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天津 > 西青區 >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最新,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實行什么制度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最新,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實行什么制度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06 21:39:30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實行什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實行什么制度

2,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宜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河流、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水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  (二)制定本市不污染防治規劃;  (三)監督檢查本市各單位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執行情況;  (四)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本市有關水環境質量的地方補充標準和污水排放標準;  (五)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和指導協調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導并組織實施本市水質監測工作,將監測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七)調查處理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第四條 天津港務監督、天津市港航監督和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天津港務監督管轄海河二道閘以下新港船閘以上水域,天津市港航監督管轄海河二道閘以上水域,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轄漁港漁業水域,其職責是:  (一)防止各類船舶污染物對水體污染;  (二)制定并監督實施防治船舶污染水體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檢查船舶的防污設施、防污文書或記錄文書;  (四)對所管轄的船舶活動水域進行水質監測或監視,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五)對因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第五條 各級水利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  (二)對所管轄的地表水、地下水水體進行水質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和水調度情況;  (三)對地表水、地下水實施聯合調節、調度,維護水體的環境質量;  (四)負責所管轄的河道、渠道及其閘、壩、口、門的管理,嚴防漏污污染水體;  (五)對所管轄水域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飲用水源進行水質監測,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二)對污水灌溉和地熱水的利用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三)對飲用水源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七條 地質礦產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下水水污染防治規劃;  (二)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三)對地下水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八條 市政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負責所轄排水口、門的管理,嚴防漏污污染水體;  (二)對排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閘門啟閉情況和排出水水量;  (三)負責所管轄的河堤、護岸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負責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程的正常運行管理。第九條 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水廠衛生防護區域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水廠取水口衛生防護區的水質進行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三)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廠衛生防護區、水廠取水口衛生防護區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十條 各級農業、漁業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制定污水灌溉制度和定額,并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重要農業、漁業用水水域進行水質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三)對農業、漁業生產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城建和規劃部門應當把保護水源和防治水污染工作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城鎮和工業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其給水、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經濟建設和城鎮建設同步發展。

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

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40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吧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

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以實現良好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注重節水、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清潔生產,合理規劃城鄉布局,加強生態建設,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水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六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財政、科技、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七條 本市建立市、區、鄉鎮(街道)、村四級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河流、湖泊、濕地、坑塘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和水域岸線管理等工作。第八條 本市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的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第九條 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水污染防治和節水技術、設備,實施水生態修復,鼓勵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和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的渠道,并對在水環境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納入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水環境狀況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本區水環境治理措施和實施方案。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準;本市地方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  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水污染物的,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還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組織擬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5,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http://www.nthb.cn/standard/standard02/20030414085954.html天津市地方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DB12 356-2008http://www.tacee.com.cn/news/upfile/2008228111342.pdf

6,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自轄區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農業、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市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市水利部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以及本市水環境容量、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及削減時限。第七條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訂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區、縣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擬訂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個排污單位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核發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總量控制指標的,換發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臨時排污許可證,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產停業或關閉。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獲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標,然后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該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對無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本市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大修、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污水處理設施因異常情況而影響處理效果或停止運營的,應當在異常情況發生后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7,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入和傾倒的污染物有哪些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8,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天津市

一、對《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修改  1.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市實行機動車尾氣定期檢驗制度。在用機動車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將機動車送至檢驗機構,對其尾氣進行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  2.第四十五條后增加一條:“在學校、賓館、商場、公園、辦公場所、社區、醫院旅游景點的周邊和停車場等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應當熄滅發動機。”  3.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中增加“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第七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5.第七十七條中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6.第八十條、第八十六條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7.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第三項的罰款內容修改為:“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8.第八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露天焚燒落葉、枯草或者在政府劃定區域外的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露天焚燒秸稈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9.刪除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二、對《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的修改  1.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時約談該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向社會公布。”  2.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六)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十)向水體排放可能影響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含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  3.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設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工業廢水;”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修改為:“(二)設置排污口,或者向城鎮污水管網以外排放污水、工業廢水;”  4.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條 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四條 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八十四條 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第七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 、第八十八條處罰內容修改為:“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6.第七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7.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下列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違反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8.第八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排放污水、工業廢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設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9.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工業廢渣、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10.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四項、第九十五條。

