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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水管理措施,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200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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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200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確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完好及正常運行,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排放,以及污水的處理。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經二級處理或者深度處理后,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相關水質標準的非飲用水。第四條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排水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六條 本市鼓勵以多種投資方式建設、經營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產業化。第七條 本市鼓勵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現代化水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九條 對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處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則。  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加快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第十二條 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控制和預留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規劃用地。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規劃確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第十四條 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規劃出路手續后,方可設計排水工程施工圖。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要求,并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準。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產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 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協商辦理連接事宜。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設置臥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廁所應當設置化糞井。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范圍的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三章 排水水質和水量第十九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準。 醫療衛生、生物制品、肉類加工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消毒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2005修正

2,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宜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河流、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水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  (二)制定本市不污染防治規劃;  (三)監督檢查本市各單位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執行情況;  (四)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本市有關水環境質量的地方補充標準和污水排放標準;  (五)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和指導協調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導并組織實施本市水質監測工作,將監測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七)調查處理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第四條 天津港務監督、天津市港航監督和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天津港務監督管轄海河二道閘以下新港船閘以上水域,天津市港航監督管轄海河二道閘以上水域,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轄漁港漁業水域,其職責是:  (一)防止各類船舶污染物對水體污染;  (二)制定并監督實施防治船舶污染水體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檢查船舶的防污設施、防污文書或記錄文書;  (四)對所管轄的船舶活動水域進行水質監測或監視,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五)對因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第五條 各級水利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  (二)對所管轄的地表水、地下水水體進行水質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和水調度情況;  (三)對地表水、地下水實施聯合調節、調度,維護水體的環境質量;  (四)負責所管轄的河道、渠道及其閘、壩、口、門的管理,嚴防漏污污染水體;  (五)對所管轄水域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飲用水源進行水質監測,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二)對污水灌溉和地熱水的利用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三)對飲用水源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七條 地質礦產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下水水污染防治規劃;  (二)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三)對地下水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八條 市政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負責所轄排水口、門的管理,嚴防漏污污染水體;  (二)對排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閘門啟閉情況和排出水水量;  (三)負責所管轄的河堤、護岸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負責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程的正常運行管理。第九條 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水廠衛生防護區域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水廠取水口衛生防護區的水質進行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三)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廠衛生防護區、水廠取水口衛生防護區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十條 各級農業、漁業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制定污水灌溉制度和定額,并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重要農業、漁業用水水域進行水質監測,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三)對農業、漁業生產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城建和規劃部門應當把保護水源和防治水污染工作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城鎮和工業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其給水、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經濟建設和城鎮建設同步發展。

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辦法

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以實現良好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注重節水、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清潔生產,合理規劃城鄉布局,加強生態建設,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水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六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財政、科技、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七條 本市建立市、區、鄉鎮(街道)、村四級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河流、湖泊、濕地、坑塘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和水域岸線管理等工作。第八條 本市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的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第九條 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水污染防治和節水技術、設備,實施水生態修復,鼓勵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和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的渠道,并對在水環境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納入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水環境狀況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本區水環境治理措施和實施方案。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準;本市地方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  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水污染物的,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還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組織擬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自轄區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農業、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市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市水利部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以及本市水環境容量、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及削減時限。第七條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訂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區、縣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擬訂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個排污單位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核發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總量控制指標的,換發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臨時排污許可證,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產停業或關閉。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獲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標,然后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該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對無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本市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大修、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污水處理設施因異常情況而影響處理效果或停止運營的,應當在異常情況發生后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5,天津市政府關于頒布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費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證城市排水設施的正常維護和運轉,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及《關于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中有關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的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均應繳納排放污水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由市、區、縣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免征排水費。第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系指由城市市政部門管理的用于排泄與處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統,包括排水管道、明渠、排水河、排污河(含南、北排污河)、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排水設施。第四條 排水費征收計量,一般按單位用水量的90%計征,造紙行業按80%計征;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行業,扣除產品含水量后按90%計征。  用水量包括自來水、井水與河水的總用量。第五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水費每立方米征收人民幣二角零九厘。第六條 各用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其水質應符合建設部頒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排放有害于排水設施的污水,其水質超過規定允許濃度的,應按規定(見附件)繳納損害排水設施補償費。第七條 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按月征收。凡在銀行開戶的用戶,以委托代收方式由銀行轉帳撥付。交付現金的用戶,按繳費通知單到指定部門繳納。超過十五日不繳者,每逾期一日,按應繳納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的1%增收滯納金。第八條 水質監測和核收設施補償費工作,由城市污水監測站負責。第九條 各用戶不得瞞報用水量和污水水質,對瞞報的水量,經核實后除應補繳排水費外,還應按日補交滯納金。各單位排放污水水質須經城市污水監測站核定。  對拒不繳納排水費或設施補償費的,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使用排水設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設施措施,應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該用戶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第十條 排水費或設施補償費原則上不準減、免。如遇特殊情況,需減、免排水費或設施補償費的須報經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長審批。第十一條 繳納排水費或設施補償費的用戶,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治理本單位污染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繳納的排水費,可從生產成本中的企業管理費或商品流通費中列支。不免征排水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排水費,分別由行政經費、業務支出、事業支出中列支。企業單位繳納的設施補償費、滯納金由企業自有資金列支。第十三條 征收的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用于城市排水設施運行、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專款專用,在建設銀行設專戶儲存,納入排水事業年度計劃,報經市建委審批,由市財政局監督。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可跨年使用,并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組織實施,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塘沽、漢沽、大港城區和東麗、西青、北辰、津南四區城鎮,可參照本規定擬訂本區征收排放污水費實施辦法,報市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紀莊子污水處理廠收費暫行辦法》和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天津市征收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排放污水損害排水設施補償費標準 單位:元/立方米------------------------------------------------ 超標級數及倍數 | | | | |有 | 1 | 2 | 3 | 4 | 5害名 最高 |----|----|-----|------|-----物稱 允許數值 | <3 |3—<5 |5—<10 |10—<20 |20以上質 | | | | |-------------------|----|----|-----|------|----- 懸 浮 物 |400毫克/升(注1) |0.09 |0.14 |0.21 |0.28 |-------|-----------|----|----|-----|------|----- 易沉降固體 |10毫克/升.15分鐘 |0.09 |0.14 |0.21 |0.28 |-------|-----------|----|----|-----|------|----- 溫 度 |<35℃(注2) |0.09 |0.14 |0.21 |0.28 |0.35-------|-----------|----|----|-----|------|----- PH值 |6—9(注3) |0.09 | | | |-------|-----------|----|----|-----|------|----- 硫 化 物 |1毫克/升 |0.14 |0.21 |0.28 |0.35 |0.42------------------------------------------------ |1.造紙、制革、纖維板、脫脂棉、釀酒業懸浮物允許值為<300毫克/升; 備 |2.溫度超過35℃即予收費,每增加10℃,按超標級數提高一級計征; 注 |3.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標倍數<3以內基數(0.09元)的一位計片; |4.水質濃度以單位出水口水質含量測定數據為準,有兩個以上出水口者分 | 別測定水質含量,以其超標最高一項計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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