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中的責任事故;3.被新聞媒體曝光或者被群眾舉報,經調查情況屬實,造成不良影響的;4.在文明單位評比、職業道德評比、安全生產等檢查評比中不合格;5.不符合創造就業基本條件的;6.單位合并的,榮譽稱號自動撤銷,法律依據:“巾幗-1/post”國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授予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法律解析:各級“巾幗-1/pos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授予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巾幗-1/post”獎章。
1、 巾幗 文明崗管理辦法法律解析:各級“巾幗-1/pos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授予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巾幗-1/post”獎章。2.工作中的責任事故;3.被新聞媒體曝光或者被群眾舉報,經調查情況屬實,造成不良影響的;4.在文明單位評比、職業道德評比、安全生產等檢查評比中不合格;5.不符合創造就業基本條件的;6.單位合并的,榮譽稱號自動撤銷,法律依據:“巾幗-1/post”國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授予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2)工作中發生責任事故的;(三)被新聞媒體或群眾曝光,經調查屬實,造成不良影響的;(4)、在文明單位考核、職業道德考核、安全生產等檢查評比中不合格的;(五)不符合創造就業基本條件的;(六)單位合并的,視為自動撤銷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