9,水污染防治法 策劃

開展水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專項治理的行業為造紙、釀造、化工(化肥)、制藥等,重點整治的污染源為對河道水質有較大影響的排污企業。重點查處對象為環境違法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違法排污企業,擅自恢復生產的關閉造紙企業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的水污染問題。全面征收污水處理費、對偷排企業給予高額高限處罰、新建項目必須雨污分流、禁止新建化學制漿生產線、新建污水處理廠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規范企業排污行為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強化城鎮污水防治關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10,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

一、關于《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經營者擬訂合同格式條款,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提示并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消費者認為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條款作出前款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的,有權拒絕使用該合同格式條款。  “符合合同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屬于合同格式條款。”  2.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瑕疵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  3.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本市制定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關部門應當采取適當形式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4.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協商和解,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5.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欺詐消費者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欺詐消費者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  6.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7.將第九條、第二十九條中的“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修改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中的“各項職能”“法定職能”“職能”,修改為“公益性職責”;將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的“申訴”修改為“投訴”。  8.將第九條、第三十四條中的“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將第五十三條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二、關于《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  9.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抽查,不得向被檢驗者收取檢驗費。所需費用,由財政列支。”  10.刪除第三十條。  11.將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三、關于《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12.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供水水庫、河道以外的水庫、河道、渠道內從事養殖、捕撈等活動影響行洪、排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非法財物,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3.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四、關于《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14.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本市建立市、區、鄉鎮(街道)、村四級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河流、湖泊、濕地、坑塘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和水域岸線管理等工作。”  15.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河流、湖泊、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整治黑臭水體,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流域生態環境功能,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16.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持水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17.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河道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河道管理相關規定。”  相應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法設置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18.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的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和執法的依據。”  19.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的,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相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二)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20.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  21.將該條例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街)”修改為“鄉鎮(街道)”。

11,水污染的治理方法56條

1. 強化對飲用水源取水口的保護 有關部門要劃定水源區,在區內設置告示牌并加強取水口的綠化工作。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從根本杜絕污染,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2. 加大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對于改善我市水環境狀況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隨著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的廢水排放量正在不斷地增加,而城市污水處理廠卻沒有相應地增加,這必然會導致水環境質量的下降。因此建設更多的污水處理廠是迫在眉睫的事。 3. 加強公民的環保意識 改善環境不僅要對其進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過各方面的宣傳來增強居民的環保意識。居民的環保意識增強了。破壞環境的行為就自然減少了。 4. 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的廢水排放量還要增加,如果只重視末端治理,很難達到改善目前水污染狀況目的,所以我們要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

12,路基施工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應符合哪些規定

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以下規定: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強制性條文(法律)、地方性規范、企業標準、合同要求的相關標準等。施工現場水污染防治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違反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2)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3)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4)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置的;(5)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單位有以上第(1)項、第(3)項、第(5)項行為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以上第(2)項、第(4)項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1)項、第(5)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支持一下感覺挺不錯的
文章TAG: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最新天津天津市水污染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东平县| 伽师县| 怀宁县| 金乡县| 曲靖市| 紫阳县| 顺平县| 囊谦县| 洱源县| 郴州市| 盐山县| 墨竹工卡县| 永济市| 罗平县| 太湖县| 开平市| 和平区| 舟山市| 广宗县| 南昌市| 南溪县| 通渭县| 嘉定区| 竹溪县| 辽宁省| 汶上县| 牡丹江市| 博爱县| 通城县| 水城县| 腾冲县| 新化县| 山东省| 应城市| 太和县| 马边| 长寿区| 廉江市| 体育| 普宁市| 泽库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