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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三供一業執行辦法,天津積分落戶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6 04:08:28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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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積分落戶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的規定,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的負責部門有: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積金、市國土房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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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樣獲得天津戶口

一、天津市政府日前發布《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試行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以下稱外來常住人口)居住證管理辦法,取消現行暫住證。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可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二、藍印政策1)市內六區和塘沽申辦藍印戶口購房款80萬以上。2)環城四區和漢沽區、大港區申辦藍印戶口購房款60萬元以上。3)寶坻區、武清區和三縣(薊縣、靜海縣、寧河縣)申辦藍印戶口購房款40萬元以上。特此注意:外地人在天津購房,在辦房產證之前必須有一年的納稅證明或者社保證明。
1、估計你應不是應屆畢業生了,因為應屆畢業生可以找個皮包公司掛名,再把戶口轉到人才市場上集體戶口。 2、買房,但是要價值100W以上,別說我瞎說,的確如此,我買了80W的房子都不給我落戶,而且印象中分期付款還不行…… 3、人才引進,你可以去北方人才問問,我記得非常麻煩,好像是博士學歷、海歸一類的~~~ 4、有單位接受你的戶口,你問問自己公司能不能上集體戶口,因為上了集體戶口以后,你在天津即使買10W的房子也給你落戶。但是這樣的公司一般都很少。 總之建議您問問人才市場,看看有什么途徑,無非就是花點錢鉆鉆政策的漏洞罷了,我覺得北方人才不錯,友誼路30號,您去問問吧。 祝您生活幸福、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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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全額事業單位補充公積金是怎么一回事

關于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意見  按照市人民政府《印發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9]38號)和《批轉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住房貨幣分配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1]59號)部署,為加快建立我市住房貨幣分配新體制,現就在我市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中為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參加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新參加工作人員)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2003年1月1日起,在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含市教委系統)開始實施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新參加工作人員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  二、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公布并根據需要適時調整。2003年度新參加工作人員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當年度新參加工作人員按首月工資總額)的 30%確定。  三、新參加工作人員補充住房公積金,委托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銀行承辦有關金融業務,由所在單位按月為新參加工作人員繳存,專戶存儲,屬于新參加工作人員個人所有。新參加工作人員購買自有住房或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補充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但支取最高額不得超過個人購房款或按月償還住房貸款額。  新參加工作人員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支取等其他具體規定及操作程序,按市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委員會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新參加工作人員補充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由市財政列入預算,按月撥付給有新參加工作人員的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  五、為新參加工作人員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的重要舉措,涉及新參加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做好補充住房公積金測算審核工作,并為新參加工作人員及時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手續。  天津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天津全額事業單位補充公積金是怎么一回事

4,天津市供熱物價局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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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集中供熱價格和收費管理,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經營集中供熱的企事業單位和接受集中供熱的居民用戶(包括熱電、地熱、鍋爐供熱)均熱行本辦法。  第三條:凡接受集中供熱的居民用戶,必須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供熱合同,按規定的時間繳納采暖費,否則供熱單位有權不予供熱。  第四條:供熱單位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必須嚴格按物價部門規定的供熱價格和有關部門規定的供熱建筑面積范圍計算采暖費。  第五條:供熱建筑面積是指不包括公用樓梯間等公用建筑面積和敞開式陽臺的建筑面積。原設計封閉式的陽臺不計算供熱建筑面積,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對供熱建筑面積的計算可能采取實際測量的辦法確定。如發生爭議,可提請各區供熱辦公室直至市供熱辦公室協調、仲裁。  第六條:用戶當年不用熱,必須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暫停手續,由供熱單位采取措施停熱。未售出的空戶由產權單位繳納采暖費。  第七條:本市冬季采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熱辦公室根據氣候變化,作出提前或延長供暖期的決定,提前或延長期內不再加收采暖費。  第八條:采暖費包括室內采暖設施的維修費。  第九條:供熱單位依據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號文件,對特困戶居民采暖費可以適當減免。  第十條:供熱單位收取采暖費,必須使用市財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熱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供熱單位對歷年欠交采暖費的單位和居民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原供熱采暖費價格收繳。  第十二條:熱用戶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納全部采暖費,對超過采暖費交費日期的要加收滯納金,對拒不按合同繳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以對期停止供熱或依法訴訟。  第十三條:供熱單位要提高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確保冬季持續穩定供熱,對供熱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私利和對用戶報修不積極處理造成損失的要依據《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對其當事人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原下發“關于調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費標準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結算和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本辦法分別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市供熱辦公室負責解釋。

