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中的責任事故;3.被新聞媒體曝光或者被群眾舉報,經調查情況屬實,造成不良影響的;4.在文明單位評比、職業道德評比、安全生產等檢查評比中不合格;5.不符合創造就業基本條件的;6.單位合并的,榮譽稱號自動撤銷,法律依據:“巾幗-1/post”國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授予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法律解析:各級“巾幗-1/pos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授予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巾幗-1/post”獎章。1、巾幗文明崗管理辦法法律解析:各級“巾幗-1/post”有下列情形...
更新時間:2023-06-19標簽: 巾幗post獎章撤銷文明巾幗文明崗 全文閱讀