的基本辦法是, 盤活企業有效資產籌集資金,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職工,依法辦理企業退出市場手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建立退出企業職工托管中心(以下簡稱“托管中心”),為進入托管組織的人員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務。理順和規范勞動關系,落實再就業政策,開辟就業渠道,促進有勞動能力的職工實現再就業。  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所屬企業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為非經營性、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的服務型管理組織。  第五條 經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審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進入托管中心進行托管:  (一)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二)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人員;  (四)已經認定為工傷且處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員。  第六條 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則上按照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其中,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按照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人數和1%的費率計算5年;一次性繳付社會保險機構的,其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不變。  (二)對完全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給予養老和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補貼;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基本生活費,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齡。所需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市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三)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人員,全部納入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補貼)范圍。已經辦理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的,繼續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尚未辦理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的,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關于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通知的要求,一次性辦理相關手續。  (四) 對已經認定為工傷且處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員, 按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號),給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6級傷殘的,按照本條(二)享受相關政策;鑒定為7-10級傷殘的,符合本條(三)范圍的人員,按照本條(三)辦理;鑒定為7-10級傷殘的,且不符合本條(三)范圍的人員,可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由企業變現資產中預留。  (五)進入托管中心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企業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托管期間,實現再就業并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托管中心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進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計算,但應扣除滯留托管中心期間再就業資金的補貼額。經濟補償金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籌集,市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支持。  第七條 托管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與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簽定托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負責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包括辦理困難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費交納、醫藥費報銷手續等項服務工作;  (三)為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辦理醫藥費報銷及退休等有關手續;  (四)為工傷人員辦理相關保險待遇手續;  (五)為“4050”(進入托管中心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人員辦理養老、醫療保險費的繳納、醫藥費報銷以及退休手續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開辟就業渠道,提供就業信息,促進有勞動能力的托管人員實現再就業;  (七)負責檔案管理、有關資金管理、勞動保障政策解答等相關事宜。  第八條 托管中心人員配置及管理經費。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則配備1名工作人員。托管中心工作人員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指派,主要負責人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主管勞動工作的人員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經費由所屬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籌集。市財政對職工托管中心給予一次性開辦費的支持,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托管中心資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資金來源是:  1.企業預留的職工安置資金;  2.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投入的資金;  3.市再就業資金支持的資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資金。  (二)托管資金支出。按照勞動保障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用于托管人員各項開支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用等。  (三)托管中心設立托管資金專戶,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按財務制度嚴格管理監督,定期審計。托管資金與管理經費不得混用。  第十條 鼓勵企業與職工理順勞動關系。  (一)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憑職工轉出勞動關系和職工接收單位的有效憑證,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由市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金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所需經濟補償金總額的60%,人均最高補助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  (二)鼓勵職工自謀職業。對申請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凡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可一次性發給本人,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同時憑營業執照給予最高限額3000元的自謀職業補助費。  (三)自謀職業人員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兩年內免收個人存檔費。  (四)鼓勵用人單位接收職工勞動關系。屬于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現行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屬于非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接收單位一次性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和社會安置職工再就業。  (一)鼓勵再就業公益性公司安置職工再就業。對安置職工再就業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扶持公益性再就業組織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29號),給予小額群體貸款、工資性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持。  (二)鼓勵社區就業組織或勞務派遣組織安置職工再就業。對接收安置職工再就業的社區就業組織或認定為服務型企業的勞務派遣組織,按現行規定給予稅收減免、社會保險補貼等相關政策支持。  (三)鼓勵職工組織起來參股經營實現再就業。鼓勵各控股集團(總公司)和企業興辦以主業為依托、注冊資本金較小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吸收企業職工投資入股,發揮他們的業務和技能專長,形成穩定的就業組織。凡是吸納原企業下崗職工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按現行服務型企業規定,給予相應勞動合同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同時,對新組建的經濟實體中,認定為服務型企業或勞服企業的,可享受相應減免稅和貸款等項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在職工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時應當補齊。對確有困難不能補繳欠費的企業,可補齊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賬戶欠費部分,以及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計算的人均欠繳的失業保險費部分,其余欠費由企業做出還款計劃,待企業退出市場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盤活企業有效資產, 妥善處理債務,優先保障職工權益。  (一)企業要協助金融機構確定土地和房產抵押債權。各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處置本系統退出企業的金融債務,要與金融部門協商,統一受償,整體解決金融債務,不得逃廢金融債務。  (二)對列入我市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實施收購的退出企業用地,收購土地費用全部支付給退出企業。對企業轉讓、出售房產、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職工的,免征營業稅。  第十四條 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的條件: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按照本辦法,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職工。  (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準企業欠繳稅款。報經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分局核定后,在職工托管期間,暫不追繳稅款。  (三)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核準企業業務往來的債權債務,積極清收企業債權,積極償還企業債務。不能清收的債權和債務,做封賬處理。  (四)企業應積極清償職工債務。凡不能落實經濟補償金和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五)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準企業各項資產。凡能變現的資產要積極變現,所得資金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凡不能變現的資產,做封賬處理。  (六)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清企業財務賬戶的各項收支,關閉賬戶,做封賬處理。  第十五條 整體分流安置職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制定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方案。方案應包括企業資產處置、職工分流安置、債權債務處理、資金測算、工作組織、職代會決議等內容。  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方案在征得債權銀行的意見后,報市國資委審核。有關職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資金測算),由市國資委會同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審定。  (二)對具備第十四條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條件,且符合注銷工商注冊登記條件的企業,報工商部門核準,辦理企業注銷手續。  (三)對具備第十四條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條件,未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職責: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按照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分類指導、逐步推開的原則制定企業退出市場的計劃,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職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指定一個內設部門,負責做掛賬處理的欠繳稅款、做封賬處理的債權債務、各種資產和財務賬簿的管理,處理與企業退出市場以后相關的各種事務,并建立專用賬戶,統一核算企業的財務事項。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局、 市國資委負責企業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分流安置職工方案的審核,保障財政補貼資金的落實。  第十八條 市勞動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對托管中心具體業務進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維護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據本辦法,調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單獨反映進入托管中心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情況,做好職工的個人賬戶接續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離休人員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現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區縣屬國有困難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對特殊困難的區縣,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辦法予以適當補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該文是《關于調整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但具體內容我沒查到,樓主不如播打23393680或23030918咨詢一下。
文章TAG:天津市政府關于保障用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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