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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綜合治信訪,綜治辦和信訪辦一樣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30 03:41:27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綜治辦和信訪辦一樣嗎

不一樣.綜治辦是為了解決特殊情況而成立的機構。信訪辦是各級政府接待群眾反映不滿的常設機構。綜治辦權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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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  社會治安問題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穩定。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和幫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骨干作用。第四條 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實行行政區域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加強領導。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在實際工作中密切配合、互相協調、共同承擔起維護社會治安的責任。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聽取有關工作報告,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深入基層檢查督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和落實,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列入財政預算。  基層群眾治安組織所需經費,可以采取群眾自愿集資、接受社會贊助、依法簽訂協議提供有償服務等方法解決。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與防范并舉,治標與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實行治安目標管理責任制,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工作相結合的原則。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任務是:  (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禁取締各種社會丑惡現象;  (二)加強治安防范工作,發動和組織人民群眾,建立健全群眾治安組織和各種防范措施,調解民間矛盾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各類治安隱患;  (三)加強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其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四)加強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特別是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部位的治安管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規定;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就業,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第九條 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  (一)嚴重刑事犯罪受到有力打擊,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  (二)突出的治安問題及時得到整治,社會丑惡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生活、生產、教學、科研秩序得到保障,群眾安全感增強;  (三)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人員的改好率提高,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重新犯罪率下降;  (四)民間矛盾糾紛得到及時調解,各項治安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實,社會治安整體防范功能不斷提高;  (五)法制教育宣傳得到普及,公民遵紀守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自覺性進一步提高。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十條 市、區、縣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對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指導、協調、推動所屬部門和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  (四)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決定獎懲事項或者向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市、區、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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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權利,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社會穩定和信訪活動秩序,提高信訪工作效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進行信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通過書信或者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或者單位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表達意愿、提出要求,并由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進行處理的活動。第四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  國家機關應當支持信訪人對本市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并負責解決信訪人的正當要求。第五條 信訪工作是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職責。  國家機關應當確定一位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相應信訪工作人員,并提供必要的業務設施和工作條件。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堅持閱批來信、接待來訪,主持研究和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第六條 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二)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事;  (四)解決實際問題與進行思想疏導相結合;  (五)力求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或者基層。第二章 信訪人第七條 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向有關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反映問題,提出要求;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  (四)依照規定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詢問、要求答復和復查信訪事項。第八條 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誣告或者陷害他人;  (三)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公共秩序;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作出的處理意見。第九條 通過書信反映問題,需要寫明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申訴、控告、檢舉信,需要寫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單位、事實和投訴要求。第十條 通過走訪反映問題,須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緊急情況外,應當先向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反映。第十一條 反映群體意愿的走訪,應當選派代表進行。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及其負責人受理信訪事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建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信訪工作人員。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來信,接待來訪,為信訪人提供服務;  (二)接受上級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向下級機關或者單位交辦、轉辦信訪事項,并負責落實;  (三)建立信訪工作聯系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審查下級機關或者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  (四)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上級機關和本機關負責人提供信息、提出建議、反映重要信訪事項;  (五)協助國家機關負責人檢查指導本機關、本系統、本地區的信訪工作,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組織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六)向信訪人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公開信訪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選擇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信訪人的控告、檢舉保守秘密。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同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提出建議、應急處置、進行調查,以及參加有關會議和閱讀有關文件的權利。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護。第四章 受理與處理規則第二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所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檢舉;  (四)對國家機關查處案件的申訴;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詢;  (六)對有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  (七)屬于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5,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04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駐津部隊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實行行政區域管理。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工作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科技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從根本上預防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穩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骨干作用。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掃除社會丑惡現象; (二)開展治安防范工作和基層安全創建活動,健全和完善治安防控體系; (三)重點整治治安問題突出的地區、行業和場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消除不穩定因素; (五)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防范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預防違法犯罪; (六)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和服務,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七)加強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規定; (八)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和幫助其就業或者再就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基層群眾治安組織所需經費,可以采取政府補貼、社會捐助以及按照自愿、受益的原則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資等形式解決,所籌資金定向用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八條 市和區、縣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并監督實施; (三)對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四)指導、協調、推動、檢查本地區部門和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典型經驗,決定獎懲事項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市和區、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根據需要也可以設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第九條 街道、鄉(鎮)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檢查、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維護社會穩定; (三)定期分析轄區內社會治安形勢,及時向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反饋信息; (四)建立健全群眾治安組織,開展治安防范活動以及軍民、警民聯防活動; (五)推動、協調、檢查本地區各部門、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街道、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街道、鄉(鎮)應當配備一名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專職領導干部。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居民、村民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 (二)動員和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 (三)做好治安防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基層安全創建、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等基礎治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的罪犯和刑滿釋放后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 (四)反映居民、村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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