5,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全文內容

天津市城鎮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城鎮戶口的下列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人員;  (三)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四)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人員。  個人發生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資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門診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條 個人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個人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3%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月15日前。  個人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第五條 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第六條 個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個人也可以通過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和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具體認定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發生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確定的待遇標準,享受相應待遇。  第八條 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六個月后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確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自繳費之月起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的比例支付:  (一)本辦法實施后兩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二)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兩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除外);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兩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第九條 個人因故中斷繳費的,其中斷繳費期間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后繼續繳費的,視為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特殊病等醫療費用,到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或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和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申報結算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其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費率補繳醫療保險費,補足繳費年限后,自補足當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個人按照本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應當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辦法》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  退休人員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繼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個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關于核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6,天津市私有住房維修基金怎么使用

《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業主的商品住宅物業和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以下簡稱商品住宅)應當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維修基金的主管部門,下設專門機構負責對全市維修基金的統一歸集和管理工作。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維倫基金繳存、使用的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對全市維修基金的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條 維修基金屬于建立維修基金的業生所有,按照統一歸集、專戶存儲、業主會決策、共同使用、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首期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對別按以下比例繳存: (一)不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接1%繳存維修基金; (二)配備電梯的商品件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繳存維修基金。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各自按規定繳存維修基金的數額。由購房人或開發建設單位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繳存的維修基余一次性存入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已繳存維修基金收據。市和區縣房地產部門在辦理兩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在查驗繳存維修基金收據后,方可辦理合同備案。 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按同期售房價格或指導價格為基數的2%或者2.5%計算繳存維修基金數額,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 第七條 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與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簽訂安托協議后,設立市維修基金專戶。市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門、戶(每套為一戶)立賬。 業主會成立后,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基金明細賬目,提供給業主會委托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管。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依據維修基金明細賬門,按幢、門、戶建立明細臺賬。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積金的利率計總利息,分別計入戶帳,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 第九條 維修基金專項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大修更新、改造的(以下簡稱維修),使用維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依據業主的要求或物業的實際情況,提出維修項目,制定維修方案。 (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建筑內的設備維修方案應當征得相關業主的書面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方案應當征得業主會或者業主代表會的書面同意。 (三)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余額證明: 2、維修(含維修計劃和預算)方案; 3、業主或業主會、業主代表會同意使用維修基金書面證明。 (四)銀行接到備案的證明后,將預算所需維修基金劃撥到維修基金使用專戶。 (五)維修工程完成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將加蓋企業公章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及維修決算報告告知相關業主或業主會、業主委員會并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簽章后,將決算費用按照業主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到戶,在業主戶賬中列支。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按照下列原則分攤: (一)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的,由該懂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每個門號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的,由該門號門的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未售出商品住宅的維修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其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三條 業主會成立前,業主或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到繳存銀行查詢維修基金繳存情況。 業中會成立后,業主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將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提供的維修基金繳存明細賬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每一年度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將維修基金繳存、使用情況予以公布。 業主對公布的維修基金賬口有異議的有,有權到物業管理企業查閱有關費用清單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進行核對,也可到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核查。 第十四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決議組織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和建筑面積比例續繳。 第十五條 商品住宅所有權變更時,維修基金余額隨商品住它所有權同時轉移。受讓人是否向原業主交付維修基金余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 因拆遷或其他原由造成商品住宅滅失的,業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注銷房地產權證的證明和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的證明,到繳存銀行提取其維修基金余額,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維修基金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業市委員會應在十日內到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調整的;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變更的; (三)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的。 第十七條 維修基金增值資金除核定管理費用外,分別計入分戶賬,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山。管理維修基金的費用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需要核定,在維修基金增值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業主會之間同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商品住宅主體結構(包括基礎、墻體、柱、架、樓板、屋頂)樓梯間、電梯間、共用門廳、走廊通道、戶外墻面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小區內道路、綠地樹木、消防設施、下水管道、電梯、安全防護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內獨立的非住宅業主應按擁有房屋的建筑面積,承擔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是私有住房維修基金,如果你的住房出現什么問題,這筆資金是用作于維修你房屋的資金,要用的話。你買房的空間跟家具之類等等,都屬于你私有的住房維修基金,如果出現損壞處,可以拿出來使用!!!

