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聚眾鬧事或者沖擊法庭的;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或者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2修正案8刑法264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修正案9沒有新的變化。
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37-1條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或違反職務所應盡之特定義務之罪被判刑者,人民法院得視其犯罪情形及防止再犯之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聚眾鬧事或者沖擊法庭的;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或者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
3、最新 刑法 修正案九盜竊價值量刑標準 全文閱讀( 修正案 9沒有新的變化。盜竊罪(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2修正案8刑法264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罪,廢除死刑。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多次竊取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入室盜竊構成本罪,攜帶兇器盜竊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