7,誰知道天津2004年108號文件的內容是關于特困企業的

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  (津政發〔2004〕10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國有特困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職工整體分流安置工作,促進企業退出市場,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業規劃綱要》(津黨辦發〔2003〕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市財政局、 市勞動局、市國資委確認的特困企業中準備實施破產、依法注銷或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第三條 安置職工的原則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職工為前提,依法規范勞動關系為重點,以加快企業退出市場、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為目的,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安置職工的基本辦法是, 盤活企業有效資產籌集資金,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職工,依法辦理企業退出市場手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建立退出企業職工托管中心(以下簡稱“托管中心”),為進入托管組織的人員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務。理順和規范勞動關系,落實再就業政策,開辟就業渠道,促進有勞動能力的職工實現再就業。  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所屬企業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為非經營性、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的服務型管理組織。  第五條 經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審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進入托管中心進行托管:  (一)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二)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人員;  (四)已經認定為工傷且處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員。  第六條 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則上按照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其中,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按照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人數和1%的費率計算5年;一次性繳付社會保險機構的,其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不變。  (二)對完全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給予養老和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補貼;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基本生活費,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齡。所需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市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三)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人員,全部納入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補貼)范圍。已經辦理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的,繼續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尚未辦理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的,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關于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通知的要求,一次性辦理相關手續。  (四) 對已經認定為工傷且處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員, 按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號),給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6級傷殘的,按照本條(二)享受相關政策;鑒定為7-10級傷殘的,符合本條(三)范圍的人員,按照本條(三)辦理;鑒定為7-10級傷殘的,且不符合本條(三)范圍的人員,可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由企業變現資產中預留。  (五)進入托管中心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企業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托管期間,實現再就業并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托管中心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進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計算,但應扣除滯留托管中心期間再就業資金的補貼額。經濟補償金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籌集,市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支持。  第七條 托管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與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簽定托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負責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包括辦理困難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費交納、醫藥費報銷手續等項服務工作;  (三)為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辦理醫藥費報銷及退休等有關手續;  (四)為工傷人員辦理相關保險待遇手續;  (五)為“4050”(進入托管中心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人員辦理養老、醫療保險費的繳納、醫藥費報銷以及退休手續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開辟就業渠道,提供就業信息,促進有勞動能力的托管人員實現再就業;  (七)負責檔案管理、有關資金管理、勞動保障政策解答等相關事宜。  第八條 托管中心人員配置及管理經費。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則配備1名工作人員。托管中心工作人員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指派,主要負責人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主管勞動工作的人員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經費由所屬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籌集。市財政對職工托管中心給予一次性開辦費的支持,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托管中心資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資金來源是:  1.企業預留的職工安置資金;  2.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投入的資金;  3.市再就業資金支持的資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資金。  (二)托管資金支出。按照勞動保障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用于托管人員各項開支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用等。  (三)托管中心設立托管資金專戶,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按財務制度嚴格管理監督,定期審計。托管資金與管理經費不得混用。  第十條 鼓勵企業與職工理順勞動關系。  (一)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憑職工轉出勞動關系和職工接收單位的有效憑證,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由市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金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所需經濟補償金總額的60%,人均最高補助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  (二)鼓勵職工自謀職業。對申請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凡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可一次性發給本人,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同時憑營業執照給予最高限額3000元的自謀職業補助費。  (三)自謀職業人員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兩年內免收個人存檔費。  (四)鼓勵用人單位接收職工勞動關系。屬于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現行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屬于非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接收單位一次性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和社會安置職工再就業。  (一)鼓勵再就業公益性公司安置職工再就業。對安置職工再就業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扶持公益性再就業組織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29號),給予小額群體貸款、工資性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持。  (二)鼓勵社區就業組織或勞務派遣組織安置職工再就業。對接收安置職工再就業的社區就業組織或認定為服務型企業的勞務派遣組織,按現行規定給予稅收減免、社會保險補貼等相關政策支持。  (三)鼓勵職工組織起來參股經營實現再就業。鼓勵各控股集團(總公司)和企業興辦以主業為依托、注冊資本金較小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吸收企業職工投資入股,發揮他們的業務和技能專長,形成穩定的就業組織。凡是吸納原企業下崗職工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按現行服務型企業規定,給予相應勞動合同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同時,對新組建的經濟實體中,認定為服務型企業或勞服企業的,可享受相應減免稅和貸款等項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在職工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時應當補齊。對確有困難不能補繳欠費的企業,可補齊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賬戶欠費部分,以及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計算的人均欠繳的失業保險費部分,其余欠費由企業做出還款計劃,待企業退出市場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盤活企業有效資產, 妥善處理債務,優先保障職工權益。  (一)企業要協助金融機構確定土地和房產抵押債權。各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處置本系統退出企業的金融債務,要與金融部門協商,統一受償,整體解決金融債務,不得逃廢金融債務。  (二)對列入我市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實施收購的退出企業用地,收購土地費用全部支付給退出企業。對企業轉讓、出售房產、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職工的,免征營業稅。  第十四條 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的條件: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按照本辦法,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職工。  (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準企業欠繳稅款。報經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分局核定后,在職工托管期間,暫不追繳稅款。  (三)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核準企業業務往來的債權債務,積極清收企業債權,積極償還企業債務。不能清收的債權和債務,做封賬處理。  (四)企業應積極清償職工債務。凡不能落實經濟補償金和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五)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準企業各項資產。凡能變現的資產要積極變現,所得資金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凡不能變現的資產,做封賬處理。  (六)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并核清企業財務賬戶的各項收支,關閉賬戶,做封賬處理。  第十五條 整體分流安置職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制定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方案。方案應包括企業資產處置、職工分流安置、債權債務處理、資金測算、工作組織、職代會決議等內容。  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方案在征得債權銀行的意見后,報市國資委審核。有關職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資金測算),由市國資委會同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審定。  (二)對具備第十四條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條件,且符合注銷工商注冊登記條件的企業,報工商部門核準,辦理企業注銷手續。  (三)對具備第十四條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條件,未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職責:  (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按照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分類指導、逐步推開的原則制定企業退出市場的計劃,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職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指定一個內設部門,負責做掛賬處理的欠繳稅款、做封賬處理的債權債務、各種資產和財務賬簿的管理,處理與企業退出市場以后相關的各種事務,并建立專用賬戶,統一核算企業的財務事項。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局、 市國資委負責企業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分流安置職工方案的審核,保障財政補貼資金的落實。  第十八條 市勞動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對托管中心具體業務進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維護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據本辦法,調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單獨反映進入托管中心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情況,做好職工的個人賬戶接續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離休人員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現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區縣屬國有困難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對特殊困難的區縣,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辦法予以適當補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該文是《關于調整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但具體內容我沒查到,樓主不如播打23393680或23030918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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